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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痛更须从头医
——《食品安全法》的另类思考
刘长秋
北京师范大学的刘广三教授在谈及不主张修改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理由时,曾经讲过一个灯与路的寓言,笔者改而用之,作为本文的开头:
一部以保障食品安全为己务的《食品安全法》就好比一盏耀眼的、能够激励我们前行的灯,我们的理想是要拥有这样一盏灯以便让它照亮我们前行的路。然而,我们的眼睛却不能老盯着前面这样一盏灯而忘记去看脚下的路,否则,就永远都走不好路!在食品安全保障问题上,我国确实需要有《食品安全法》这样一盏灯,但目前最紧要的事情却是要脚踏实地地走好现行食品法所铺设的食品安全执法之路!
当前,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及对生命健康的日益重视,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问题正在日益为人们所关注。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一系列轰动全国的食品卫生与安全事件相继被暴光,“毒豆芽事件”、“毒泡菜事件”、“红心毒鸭蛋事件”以及“三鹿毒婴幼儿奶粉事件”等事件不断冲击着人们脆弱的神经,食品安全的监管问题成为举国关注的焦点。针对近年来频繁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不少媒体指出,导致我国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最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现行立法对食品安全的规定不够明确和严格。以此为立足点,不少人认为,要防范这类事件的发生,就必须从立法上进一步明确有关单位、个人以及机构的责任,对食品安全作出全面而细致的规定,为此,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食品安全法》,用法律来保障我们的食品安全。对我国应制定《食品安全法》一说,笔者无意驳斥,因为从完善我国食品法制建设的高度来看,我国也的确需要有一部《食品安全法》。然而,假如将我国近年来频繁发生的一系列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归咎于我国的食品立法,则笔者将不得不站出来为我国的食品立法说两句公道话。事实上,笔者认为,导致我国近年来频频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主要原因并不在食品安全立法的方面,而更多地在于食品安全执法方面。因为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我国现行立法的态度是明确的,其规定也是相对比较严格和到位的,而恰恰是有关执法部门的执法不严或执法不利才导致了一系列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事实上,无论是数年前的“阜阳毒奶粉事件”、“毒泡菜事件”,还是“毒金针菇事件”,抑或是近来发生的“三鹿毒婴幼儿奶粉事件”等,其所暴露出来的并不是一个立法方面的问题,而更是一个执法方面的问题。这是因为:我国早在1995年制定并现在依旧生效的《食品卫生法》中,就已经对食品卫生安全尤其是对儿童食品营养安全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该法第六条、第七条明确规定:“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这不难说明,对于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问题,我国立法早就给予了关注,并早就有了明确的规定。不仅如此,作为我国现有各部门法中规制手段最为严厉且规制效果最为明显的《刑法》也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严厉规定,该法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明确作出了禁止,并专门设立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两个重要罪名,对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及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进行了明确打击。这表明,在防范和打击有毒、有害食品以及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流入市场以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方面,我国现行立法的态度是明确而坚决的,规定也是严格而细致的。
显然,近年来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所暴露出来的是我国在食品安全执法方面的问题;具体来说,这些事件所暴露出来的是我国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在执法时所体现出来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执法不力的问题。而在这些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之前,即便我们制定了《食品安全法》,恐怕也依旧无法杜绝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件在我国的发生。
俗话说得好,“徒法不足以自行”。不论是在什么问题上,即便法律规定得再明确具体,离开了执法者的严格执法,也只能是徒增枉然。尽管我国现行立法在对待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态度是明确的,而规定也是相对细致和严格的,但由于有关的食品执法人员并没有严格执行这些规定,从而使得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立法成为一束束美丽而不实用的“纸花”,成为点缀我国法律建设的虚伪装饰。而这无疑是导致大量“问题食品”流入市场并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主要原因。从理论上来说,“问题食品”是威胁并危害公共食品安全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洪水猛兽”,食品安全执法者则是阻挡“问题食品”这一“洪水猛兽”到处肆虐的堤坝与藩篱。我国的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只有加强自身的执法素养,努力提高自身的执法水平,严格执法,认真履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等职责,才能够构筑起有效阻挡问题食品这一“洪水猛兽”的铜墙铁壁。食品安全执法者的在执法时的渎职或失职则会使阻挡“问题食品”的“堤坝”成为“豆腐渣工程”而行同虚设,从而导致各种有毒、有害以及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大肆流入市场并进而严重危害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当前,正是由于我们没有走好我国现行食品法所铺设的食品执法之路,才诱导或放纵了一些不法奸商知法犯法、制假售假,从而引发了一系列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件在我国的出现。而这种不严格执法或渎职的行为在如今我国的很多地方都依旧存在,对这类行为进行及时、有效和有力的整治才是我们在反思近年来频繁发生的一系列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后所应当进得出的正确结论。
从哲学上来说,“头痛医头”显然是一个错误的哲学命题。然而,从目前我国应对有毒、有害及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紧迫性及后续影响来说,“头痛医头”——对我国已因重病缠身而无法发挥其应有效能的食品安全执法配以重药,却是目前我们所能够做且应当做的首要选择。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越发关注,相信今后还会有越来越多的有毒、有害食品及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曝光。我们无法预见下一次食品安全事件将会是什么,但却真诚地希望有关的执法者能够多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角度加以考虑,多检讨自己在食品安全执法上不足,严格执法、尽职尽责,让此类事件永远从媒体的报道中销声匿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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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5 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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