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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费,批你没商量

已有 3639 次阅读 2009-2-11 09:38 |个人分类:生活点滴|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版面费,批你没商量

刘长秋

200020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版面费一般指报刊刊用作者的文章后由报刊编辑部向作者收取的费用。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迅猛发展所导致的国人对金钱与利益的越发崇尚,国内已有越来越多的学术刊物加入了收费者的行列。“版面费”问题已经受到了国内越来越多的学者的关注

版面费与学术腐败

笔者以为,版面费的出现及其在学术期刊中的蔓延是在一种特殊的社会背景下产生的,它是我国国内学术虚假繁荣的一个必然结果。

近年来,随着党和国家对学术研究的日渐重视,从事学术研究的人已越来越多。而由于受功利主义的影响,很多高校与科研单位都把论文的发表作为工作考核的主要指标,并且把这一指标直接与现实的经济利益与社会地位相挂钩,例如,对发表论文者给予物质奖励、给予职称或允许其获得学位等。学术研究开始越来越散发出铜臭与世俗的臭味,激励着越来越多混子投入到这一原本神圣而高雅的圣地中来。于是乎,我们看到,从事学术研究已不再单单是传统意义上的学者们的专利,也成为那些原本不适合从事学术研究者们孜孜追求的目标:原本只适宜教书育人的老师开始为了论文的发表而绞尽脑汁,原本只适宜在行政岗位上做领导的人也开始为了读个硕士或博士而费尽心机……。学术研究的魅力如此之巨,以致于连那些在大街上扫垃圾的清洁工也显现出了立志向学术研究进军的磅礴大气……。从事学术研究的人多了,急需要变身为铅字的所谓“论文”的数量也就自然而然的多了起来,而学术研究也开始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繁荣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一些利欲熏心的学术期刊的编辑们才开始打起了学术研究的算盘,以繁荣和服务学术研究之名,干起了“挂羊头卖狗肉”的勾当,利用学术期刊来圆其发财之梦。表面上看,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而给他人发表文章增加了学术成果的产出量,使学术呈现出了一派“繁荣”景象。而实际上,这种行为不但不会繁荣学术研究,反而会以其给学术界带来虚假繁荣而危害学术的健康发展,是学术腐败的催化剂。于是乎,我们又看到:在版面费的促动下,一大批“垃圾”论文开始粉墨登场,公然进驻学术研究的神圣殿堂。这些所谓的“论文”不但观点上毫无新意,构思上流于平庸,且多数为东抄西剽而来,其发表不但不能给社会带来任何价值,反而会混淆视听,造成学术资源的严重浪费,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误导。

版面费于法无据,于德不容

应该说,对于版面费存在的不合法性与不合理性,多数学者都是有着清醒认识的。然而,在学术圈里,为版面费唱赞歌者也大人在,山东某大学学报的一位编辑甚至还专门找到了版面费“合法”的现实依据。该同志认为:从版面费自身形成的构件和程序看,版面费是两方的自觉自愿的合约行为,是两个巴掌拍出的响,无违法违纪可言。”根据该同志的分析:学术期刊编辑部向作者收取版面费而形成的关系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而合用法律关系是我国《合同法》明令保护的一种法律关系。而且,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还有关于发行人刊发他人文章应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的规定,既然如此,则期刊编辑部显然也有权在出版合同中与作者约定收取版面费事宜;换言之,即便不依据我国《合同法》而依据我国《著作权法》,期刊编辑部向作者收取版面费的做法也还是合法的!

说实在话,笔者没有详细考察这位编辑同志的学历背景,不知其究竟是否出身于法律科班。然而,对于其肆意歪曲我国法律规定的能力却不得不感到由衷的钦佩。该同志认为,学术期刊编辑部向作者收取版面费的行为是一种合同行为,而依照我国《合同法》,这种行为并不违法,反而受《合同法》的保护。但事实上,这种行为并不适用《合同法》,因为在我国法律的适用方面有一个常识性的基本原则,即: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学术期刊编辑部向作者收取版面费的行为是一种出版合同行为,对这类行为应当适用“出版合同法”这类专门规范出版合同的特别法,由于目前我国是在著作权法中而不是合同法中规定了出版合同,因此,从法理上来说,著作权法关于出版合同的规定才是我国的“出版合同法”。所以,衡量版面费是否合法的依据应当是我国《著作权法》,而《合同法》。那么,我国《著作权法》在这一问题上是什么态度呢?笔者查阅了我国《著作权法》以及国家版权局制定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等所有涉及出版合同规定的法律、法规与规章。但不知是因为笔者眼拙还是因为其他什么原因,笔者竟丝毫没有发现其中有“关于学术期刊编辑部有权收取版面费”的规定;相反,却发现了这些立法中关于“使用他人作品有依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或依照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约定支付稿酬”之义务的规定。既然学术期刊编辑部有义务支付稿酬,则何来有权收取版面费一说?而既无权收取版面费,则版面费合法的依据又在哪里呢?笔者不得而知。

版面费不但于法无据,而且也于德不容。从职业道德的角度来考察,学术期刊的编辑的职责是编辑和推介优秀学术论文,以造福于社会。这和教师的职责是教育好学生为国家输送人才,是一个道理。在其编辑别人作品的过程中,编辑付出了自己劳动——甚至可能是辛苦的劳动,这一点应该被加以肯定,但这不足以成为其向作者收取版面费的理由,就如同老师将学生教育成才而不能要求学生向其支付“成才费”一样。因为学术期刊编辑的职责就是为社会推介优秀的学术论文,既然其吃这一碗饭,就应当干好这一份工作,否则,就只能是失职,是在背离自己的职业道德。而且,在已经因其编辑工作而得到了应有报酬(工资或奖金)的情况下,再向作者索要版面费,谋求额外收入,显然是一种贪得无厌、缺少良知的行为。而从作者的角度来说,任何一篇论文或文章的成就都凝聚了作者的心血与汗水,而收费刊物的编辑们不顾这一事实,要求作者支付版面费,不仅想要白白占用作者的劳动成果,且还想要榨取作者的钱财以塞满自己的腰包。这种既想吃鸡肉又不愿意花钱买鸡而只想讹别人几只鸡的想法,简直跟周扒皮没什么两样,其行为不但是不道德的,而且是极为不道德的。

此外,对于版面费的收取,绝大多数学术期刊都是偷偷进行的。既然收费刊物的编辑们自认为这种行为既合法又合德,为何还要偷偷摸摸、不敢光明正大地进行呢?由此可见,所谓版面费合法、合德,不过是那些收费刊物的编辑们在睁着眼睛说瞎话而已,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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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俞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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