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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容整形犯罪及其刑法对策
刘长秋
一、美容整形及其对当代刑法提出的要求
美容整形,是利用现代医学技术、药物及物理等手段,对人体整个外部形态及其部分、色泽等加以修复和再造,以改善其生理功能,增强人体外在美感的医学活动。美容整形术的发展有着极其久远的历史源流,但其获得突破性发展则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二战后,各国经济的复苏以及科学的发展与新技术的出现,给美容整形医学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一些突破性的美容整形术开始产生并逐渐应用到各国美容整形实践当中。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生命科学技术尤其是基因工程技术的迅猛发展,传统美容整形模式呈现出多元化、多层次、整体性的发展态势,特别是生命科学技术向医学美容整形等领域的渗透和广泛应用,给整形科学、美容学、化妆品学等都带来了全新的发展机遇。而美容整形学与生物工程技术、医药技术的紧密结合,逐渐发展出现代美容整形学科的一个崭新分支——生物医学美容,为美容整形行业注入了一股强劲的活力和蓬勃的生机。现在,基因工程技术已经开始影响到人类的美容保健。如神经生长因子用于健身塑形、表皮生长因子用于治疗皮肤缺损、a转化因子试用于换肤修复等等。目前,美容行业正在我国悄然兴起。美容化妆品行业在我国正成为新的消费热区。截至2003年底,全国有美容院154万家,2002年全国美容服务性总收入为1687亿元。预计到2010年,全国美容服务性总收入将突破3000亿元。目前,全国现有3750多家化妆品企业,其中一半以上为民营企业。2003年在全国省会城市召开的美容化妆品博览会、展示会有50多场,总成交额超过100亿元。全国用于美容业投入和改造的资金大约在2000亿元以上。1982年,我国的化妆品销售额只有2亿元,而到2003年这一数值飙升到520亿元。在我国,美容整形业已形成医学整形、保健美容、美容教育、专业美容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等为主体的综合性产业。但同时,美容整形过程中也潜藏着大量的风险,以致整形美容外科被称为“高风险医疗行业中的浪尖”。
当代美容整形业在中国大约有20多年的历史,由最初的一些小店,逐渐发展成了一个庞大的产业。有关统计资料显示,近两年我国涉足美容消费的已达三亿多人次。美容业已成为吸纳新生劳动力潜力巨大的市场。在我国,美容业的就业者已达1120万人,店面总数达154.2万家,年总产值已经达1680亿,城市居民人均美容月消费为21.33元,总消费额已经占到GDP的1.8%,并以每年20 %的高速度增长。但是另一方面,一些负面问题也随之而来,美容整形犯罪便是其中之一。近年来,因为美容院违规操作造成的“医患”纠纷见诸媒体。有的人纹眉后局部皮肤出现红斑、肿胀、增生、糜烂,长期难以愈合;有人想割双眼皮,术后却变成“三眼皮”;有人想要“换肤”,结果变成了“花脸”;有人想做隆胸术,最后只落下伤残……。此外,很多美容院的管理都比较混乱,存在一定数量的过期失效药品或假药。不但如此,在一些医学整形美容院,还经常会查出无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人造鼻梁、人造下颌等美容用品……。美容整形市场如此之混乱,以致在我国,普通美容机构超范围经营整形、注射等创伤性或侵入性的医疗美容服务,造成消费者美容不成反毁容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据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统计资料显示,仅2005年1月到2005年11月,该中心就收到因使用注射用聚丙烯酰胺水凝胶进行隆胸、隆颧、隆颊等美容而造成的不良事件报告183例。笔者认为,这些行为中很多行为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经构成犯罪。
就其现实危害性而言,美容整形犯罪所带来的一个直接结果是严重侵害了那些要求美容者的生命健康权益与合法财产权益,使那些因为美容整形而受损害者的精神遭受极大创伤。不仅如此,美容整形犯罪也会影响美容整形术的研发与应用,并在美容整形单位与消费者之间形成一种难以弥合的信任危机,从而影响美容整形市场的健康发展,导致我国经济社会生活的动荡紊乱,阻碍我国和谐社会的建构。此外,美容整形犯罪还直接侵犯了国家对美容整形市场的监督与管理,蔑视、动摇乃至侵犯了国家的权威。在法治已经成为国际社会主旋律的宏观背景下,美容整形犯罪的出现与日益多发,对法律尤其是刑法提出了严峻挑战。为了应对和防控这类犯罪,客观上要求法律手段尤其是对犯罪具有独特防控功效的刑法手段的介入。目前,在规范美容整形市场以保障美容整形业的健康发展方面,很多国家都出台了相应的立法,对美容整形市场上的各种不规范行为以及犯罪行为进行了应对。我国也制定了包括《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在内的大量法规和规章,对美容整形尤其是医疗美容整形进行了严格规范。然而,另一方面,我国现行刑法却没有很好地参与到规范美容整形行业的活动中来,以致很多事实上已经构成犯罪的美容整形的不规范操作都没有被作为犯罪来加以对待。这客观放纵甚至刺激了美容整形犯罪在我国的滋生。在这种情况下,深入研究我国现实生活中所频繁发生的各类美容整形犯罪,并探讨这类犯罪的刑法规制策略,对于保障我国美容整形行业的健康发展以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来说,无疑都将具有不言自明的重要意义。
二、美容整形犯罪及其在实践中的主要表现
美容整形犯罪是围绕美容整形而引发的一类犯罪,这类犯罪的一个明显特征在于其与医学美容整形术乃至整个美容整形业的发展都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同时,这类犯罪又具有犯罪的共性,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以此为基点,笔者对美容整形犯罪做如下界定:所谓美容整形犯罪,就是指围绕美容整形而发生的,主要利用美容整形术而实施的或者与美容整形存在直接关联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各类行为的总称。美容整形犯罪在实践中有很多种表现形式,具体来说,以下行为都可能会构成犯罪:
(一)没有资质或资质存在瑕疵而实施医学美容整形,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美容整形,尤其是医学美容整形是一门科学,需要从业人员具备非常高的素质。例如,需要从业单位具有相应的诊疗设备和从业人员,需要从业人员精益求精地掌握医学美容技术,等等。为此,国家对美容整形尤其是医学美容整形规定了严格的从业资质要求。如我国卫生部公布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就规定,包括吸脂、隆乳等在内的美容手术不能随意开展,必须在经过限定的美容医疗机构才可以进行;而负责医疗美容的主治医师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相关临床工作经历、通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一年以上等资质。不具备这些资质就擅自为开展美容整形服务的,不但将构成对人们生命健康的漠视及对其生命健康权的严重侵犯,且直接侵犯了国家对美容整形的监督和管理秩序。以此为基点,应当将这类不具备资质而非法为他人实施美容整形的单位与个人纳入刑法规范和打击的对象,将那些无资质或资质有瑕疵的单位和个人非法从事的美容整形而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行为作为犯罪。在我国,无资质或资质有瑕疵就擅自开展美容整形活动的情况极为严重。有数据显示,近10年来,全国发生的各种美容毁容案高达20多万起,受到各种不同程度伤害的人员达30万人,而这些多数是由于一些不具备医疗美容资格的美容院违规超范围经营所致。这类行为极大得损害了我国美容整形业的信誉,也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益造成了直接侵害。
(二)毁容或严重贬损人格的整形
美容整形是在他人身上进行美的加工和塑造,以改进其容貌和体型,其目的是为了使不美的人变美,或者使原本就美的人变得更美,并使其因为美丽而获得更多自尊与自信,绝不能使人更丑。因此,那些毁容以及严重贬损人格的整形不仅是与美容整形的目的相背离的,是严重违反人类生命伦理的,而且也是极易引发其他社会负面效应(如违法犯罪行为)从而导致社会秩序混乱的,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这类行为,显然应当将其作为犯罪来处理。毁容或严重贬损人格的整形的主体通常有三类。其一是要求并接受医生或医疗机构给自己毁容者。实践中,不少人尤其是那些行乞者或犯罪分子为了行乞的方便、实施犯罪的便利或出于其他不正当动机,往往会在自己的容貌与身体上做一些伎俩,要求并接受医生或医疗机构对其所实施的毁容。例如,将自己面部整成烧伤状,将自己的腿整形成马蹄腿,将自己整形成狮面人,等等。其二是要求医生或医疗机构为自己所掌控的人实施毁容者或者教唆自己所掌控的人接受毁容者。这类主体之所以会有如此行为,通常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例如,为了利用人们的同情心来乞讨或者进行商业性人体展览以获取不法经济收益,而要求其子女或者其掌控的其他人允许医生或医疗机构将其某个身体部位整成某种奇形。各国刑法一般将之视为教唆犯来惩治的。而《法国新法典》中则专门规定了“欺诈滥用他人无知或弱势地位罪”。其三是为他人实施毁容或实施严重贬损人格的整形的人或单位。就其动机而言,这类主体也多以谋取不正当收益为目的,也有些主体是出于美容整形实验或科研考虑。但无论是出于何种目的,由于其与美容整形的宗旨及与之相伴生的伦理观及职业道德严重背离,因而都不应当被排除犯罪性。
(三)明知他人为犯罪分子且其整形木在在于逃避法律打击而依旧为其整形的行为
美容整形术的发展及其在日常生活中的广泛普及,为求美者带来了福音,但同时也为某些犯罪分子借以逃避法律的制裁提供了一条通道。因为美容整形术的发展乃至普及为犯罪分子改变自己的容貌以逃避刑法打击提供了技术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将某些明知是犯罪分子而为其提供整形服务的行为作为犯罪就显得很有必要。实践中,一些整形师明知要求整形者是犯罪分子,但出于经济利益上的诱惑或出于包庇犯罪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刑罚打击等方面的考虑,而依旧为其提供整形服务。这类行为客观会给司法机关的通缉、抓捕等工作带来难度,妨害了司法机关的司法工作,蔑视和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威;而且,由于这类行为很容易使犯罪分子逃避刑罚制裁,也会刺激犯罪分子再次犯罪,以致危害社会。
(四)欺诈性美容整形
欺诈性美容整形作为美容整形犯罪之一,在实践中有多种表现形式。例如,谎称掌握了某种新生命科学技术,能够使美容整形达到效果;谎称某美容保健品或药品具有某种特殊功效,欺诈他人钱财的行为;谎称聘请名医或者自己就是名医进行美容整形活动的……。近年来,欺诈性美容整形在我国也频频发生。一些厂商为了迎合消费者对美容驻颜的迫切需要,不断把高科技的概念注入美容产品与服务中,有的甚至成为商业推广的噱头。在国内如今的美容市场上,诸如“一针瘦身”、“三日美白换肤”、“××分钟令您焕然一新”等美容服务及美容产品常用宣传语往往夸大其词,而“最新生物技术”、“生命科学”等说法也大都纯属虚构,一些允诺所谓“采用最新的基因技术帮您轻松瘦身”的美容院实际上可能连基本的医学美容资格都不具备,而一些假冒伪劣的美容产品也充斥市场。这其中的很多行为实际上都具有犯罪性。例如,2006年4月,我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检查中就发现,某些医疗美容机构使用一种名叫“纯金胶原高素能美容丝”的美容产品,并在网上进行广告宣传,称“该产品通过纳米技术除去对人体有害的镍元素,加入微量元素和高素能胶原制成金丝,植入皮下,通过金丝周围生成结缔组织达到除皱去斑效果”。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美容金丝”属于植入体内产品,应按三类医疗器械管理。但实际上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未曾审批过“美容金丝”类产品,市场上正在销售使用的产品显然属无证产品。而这种所谓的“金丝美容服务”却可以在中国美容整形市场上大行其道。这些现象的存在和蔓延形成了美容整形市场的虚假繁荣,给我国美容整形业的长远发展带来了严重损害。对于那些社会影响极坏而性质极其恶劣的欺诈性美容整形行为,也应当被纳入美容整形犯罪之列。
(五)严重违反美容整形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
美容整形,尤其是医疗美容整形是以对人体采取侵入性整治手段为前提的,受术者的生命健康客观上将承受很大的风险,因为一旦有违反操作规则或程序的情势发生,就很有可能会出现美容不成反被毁容的情况。为此,不仅需要操作者具有过硬的职业道德修养,还需要有关部门为美容整形尤其是医学美容整形规定科学合理且有利于保障受术者生命健康安全的操作规程,并要求操作者严格依照美容整形的操作规程为他人提供美容整形服务。例如,在为他人进行药物染发之前必须首先进行药物过敏试验,在为患者进行隆鼻、隆胸等手术时需做好术前准备并需注射麻醉剂,等等。对于那些无视他人生命健康,严重违反操作规程且客观上造成某种严重危害后果的美容整形活动,应当作为犯罪来处理。目前,各国一般都将这类行为列入杀人罪、伤害罪以及业务致人死伤罪的打击范围之列。例如,在我国,因严重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他人严重毁容,或者造成他人死亡的,通常会被定以医疗事故罪。
(六)其他形式
例如,未经有关部门准允,私自配售美容化妆品、药品的;发布虚假医疗美容整形广告的;运用其安全性尚未确定、可能有害人体健康的方法和物质提供美容整形服务的;医生违反规定私自外出为他人提供美容整形服务的;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批准即开展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的;医疗美容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擅自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的……。对于这些行为,只要其情节严重并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都构成美容整形犯罪。
三、美容整形犯罪的刑法对策
美容整形犯罪的发生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当前,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包括《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在内的众多医疗美容法,并通过这些立法对各种围绕美容整形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防范,但仅仅依赖这些立法显然难以防范和应对美容整形犯罪。为此,刑法介入美容整形领域,并对相关的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已经成为现实的需要。
过去,受传统审美观以及生活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加之美容整形术自身发展的限制,我国公众对美的追求相对比较理性,发生在美容整形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并不突出。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对美容整形犯罪并没有给予太多重视,基本上倚赖刑法中的某些传统犯罪,如伤害罪、医疗事故罪及非法行医罪等,来应对可能发生的美容整形犯罪。甚至对于绝大多数事实上已经具备了犯罪性的美容整形行为,司法实践中也多不给予刑事制裁,而仅仅通过行政处罚、民事赔偿、道德谴责或行业自律等来约束这类行为。在刑事立法及司法中,我国都没有很好地贯彻以防范为主的美容整形犯罪应对策略。正因为如此,近年来发生在我国美容整形市场上的违法犯罪活动呈现出了有增无减的发展态势,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损害。为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加大刑法对美容整形犯罪的防范与打击。
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一些犯罪如非法行医罪、故意伤害罪等,在应对和防范美容整形犯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无庸置疑,刑法对这些犯罪规定与规范我国日益发展的美容整形业的要求及防范和打击不断上升而其危害也日益严重的美容整形犯罪的现实需要而言,显然是远远不够的。毕竟,在罪刑法定原则已经成为我国刑事立法首要原则的背景下,现有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还远远未囊括发生在美容整形领域的所有犯罪。例如,未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单位所从事的医学美容整形犯罪、严重贬损人格的整形犯罪、欺诈性的美容整形犯罪、擅自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的犯罪,为美容整形犯罪提供条件的一些犯罪(如制作、发送和刊登内容严重不实的美容整形广告的犯罪,充当医托欺骗他人到特定机构或诊所接受美容整形的犯罪),等等。这些犯罪显然都无法被我国现行刑法中的已有犯罪所包容,运用现行刑法无法对其加以防范。为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当根据防范和打击美容整形犯罪的实际需要,在刑法中增设“单位非法行医罪”(针对单位医学美容整形犯罪等单位非法行医犯罪)、“欺诈性医疗服务罪”(针对诸如欺诈性的美容整形犯罪等欺诈性医疗卫生犯罪)、“非法制作、发送、刊登内容严重失实的虚假医药广告罪”等新罪,并分别依据这些犯罪各自的社会危害性配设相应的刑事责任。这是更为有效地防范和应对美容整形犯罪的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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