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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了,人们对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对日用化学品与美容化妆品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原来数量较少的国营化妆品生产企业已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加的需求。面对国内巨大的商业市场,国际化妆品公司虎视眈眈。上世纪80年代后期,最早进入国内的跨国公司美国的P&G公司在广州建立了合资品牌的生产工厂,生产的海飞丝、飘柔香波等产品获得巨大的成功。国内的民营化妆品生产企业,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发生爆炸式地增长。有些民营化妆品企业,随便找个漂亮好听的名子,成为自己的公司名,不少企业的产品就用公司名做商标,甚至没有另外申请注册商标(如霸王、好迪、拉芳等等);但有少量民营化妆品企业,注册了自己的商标。本来注册商标采用先来后到的规则,谁先注册,谁就获得商标。有可能国外的某些品牌,在采用进口方式进入国内市场时,原来的英文商标,国内的分销商通过翻译,形成了中文的俗称商标,但国外的公司又没有及时将这些俗称的商标在国内注册,这些俗称的商标被国内的公司先注册了,这就成为争抢个别商标的导火线!
我在广州宝洁做了三年的工程项目经理,后来又做了多年的宝洁技术顾问,我也是国内的许多化妆品公司老板的朋友,有时帮助他们解决一些技术问题。我认识的一个公司老板,就碰到了一件非常麻烦的事。
这事的起因应是十多年前,他们注册了一个化妆品的商标,但国外一家大的化妆品公司宣称他们的产品,在国内也是用这个商标。我知道,国外发生这种事,就是谁先注册就是谁的,后面的要想拿到这个商标,只有花大价钱从注册者手上将其买下来。若注册者不愿意卖,唯一能做的就是另外再注册一个其它的商标,并要另外花一笔市场推广促销费用,重新树立商标形象。国内公司的产品出口到东南亚,欧美,吃这种商标亏的事例很多,一般都是通过谈判花钱将商标权买回来。
这个外国公司找的国内代理人可能比较牛,他们就起诉了国内的这家民营化妆品企业商标侵权,是一种“恶意的抢注商标”行为。一审的审判结果是外国公司败诉,商标权归国内的民营公司所有。
在这商标权悬而未决的期间,公司的生产已受到一定的影响,现在一审赢了,公司就开始大量制造、印刷包装材料,相应的品牌宣传也全面开展。其实化妆品的促销,就是典型的“砸钱”行为,请一个影视“明星”拍广告,少则几百万,要价高的“明星”身价达几千万元,广告上电视的费用更高,有时一个促销计划就是上亿元的投入,也许大家还记得中央台的“标王”,那可是几个亿呢!
谁知,这个外国公司不服判决,上诉,居然上诉他们赢了,国内先注册的民营公司败诉,理由是他们作为国际知名公司,民间品牌已经形成共识,虽然他们没有在国内注册这个品牌,但国内的公司是“恶意抢注”形为。好象还没有发现国外的哪一家法院也象这样的帮助中国的大公司,中国的公司,即使品牌的历史更长,只要在国外,被抢注了,只能花钱买或另外再注一个其它的商标。
这次的败诉对公司的打击是非常大的,已加工好的包装材料,已包装的产品就有上亿元,再加上品牌宣传的投入,败诉就意味着损失数亿元。这结果当然是企业不想也不能接受的,所以该民营企业决定上诉,案子就转到了北京,要在最高法院做终审判决。
十多年前,社会上流行的一个说法,若想在商标权,知识产权上打赢官司,就必须花大量的钱。那时做化妆品的利润是相当高的,故企业也有比较充足的流动资金,另外,若这个判决败诉,将意味着数亿元的巨额损失,反之若能最终打赢这个官司,则数亿的损失不仅可以免除,还能起到一定的广告效应。所以,对于企业来讲,为了打赢官司,也要不惜一切代价。
这时一个女人出现了,她虽然也是基层的法院工作人员,她对当事的老板讲,她认识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她认识中央领导的秘书,办公室主任等等,只要给她钱,她就一定能摆平这件事,保证打赢这个官司。对于病急乱投医的公司老板来讲,只要能打赢官司,花点钱是没有问题的,就当花钱消灾吧。这女人,一会讲要送钱给某个大法官,一会讲要送钱给某个领导的亲戚;过几天又讲她要请某个著名律师,这个律师的要价要几百万元等等,对于这女人的要求,企业主为了打赢官司,几乎有求必应,前前后后给了这个女人有数千万元之巨。企业主虽然没有跟着这个女人接触到所谓的“高官”,但发现这女人找的律师素质很差,所以为了打赢官司,他们还是另外请了著名律师,居然终审打赢了这场官司,虽然这场官司有点点“惨胜”的味道,但总比败诉强!
这事就这样过去了,三年前出事了!该女人,不仅骗了这家化妆品企业,她还骗了其它类似要打知识产权,商标权官司的企业,故她迅速积累了大量的财富,在北京也购置了大量的房产,据传说在北京就有上亿的房产。儿子到北京读大学,作为有钱人纨绔子弟,喜新厌旧地不断更换女朋友。因为没有能摆平其中的一个女朋友,该女孩告发作为一般公务员的家庭,哪来那么多的钱,法院一查东窗事发。顺藤摸瓜,她的钱是从哪里来的,几个企业主以行贿嫌疑而被收押。
一家正常运转的企业,受到沉重的打击,三年来,企业几乎没有发展,艰难地维持着,企业主也一直收押而没有结果。若讲这些老板是行贿,行贿的对象是谁?因为事后查明,这个女人并不认识什么中央领导或大法官,最高法院的判决也没有受这钱的影响。若这些老板只是被这个女人骗了,则应将这些企业主释放,并用这个女人扣压的财产,来赔偿这些企业主被骗的损失。
做实业不容易,全社会应有保护实业的举措。要树立一个响当当的民族品牌,需要许多人许多年的奋斗与发展机遇,而要整跨一个企业,有时只要打倒一个人即可。当年风靡全国的佛山三水的健力宝饮料,曾贡献三水市超过一半的税收,被整倒后没有看到一个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多么可惜!
我对法律没有深入研究,这些内容是我对这事十几年来的来龙去脉的了解,可能有些细节存在偏差。这案件该如何审判,还是考验着各方面的智慧,现在审判的结果审判员终身负责,且要经受历史的检验,做出合理公正的判决就显得特别重要。
知识产权,商标权的官司一旦败诉,损失巨大,请律师要花巨资,托人找关系也是花钱,很容易形成要打赢官司就要花大钱的错误认识。国人往往也有花钱消灾的传统思维。这些老板被那女人骗,给那女人钱的动机是不纯的,也是不对的,但从法律上讲,只要没有形成完整的行贿证据链,这不至于有罪吧?作为行贿嫌疑人,关押几年,一直不作判决似乎更不应该。
各位读者,对这种现象,有什么想法和建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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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2-23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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