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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的领导的领导方式与以前的领导不同,要求干什么事都有“报告”,其首先从自己“为政十则”开始要求参加重大活动要有报告,同时我们也逃不掉。这个我倒没有负担,我做什么都已经养成了思考记录的习惯。我只是不知道,我是否应该将这种压力传递到我的下级?我感觉应该!事事有思考,大家都或多或少地有,但是区别就在于有的有记录有的没有记录。这也就是我所极力倡导年轻人采用的研究方法——积累,思考加积累就是学问。下面,就是我一直思考的问题,整理成文作为作业提交了,现在在此留存并分享。欢迎交流讨论,欢迎批评指正。
廉政是一种德行
——观《小官大贪》有感
按机关与直属单位党委的要求,我观看了《小官大贪》警示片。片子以纪实的方式,展示了陕西省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原科长侯福才的贪腐之路。影片观看以后,一般人可能会感叹“小官大贪”或官小权大等,但我并不认为贪腐主要是与官阶高低、权力大小有关,而是与人的权力行使规则和权力行使人的德性有着密切的联系。
在我们的身边,经常听到一种说法:“我想贪,也得有权呀!”其中就是隐含着一种认识:贪腐行为是有权人才能实施的。这个命题的前提是“有权”才能贪!从一般意义上或者说从字面上、从哲学上来讲,应该说是没有错误的,所谓的贪腐行为就是指“以权谋私”,没有权如何能够以权谋私!但是,当你仔细想一下就会发现:这个命题是是个伪命题,不存在的,或者说是无意义!我们谈论的是贪腐,贪腐就是“以权谋私”,那么将问题引导到“无权”上,这本身就是偷梁换柱。这不是关键,关键的是现实中谁没有权?就是我们现实中常常声称“贪也得有权”的人,难道是真的没有权?
我们每一个人并不是生活在真空中,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一份子。在社会上行走,必然要与社会上的人和事发生关系。关于贪腐的问题,我们不会与不相关的人来谈论或者说是开展警示教育,一定是在与权力相关的人员之中,也就是围绕在权力周围的那些人。具体点来讲,就是国家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党群机关、事业单位、国营企业和社会其他组织及其这些单位之中的人,包括私营企业中的工作人员。这个范围大家一般都认同,因为这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大家不认同的是这些组织中的人,似乎存在有权无权的问题!
我认为:只要是组织中的人,就具有履行组织使命和职责的岗位,有岗位就有职责!职责是什么?有人可能会说:职责就是义务、就是干活!那么,干活是什么?不就是履行社会所赋予组织的责任和任务,而组织的责任和任务就是通过组织中的人来实施。我们只能说:组织中人的岗位不同、职责也不同,因此赋予岗位的权限也会有所不同,没有权是不可能的,权力的大小是有区别的。就比如说:一个单位的门卫,看起来是与单位的职权没有直接的关系,只是一种辅助岗位,但就是这种辅助岗位同样可以“以权谋私”——让你进门或者不让你进门,这既是他的职责,也是他的权力。再比如说,一个单位的收发室工作人员,看起来是很普通的岗位,只是干活,甚至许多单位使用的多是零时工,但是在邮件到达后,是及时给你还是滞后一段时间给你?这就是他的职权。关系好的,立刻给你电话,甚至是给你送上门去,而关系不好的,给你压上三天也是可能的。贪腐不在于权力的大小,也就是说小官就没有贪的可能。
你也许认同了小官也有贪的可能,但还是认为:即使是贪也是小贪,因为他的权力小。我认为不然,贪的多少与权力的大小有关但不是根本原因,权力的大小只是决定了单次贪的多少,而如果将时间的因素考虑进去、将贪腐的的力度考虑进去,积少成多,那么结果就不一定小。
我认为,贪腐的多少与贪腐主体的主观欲望的大小和贪腐主体职权运行的制约程度成正比。如果权力的运行缺少监督,漏洞有多大,贪腐的可能性就有多大;贪腐的欲望有多强,那么贪腐的程度就会有多强。欲则达,无欲的净。无欲即使是在污浊的环境下也会尽力躲避和抵抗,贪也是无意识或被迫而为。如果有贪欲的存在——这种生物属性是客观存在的,也是许多社会激励机制所利用的,包括我们的组织自己也在利用人们的虚荣心和物质欲望来调动人们的积极性——贪腐的危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在该和不该之间需要保持高度的清醒和自制力。
如果放任这种生物的贪婪,即使是制度再完备,监督再严格,也是难以根除贪腐的行为,因为极度贪婪者宁愿飞蛾扑火、为食而亡。拒绝贪腐的根本是个人的修为,是个人价值观和世界观所使,是人的一种德行!
这种物质欲望的节制,知足只是一种初步的、低级的、被动的修为,只是一种对欲望的压抑。如果要做到自觉抵制和杜绝贪腐,那么就应该坚定自己的信仰、端正自己的价值观,为了理想和信仰,不仅不会贪腐而且会不惜牺牲自己的利益和生命。
赵大良
201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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