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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基金标注的探讨

已有 4140 次阅读 2011-2-18 09:34 |个人分类:编辑出版|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科研, 论文, 项目, 不端, 标注

论文基金标注的探讨//赵大良

    一篇科学研究论文,应该标注多少个基金项目?或者讲“最多”标注多少个项目算是合适的!这个问题多次见诸于论文和博文之中(新发现:审稿人拒审基金资助项目标注不当的稿件 http://bbs.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38899&do=blog&id=413857 )。使我感觉到:绝大多数人的论述是将自己置于法官的位置上,“有理有据”谴责那些“文后标注多个项目资助”论文作者,往往给予“学术不端”之嫌的“判决”。

     有些论文也的确有些过分:一篇文章所涉及的研究工作,能够获十几个机构或项目的资助。尽管我的刊物上没有这样过分的情况出现,但三五个的情况还是有的。到底应该愈合“界定”?许多“学者”都在研究,有的期刊自作限定——不得超过3个,或者按资助项目的多少收取发表费。

      我也曾经思考过这个问题,不管怎么说:上纲上线到“学术不端”的高度,我作为学术出版者不能不重视!但是,我反复思考后不敢“武断”地作出规定。原因就是:一是,项目的资助是不是实实在在与论文的研究相关?我无从判断,除非一些明显的“搭车”之作;二是,在论文发表中表现的问题,往往也是现实问题,在现实没有改变之时,论文“实事求是”地表达有何不妥?否则有需要审查“基金资助”体系的完善程度!

      编辑,往大里说“是科学的把门人”,但是也不能将自己提升为“科学与否的判官”。有人比如为“狗拿耗子”的确有些过分,但也提示我们“审视自己的行为”。我认为:不要站在审判台上,回归编者和审者本位。

    针对基金项目标注的多少问题,我感觉这种情况是过分或者不过分,可以提醒作者特别是通讯作者注意,必要时请课题负责人确认。不管怎么讲还是项目负责人最能衡量其间的缘由。审稿人和编辑部有注意义务但不可充当判官

    因此,我在编辑出版过程中,“自我感觉”基金标注有“不妥之嫌”的时候,明确给作者提出来,并指明“如果有不相关的标注的后果”。一般情况来讲,作者都能够做出适当的处理!我感觉,还没有出现极端过分的情况,也就是讲:还没有需要提供项目负责人“确认”的现象(也许是我把的比较松)。

    是否合理,在论文标注上,我认为做到“实事求是”就可以了!至于是一项还是三五项,不应该由编辑和审稿人来“判定”。我总感觉,不要将“人”都看成坏人,多数情况下特别是挂多个项目的作者是“没有注意”,没有“意识到属于学术不端”,反倒是由于“期刊评价指标”引导下的“稿件录用标准”限制,仅仅挂有“一个基金项目”的论文之中发生“不合理”的可能性更大、更加“不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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