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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的形式与重要性
李连达 李贻奎
在评定职称、职务、级别及荣誉称号时,在评选重点研究室、技术平台、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及各种奖励时,在数不清的评定、评选、评估、评比活动中,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是保证“公正、公平、公开”三公原则的重要措施。
当前执行回避制度有四种形式:①评审委员与受审对象有利害关系者,坚决回避,不参加评审会。②应回避的评委仍然到会参加评审,在审到相关项目时,临时离开会场,回避10分钟,然后回来继续参加其他项目的评审。③应回避的评委参加全部评审会,只是对有关项目不表态。④“不回避”,认为以专家身份参加评审,没有必要回避,甚至公开支持保护有关联的受审对象,为之鼓吹争论,反驳不同意见,全程保驾护航。不但对亲朋好友、利益相关的受审项目公开庇护、支持,甚至对评委本人、本研究室、本单位的重大科研项目、保护过关,评委兼受审对象,“裁判员”兼“运动员”,自己的项目自己审。更有甚者,审评会变成内部瓜分会,主要审评委员门互相支持,首先将重大科研项目及巨额经费进行内部分配,然后再评审其他项目,这种情况并不罕见。
四种形式,只有第一种是真正回避,有利于“三公”原则的贯彻执行。第二、三种形式,不过是走过场作秀,不起多大作用。而第四种,则是完全拒绝回避制度,是“以权谋私”、“以权代法”、“权高于法”的表现,是诱发攻关活动、关系网、保护伞等不正当活动的重要原因,是破坏“三公原则”,引起广大群众强烈不满的原因之一。
在社会很多领域,特别是在法院、在科技领域,在很多审评、审判工作中,坚决执行回避制度,保护“三公原则”的贯彻落实,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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