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连达的个人博客分享 http://blog.sciencenet.cn/u/lilianda 座右铭:胸怀坦荡,刚直不阿,直言相谏,无所畏惧。

博文

回避制度的形式与重要性 精选

已有 7325 次阅读 2012-9-4 07:55 |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重要性, 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的形式与重要性

李连达 李贻奎

在评定职称、职务、级别及荣誉称号时,在评选重点研究室、技术平台、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及各种奖励时,在数不清的评定、评选、评估、评比活动中,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是保证“公正、公平、公开”三公原则的重要措施。

当前执行回避制度有四种形式:①评审委员与受审对象有利害关系者,坚决回避,不参加评审会。②应回避的评委仍然到会参加评审,在审到相关项目时,临时离开会场,回避10分钟,然后回来继续参加其他项目的评审。③应回避的评委参加全部评审会,只是对有关项目不表态。④“不回避”,认为以专家身份参加评审,没有必要回避,甚至公开支持保护有关联的受审对象,为之鼓吹争论,反驳不同意见,全程保驾护航。不但对亲朋好友、利益相关的受审项目公开庇护、支持,甚至对评委本人、本研究室、本单位的重大科研项目、保护过关,评委兼受审对象,“裁判员”兼“运动员”,自己的项目自己审。更有甚者,审评会变成内部瓜分会,主要审评委员门互相支持,首先将重大科研项目及巨额经费进行内部分配,然后再评审其他项目,这种情况并不罕见。

四种形式,只有第一种是真正回避,有利于“三公”原则的贯彻执行。第二、三种形式,不过是走过场作秀,不起多大作用。而第四种,则是完全拒绝回避制度,是“以权谋私”、“以权代法”、“权高于法”的表现,是诱发攻关活动、关系网、保护伞等不正当活动的重要原因,是破坏“三公原则”,引起广大群众强烈不满的原因之一。

在社会很多领域,特别是在法院、在科技领域,在很多审评、审判工作中,坚决执行回避制度,保护“三公原则”的贯彻落实,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https://blog.sciencenet.cn/blog-715370-608981.html

上一篇:中药注射剂再评价与再研究十分重要
下一篇:《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工作有待改进
收藏 IP: 124.205.189.*| 热度|

20 杨洪强 赵甫荣 苏力宏 赵刚 许培扬 雷立旭 刘广明 叶国良 李永丹 陈祥龙 汪楠 姜宝玉 吴浩宇 孟津 毛飞跃 杨立泉 唐常杰 孔维文 Majorite qiudy

评论 (0 个评论)

数据加载中...
扫一扫,分享此博文

Archiver|手机版|科学网 ( 京ICP备07017567号-12 )

GMT+8, 2024-12-24 06:59

Powered by ScienceNet.cn

Copyright © 2007- 中国科学报社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