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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科技奖励制度是国家科技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科技发展的影响力仅次于科技经费投入。我国的科技奖励制度历经多次修订,现行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是2008年修订,2009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科技奖励在引导、鼓励科技人员积极投身科技研发、推动科技进步等方面发挥了巨大而不可或缺的作用。但随着时代与形势的变化,现行科技奖励的一些制度安排已逐渐失去了其积极价值,甚至成为了阻碍科技创新、败坏科技发展氛围的桎梏。如科技进步奖申报中成果的刻意组合、包装、捆绑以及申报、评审中的权力寻租与部门博弈等。
二、 科技奖励改革建议
1.只奖个人不奖集体。这也是美国等多数国家所采用的科技奖励原则。
2.只奖科学发现与技术发明,不奖技术集成与应用。对技术集成与应用成果的最好奖励是市场认可。
3.革新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内涵,建议设立:
(1)国家科学技术贡献奖,以奖励为我国或世界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2)国家年度科学研究成果奖,以奖励当年各学科领域重大科学发现的贡献者;
(3)国家年度科技发明成果奖,以奖励当年各学科技术领域重大发明创造的直接贡献者;
(4)国家杰出青年科技奖,以奖励40岁以下各学科技术领域重大发明创造的直接贡献者。建议不再使用“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这一称谓,“最高”理论上只应有1个,多了就不能成为最高。
4. 除涉及国防安全的重大科技发明外,所有申报项目的申请书应全文向公众公开。
5.公开参与评奖的所有专家的详细信息及对项目的评价。
6.采用申报与全体同行提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遴选获奖个人及成果。
7. 各类奖项的评选应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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