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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不该是学生的监护机构
刘庆生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经常在网络和媒体上看到有的大学个别本科生或研究生因种种原因做出极端举动,造成悲剧后果,让家长和学校师生深感惋惜和悲痛。这些悲情事件的原因复杂,其中有的事件与学校管理及教师相关。这类悲剧后果无疑应当追究学校和相关教师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法律责任与民事责任。然而,据我所知,有的事件与学校和教师并无关系,是学生自己及其家庭因素导致的结果。然而,由于事件往往发生在大学校园内,我们有的社会公众和家长不分青红皂白一律怪罪学校和教师,尤其通过网络大事渲染,对学校和教师造成不该有的名誉和物质损失,这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因为,大学生,尤其是研究生已经成年,他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地位,他们应当具备知晓和承担相应后果的义务和责任。因为,大学不是成年大学生的监护机构,大学教师和学校管理者也不该是他们的合法监护人。
在一次饭桌上,一所重点大学的两位教授和我聊起课题组个别研究生抑郁事情时倍感无奈。两名教授对学生认真负责,他们发给研究生的补贴加上国家津贴足以让他们衣食无忧完成学业。在学业上两位教授对学生要求比较严格和规范,希望学生在享受课题组优越的物质生活、浓厚学术氛围和优质科技平台条件基础上能够在研究生期间做出与学位相称的好成果,顺利毕业。我想,这些要求符合研究生培养的基本要求,作为一个在读研究生应该为能在这样导师课题组从事学习研究而深感荣幸才是。然而,当碰到这类“问题学生”时教授也倍感无奈。其中一位教授说,我对那位抑郁学生说,你只管尽力而为就是,我一定会尽力协助你顺利毕业,但是,你有任何不顺心的事情一定要及时向我通报。另一位教授也有一位类似抑郁学生,教授原本希望他休学在家里好好调养,并让组里一个博士后与学生促膝谈心,了解学生内心真实想法,以便对症下药帮助学生度过难关。然而,学生和家长却并不听从老师的善意建议,相关信息也不及时与老师及时沟通,让老师束手无策。我们能说这样的老师对“问题学生”的管理服务有什么不妥吗?然而,如果这类学生在学校出了问题学校和老师该负责吗?从某种意义上,谁来保护这些大学教师的基本权益呢?我想只有学校依据法律切实保障教师的基本权益,才能让老师们无忧无虑地发挥聪明才智,为学校发展做出自己的努力和贡献。
显然,上述介绍的两位教授对待“问题学生”的态度无疑正确,如果在这样情况下学生依然自己选择做出极端举动,并导致悲剧后果,学校和导师都不应该承担无辜牵连,否则同样不公平。我给两位教授建议是应该将学生情况及时向家长、学院学工领导与学校相关部门通报。然而,有的学生家长却不以为然,似乎学校就应该是学生的监护机构,老师是学生的监护人。如果教授们已经通报,在这样情况下,我认为教授已经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和责任。保护学生固然是大学教师的义务和责任,但是一定要分清责任与是非。
可以想象,如果我们面对那些心理不太健康学生,老师无能力,或者消极对待,放任自流,不管不问,那样只会让学生的学业受损,最终吃亏的依然是学生及其家庭。因此,我也真诚地提醒我们的大学生和家长,大学是学生求知的场所,也是社会的组成部分,过去那种将大学与社会割裂开来的时代已经过去。我们的学生,尤其研究生需要有一点“忍耐品质”应对大学求学期间的负面经历。我在“忍耐,另类高贵品质”文章中说:“我也曾心中暗想,忍让是否意味着怯懦、窝囊和憋屈。但是几十年过去了,时间是检验‘忍让’效果最客观的评判。我以较好的结局迎来了光荣的退休生活。所以,我认为,忍让并不是怯懦,它是内心坚强的另类表达,是幸福快乐人生的法宝。”同时,我们的大学应该给大学生开设相应法律课程,正如一位重点大学的大四学生给我微信说:“我觉得,我们大学生很多人不觉得自己是成年人,因为一路读书的原因,始终觉得自己还是个孩子,还是需要老师关心的。我们的法律知识还比较欠缺,除非法律生,一般人很难知道,我就感觉我没什么法律知识。”
因此,当我们的学生面对学校和教授的极个别不公事件时,拥有基本的法律常识,加上忍耐品质有时会起到缓解心理压力作用,抑制某些恶性事件发生。让我们的大学依然充满爱,让我们的莘莘学子在学校教职员工的关怀下健康成长。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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