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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辖权是安全监管内容的确定依据
我国目前,除资产、干部管理部门外,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企业并不直接管理,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法律法规政策等规范行业运行。那么行业主管部门(如旅游局、环保部、工信部、能源局、农业部等)对行业企业(应该也含事业单位,但事业单位的类型比较复杂)的安全,该监管些什么、能管些什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于有主管部门的行业及其企业,又该综合协调些什么、能综合协调些什么呢?行业主管部门、综合安全监管部门对行业的企业的安全监管,也存在着同样该思考的问题。
各行政系统(部门)的安全监管、安全协调或者综合安全监管、综合安全协调的内容、职责或者权利、义务(都是差不多的意思),只能根据其行政管辖权力、义务来划分和确定。行政上能管的、该管的,安全上就能管、就该管,行政上不能管的、不该管的,安全上就不能管、管不了,也不该管。因此,行政上没有管辖权利的,在安全上也应允许其不知道,允许其不负责任。不按照行政权划分职责,个人认为无法划清职责。想在科学意义上给出行业安全的定义、然后根据定义确定安全管理的内容是不可行的,如旅游安全、发电安全、环保产业安全、化工安全都是不能在科学意义上给出定义的,即便牵强地给出,也很难按照给出的定义确定监管内容,因为监管、协调内容事实上与行政职权相密切链接而不是和科学意义相密切链接。
在安全上,所谓综合监管、综合协调,离开行政权力其实都是虚词,很难具有操作意义。
行业主管部门对于经营该行业的企业、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对于有行业主管部门的企业的安全监管,其内容也是同样道理,即根据行政管辖权来确定监管内容。一个企业,涉及的事项很多,并不是其行业主管部门、综合安全监管部门都能管理到的或有权的,比如企业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问题,实际上是工商部门的事情,特种设备问题,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事情,火灾、安保实际上由公安部门管理等等(个人观点,不知对否)。
按照行政权力划分安全监管内容,实质上体现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思想,也容易操作。安全监管的方式方法有很多,除政策法规外,还可以通过许可过程控制安全。
当然,安全业务指导,无论行业主管部门、综合安全监管部门都是应该做的,只是内容不能发生矛盾,否则落实到企业时将难以操作。培训是最基本、最必要的安全业务指导。
完善法规、标准、许可、方案、信息化、统计分析、应急预案编制、业务队伍建设等都只是监督、管理的手段而已。
顺便提一句:按照事故类别确定监管内容和设立安全监管部门,部门间的安全业务永远会有交叉,原因是事故类别本身不可能独立。按照组织(行政权)设立安全监管部门、确定其监管业务,则职责是能够分开的。
再顺便提一句,政府管理研究经常使用“体制、机制”这类词汇,其实两者实质上是一个含义,没必要纠结两者的字面区别或者力图区分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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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2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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