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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技术开发型转制院所问题

已有 3240 次阅读 2013-6-6 10:49 |个人分类:技术转移|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产学研合作, 技术开发型转制院所

[本博按语]2012年9月,我接受了《财经》杂志记者贺涛的电话采访。因为比较忙,现在整理上传修改后的采访稿。 

关于技术开发型转制院所问题

《财经》杂志记者 贺涛

(电话采访稿,2012年9月19日,经林耕修改)

20世纪末,为了改变大量技术开发类科研院所游离于企业之外的状况,根据国务院在1999年7月下达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全国范围内的上千家技术开发类科研院所开始企业化转制,这是对中国科技体系结构的一次重大改造。

转制首先从当时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十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开始。这些技术开发类科研院所脱下事业单位的“官衣”,转变为自负盈亏的科技型企业,不再享有原来的国家财政全额或差额拨款。

随后,国家各部属的134个科研机构于1999年底和2000年初进行了科研体制改革工作;地方各省、市级科研院所也先后进行了体制改革。

这些转制院所都不同程度地融入了经济社会。从普遍情况看,转制后的科研院所日子比较好过。但转制以后,研究所本身定位于一个企业,为了生存就要到市场中去赚钱,这显然会影响为其他企业服务的积极性。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对技术开发类科研院所转制的初衷,是让转制科研院所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为行业和企业服务,并不是让市场中多增加一些盈利性的企业,但现在这一目的是否达到呢?我曾是北京市是一个转制院所的所长,经历了科研院所转制的全过程。如何评价转制院所的成效,现在来看要认真反思。

根据在北京的调研,很多技术开发类转制院所通过为企业服务取得收入,在其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是较少的。由于国家有关部门没有突出转制院所为行业服务、企业服务的功能,现在的实际情况是,只有一些原来实力很强的国家级行业性科研院所仍在发挥为行业服务、为企业服务的作用,但绝大多数转制院所是将“生存”放在首要位置,把为行业服务、为企业服务放到次要位置。

在几年前,北京市某个权威行政部门的调查表明,北京地区科研院所转制成企业后,少数转制院所适应了市场,能够根据市场需求进行技术创新,使该机构得到快速发展。多数转制院所迫于生存压力,逐渐成为了一般性企业,还有部分转制院所只能靠出租房屋生存。有一家原部属的转制科研院所,2007年房地产及贸易收入,居然占到其总收入的24%。转制前,政府对科研院所全管,管经费、管人员、管下达科研任务,科研院所没有压力也没有动力为社会经济服务转制成企业后,政府对转制院所不管了,转制院所没有能力、也没有义务为社会经济服务。转制科研院所的创新能力没有较大的增强,改革目标也难以实现

在当前全球经济不景气的形势下,国内很多中小企业经营困难。应该重新发挥转制院所为行业、企业服务的作用,并给予一定的支持;转制院所通过提供服务取得主要收入,而不是热衷于市场竞争,本末倒置。在新一轮科技体制改革中,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对科研院所转制这项政策进行重新审视,并且要在新形势下,对转制院所进行资源的再利用和重新认定。

美国是积极倡导技术转移且取得成效的国家。在联邦政府的巨额资助下,许多美国大学已经成为创业型大学。反观我国的大学,仍然在“教学型”和“科研型”的角色转变中痛苦挣扎。

国内大学往往重视教学、科研,而轻视为社会服务,这种倾向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近十年,国家对大学的科技投入大幅度增加。然而,大学为企业服务的能力却在逐步减弱。统计数据表明,大学技术交易合同的绝对数量是在增加,但投入与产出比是在下降的,大学的专利技术转让处于非常低的水平。从国家科技投入和社会服务产出来看,大学还蕴藏着极大的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空间。

分析其深层次的原因,最重要的是国家有关部门对大学的考核机制严重滞后。大学具有有三大职能:教学、科研和为社会服务。欧美的著名大学除了在教学和科研方面实力超群外,其在为企业提供研发服务,向企业进行技术转让方面的能力也很强大。

现在,国内对大学的教学和科研有严格的考核指标,唯独对大学为社会服务的职能没有考核,大学仅仅凭借自觉性在为企业服务。这跟美国等发达国家比,在考核指标上就存在很大的差距。

第二个原因是“指挥棒”的导向问题。由于对技术转移没有明确的要求和考核指标,造成大学科研人员普遍缺乏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动力。如今大学教师的教学和科研工作量一般比较饱满,而为企业服务,对职称评定没有任何促进作用,他们不可能有积极性。

因此,在国家大量增加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的背景下,大学科研人员宁可多接纵向课题即政府的课题,也不愿意或者少接来自企业的横向课题。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请难、验收易”,往往都能顺利结题,还能发表几篇论文;而横向课题则是企业掏出真金白银,技术难度大,条件要求苛刻,项目承担、参与者需要付出艰辛的劳动,很难写出论文。

最后,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和技术转让奖励制度,制约了大学科研人员从事技术转移的积极性。个人的技术转让所得,要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数,优惠力度甚微。最近情况有所改观,很多地方纷纷出台对科技人员的技术转让的提成奖励办法。力度最大的当属南京,今年年初颁布的《深化南京国家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建设,打造中国人才与创业创新名城的若干措施》,规定“职务发明成果的所得收益,按至少60%、最多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并且明确提出,“大学、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新一轮的科技体制改革中,应该尽快建立我国大学技术转移绩效的考核制度;大学科研人员年度的考核,要与技术转移的业绩挂钩;在大学的纵向科研经费中,明确规定一定的比例用以承接企业的课题。

实际上,从整个技术转移的链条来讲,大学和科研院所只能提供实验室阶段性的研究成果,后续的小试、中试乃至工业化实验,需要由企业和地方政府来完成。但现实的情况是,很多企业短期行为严重,对技术的消化能力弱,地方政府则是急功近利,这都对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应用,构成了障碍。

北京技术市场的技术合同交易额超过1800 亿元,占全国技术合同交易额的近4成。即使是在北京这样的技术转移热点城市,一些企业片面追求投资效益,只愿分享高科技所带来的高回报,却不愿承担小试、中试乃至工业化实验的风险,许多具有良好前景的长线项目很难应用,在投资上爱扎堆现象依然严重。

一个好项目,从投入到获得回报,一般来说要经历种子期、创业期、扩张期和成熟期四个阶段,这个周期可能长达7-10年。而现在更多的企业和投资者希望在3年内即获得回报,甚至期盼1年就能盈利,企业的理想与项目“中试、熟化”之间的鸿沟,给技术转移设置了一道时间屏障。

当前,地方政府和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力度较小,产学研合作较为脱节,技术商品有效需求较为不足。

技术转移可以成为大学、科研院所、企业、中介机构和政府等,各个创新主体都参与的发展战略;能够互动,发挥各自的作用,协同创新。产学研合作既是一种主要形式,又是一种战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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