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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的建议

已有 5249 次阅读 2010-12-16 09:00 |个人分类:技术转移|系统分类:论文交流| 技术转移, 技术市场, 技术经营, 国家技术转移体系

林耕1  傅正华2  李明亮1

1.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北京 100035;2.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北京 100085)

 

[本文发表在《中国科技论坛》2006年第2,2006年2月。《新华文摘》转载,2006年第12120页。重新登出略作修改]

 

  要:为了保证政府提供的公共科技产品可用、用好,本文提出了建立和完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的10项建议。

关键词:技术转移 国家技术转移体系 技术经营 技术市场

 

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设想,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用科学的发展观作指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了实行这一宏伟目标,政府必须加强技术创新,提供公共科技产品,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引领和支撑。同时,政府的职责不仅在于提供公共科技产品,而且还必须确保公共科技产品可用、用好。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着手构建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政府公共科技管理需要的技术转移体系,促进企业之间、企业与大学和科研院所之间的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促进企业的技术集成与应用。为此,我们提出建立和完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的若干建议。

1.提高对技术转移作用的认识,促进技术创新,提高国家经济竞争力

1.1提高对技术转移作用的认识

我国科技发展的水平与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相比,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还是相对落后的,有利于科技进步和创新的充满活力的体制机制还没有完全形成有利于科技成果更快更好地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有效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大学和科研院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大多停留于实验室水平,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二十年来没有出现根本的提高;研发活动相对封闭,科技产出自我循环的现象还大量存在。这些问题,必须抓紧解决。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美国技术转移的做法值得借鉴。

1.2明确技术市场新的职能

要通过加速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技术成果的技术转移,提高企业技术创新的能力,进而增强我国经济的竞争力。所以,当前和今后,技术市场要将技术转移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职能。技术转移目的是将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技术成果转移到企业;技术转移核心是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专利技术的应用和保护。

1.3制定符合中国国情和企业自身情况技术营销策略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加强对技术营销的宣传力度。要把技术当着一种商品来经营,当作一种商品在技术市场上进行交易。我国目前既存在着技术资源的浪费,又存在着技术有效供给不足的状况。一方面,许多专利技术得不到开发和应用,其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技术市场的服务不足;另一方面,适宜开发、产业化的技术成果又严重不足。因此,研究机构、大学和企业要树立技术营销意识,把技术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来经营,树立技术营销意识,制定符合中国国情和企业自身情况的技术营销战略,包括技术开发、销售、服务、价格、谈判等一系列策略,改变技术有效供给不足和技术资源浪费的状况。

2.调研技术转移现状,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动技术转移

2.1调研我国技术转移现状及问题

当前要在一定范围内,调查我国技术转移的现状,调查政府资助研发课题的专利申请和技术转移情况,为技术转移政策和法律的研究做基础工作。

2.2研究制定国家技术转移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借鉴美国的发动国家制定技术转移法律、法规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开展技术转移政策和法律的研究。在《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基础上,重新制定《国家技术转移法》。国家技术转移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是一个相对庞大的系统,它的建立和完善需要一个过程,但关键的是要在一个较短的时期内,建立和完善一些急需政策和法规。

2.3当前急需制定和修订的技术转移政策及管理办法

①关于国家技术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②关于技术转移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③关于技术经营人才管理办法。

④关于促进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技术转移的办法。

⑤关于在技术转移中加强对技术秘密审查的办法。

⑥关于促进专利技术转移的办法。

2.4制定和完善促进技术转移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①修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

②制定鼓励技术买方应用技术的税收政策。

③技术转移提成个人奖励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3.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完善保护制度,加大应用力度

3.1加强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

知识产权管理是科技计划和科研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进一步加强和细化政府科技计划的知识产权管理。一是政府根据计划的目标、资助对象和特点,进一步具体化知识产权权属政策。二是政府在放权的同时,明确利用和转移技术的责任,并做到组织和制度落实。放权不等于放任,政府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制定管理程序,促进技术应用和扩散。把获取专利、转移和扩散技术的业绩作为考核承担研究项目资格的重要指标和验收项目的重要内容。三是重视职务发明人的作用,把对职务发明人的激励落到实处,充分调动职务发明人的积极性。

3.2明确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要求

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要求:一是政府资助研发课题形成的,属于技术开发类以及大部分应用基础类的技术成果,资助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均应申请专利。二将政府资助研发课题形成专利申请数量作为考核指标,既要考核审批立项的科技管理部门,也要考核承担研发课题的机构。

3.3建立科技部系统知识产权托管中心

科技部系统知识产权托管中心其主要职能是受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的委托,管理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具体任务是:

科技计划项目立项阶段专利的查询和论证;

②代理科技计划项目形成专利的申请事宜;

③资助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专利的申请费、维持费等;

④监管专利技术成果转移到企业的情况,必要时行使政府“介入权”;

⑤经营入股的专利技术产权;

⑥为专利技术成果的产业化提供服务,如中试、融资等。

4.加强政府作用,增加技术市场职能,积极推动技术转移

4.1健全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的技术转移与扩散机制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所取得的技术成果的转移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科技投入-产出的效益。如果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成果得不到有效转移,那么国家每年投入数百亿科技经费,无疑是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促进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转移,是提高国家科技投入-产出的有效途径,也是增强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重要举措,更是提高国家竞争力的重要一个方面。因此,在近期内要出台促进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技术转移的办法。这个办法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科技计划项目的选题和立项。二是过程管理。三是结题和验收。

在选题和立项阶段,要把握以下几点实现四个转变:一是实现由科研院所为中心的技术主导型确定科研项目,向以企业为中心的市场主导型确定科研项目转变。二是实现由单一性项目向集群性项目的转变。只有相互关联的技术共同实现突破,才能实现科学技术向生产力的转化。三是实现由国家财政的单一投入向企业、研究机构筹集配套资金的转变。在今后的科研项目立项的过程中,必须强调官、产、学、研相结合,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实行优势互补,应该规定:①以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为主申报的应用性研究项目,必须有企业参与或协助,否则不予立项;②以企业为主申报的开发性研究项目,必须有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的参与,否则不予立项;③软科学研究项目,必须有实际工作部门的参与,否则不予立项。

在研究阶段,应抓好过程管理,包括绩效评估、竞争淘汰和滚动资助。

在结题验收阶段,要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的研究目标进行验收。

4.2进一步发展技术市场,促进技术转移

面对新的形势,我国技术市场要将技术转移作为基本任务,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要增加三项职能:

①增加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技术成果的技术转移职能。

②增加可行使政府介入权的职能。政府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完成后一年未实施转化的,并定期向社会公告,供他人实施转化。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技术成果具备申请专利条件的,在课题验收完成后二年内未采取措施实施转移的,向社会公告,供他人实施转化。

当研究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项目承担单位时,科技管理部门可以在以下情况之一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将研究成果授权他人实施,或必要时将研究成果及其知识产权收归国家所有:

——项目承担单位在合理期间无正当理由未有效运用研发成果及其知识产权;

——有条件实施的单位已在合理的期间以合理的商业条件提出许可使用请求,但未能与项目承担单位达成协议的;

——项目承担单位以妨碍环境保护、公共安全或公共卫生的方式实施研发成果。

③增加技术转移中的技术秘密合同的审查职能。

4.3安排技术转移专项资金

国家和地方要安排技术转移专项资金,促进技术转移活动和项目。

专项资金的一部分,可用来奖励促成技术转移的技术中介机构,做成一项,按其取得成效的大小进行奖励,鼓励技术中介机构为技术转移服务。

4.4实施引进技术本地化战略

加强国际间的技术合作,要切实提高引进技术的效率。

5.明确职责与权力,加强业绩考核,技术转移制度化

5.1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将技术转移作为重要职责

国家和地方的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将技术转移作为重要职责。要加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合作,联合推进知识产权战略。

5.2国家重点的研究型大学要将技术转移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规定国家和地方核拨科研经费的一定比例必须用于技术转移。国家重点的研究型大学建立技术转移办公室。大学教师和科研人员的从事技术转移任务情况要作为个人业绩考核指标。

5.3国家重点科研院所要将技术转移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规定国家和地方核拨科研经费的一定比例必须用于技术转移;科研经费的一定比例必须用于与企业合作研究。国家重点科研院所建立技术转移办公室。科研人员的从事技术转移任务情况要作为个人业绩考核指标。

6.坚持本国企业优先原则,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立法促进产学研结合

6.1坚持中国企业优先原则

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技术成果,要优先同中国的中小企业合作,特别是优先同小企业合作。这些企业是应当在中国境内注册,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和制造。这些企业都有权力申请应用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技术成果。

6.2建立政府合作研究开发计划

企业参与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政府科技计划项目要确定一定的比例,由企业同国家重点研究型大学重点科研院所合作。合作内容可以是研发,也可以是技术成果应用。

6.3建立政府技术转移计划

国家和地方政府要建立技术转移计划,将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重要技术成果,转移到企业。

6.4发展外向集团,增强技术转移的竞争力

企业集团是我国规模经济的主力军,我国企业要走向世界、发展外向型经济必须依靠企业集团的建立。技术转移的竞争力,就是凭借外向企业集团的整体优势,争夺市场的能力。通过外向集团可以向国外转移技术,又可获得国外的先进技术。

7.建立技术转移相关机构,构筑完善体系,完善技术转移机制

7.1积极培育技术转移主体

技术转移主体是指参与技术转移的具体企业和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发展中国家实现成功的技术转移和技术追赶既需要国家整体能力的提高,也需要企业专有能力的培养,一些成功的实现技术转移的国家或地区的经验表明,企业本身特有的技术能力是实现技术追赶的必要条件。

7.2促进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的全面发展

技术交易的信息不对称和中介服务社会认同度低,成为我国目前技术交易服务体系的两大重点问题。如何促进我国技术市场的规模发展,带动和促进具有深化服务能力和完善功能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的建立,同时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成为我国目前技术中介机构发展的一个新的方向。 

7.3规范各种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打造名牌技术中介机构

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是促进技术成果直接参与市场交换,并加速转化的重要环节。目前,我国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发展水平存在较大的不平衡,并且职能交叉、结构不合理。一些机构的服务水平、质量和人员素质偏低,缺乏竞争力,缺乏懂科技和经营管理的复合型技术经纪人和市场管理人才。我国政府应制定出相关法律法规,来鼓励和规范技术服务机构发展。现阶段实行政府和民间相结合,健全政府技术转移机构,鼓励发展民间技术公司,为技术交易提供全面服务。借鉴美国的经验,加强对技术服务的规范管理。

7.4拓宽技术交易融资渠道

技术交易已不局限于传统的技术转让、开发、服务和咨询,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科技企业通过股权买卖完成对核心技术的资产化,已经成为技术交易的重要发展趋势。为适应以技术产权作为权益资本进行投融资的发展,应鼓励并实施各种适合技术产权特点的交易方式,通过交易为科技风险投资提供进入与退出的通道,开辟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实现技术产权融资的渠道。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为培育可商业化的技术和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提供融资渠道。各级政府的风险创业基金应从上市前的风险投资中退出,投资阶段向前移,发挥“天使”资金的作用:重点兴办技术孵化器;支持产学研联合开发体和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联合开发体;扶持和培育对提高国内产业竞争力有重要作用的技术创新项目。

7.5建立国家技术转移中心

新建立的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的基本职能是为国家每年投入的数以千亿计的科研经费负责,要通过加速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成果的技术转移,提高企业技术创新的能力,进而增强我国的竞争力。国家技术转移中心主要作用是,协调各专业国家技术转移中心,指导区域技术转移中心。以科技部技术市场管理促进中心为牵头单位,组建国家技术转移中心。

7.6建立国家技术转移联盟

以科技部技术市场管理促进中心牵头,建立国家技术转移联盟。

国家技术转移联盟的应包括:

——教育部系统的清华大学国家技术转移中心、上海交通大学国家技术转移中心、西安交通大学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华东理工大学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华中科技大学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四川大学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等。

——中国科学院系统的中国科学院北京国家技术转移中心、中国科学院上海国家技术转移中心、中国科学院沈阳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等。

——科技部系统的上海技术交易所、北方(天津)技术交易市场、沈阳技术交易所、武汉技术交易所、北京技术交易促进中心和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等

7.7建立技术转移办公室

在重点的研究型大学、科研院所建立技术转移办公室。

对此,国家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先在高校和科研机构比较集中的北京、上海、武汉、西安等地出台地方性法规,进行试点,取得经验,然后再制定国家法律,在全国实行。

8.建立国家信息中心,拓展技术信息平台,疏通技术转移通道

8.1促进技术平台的网络建设及信息流通渠道建设

在技术转移中,常常存在技术供需方的信息沟通不足等问题,而最有效的技术传播手段就是互联网,互联网为技术信息的传播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宽阔渠道。其次还可通过大众媒体,如电视、专业报刊、广播等方式加大对技术信息的传播力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科技会议、科技会展、专业会议、展览会、洽谈会等方式来促进技术信息的传播。

8.2成立国家技术信息中心

在中国科技情报所的基础上,组建国家技术信息中心。主要的职能是授权汇集政府各部门科技计划项目信息,经整理后发布。

8.3建立全国性技术交易网

打破地区市场分割,建立全国信息共享的交易网络,形成综合性和多功能的技术交易平台。以科技部技术市场管理促进中心为牵头单位,建立全国性技术交易网。将来全国性技术交易网在国家技术信息平台上运行。

9.完善技术转移提成办法,增设国家技术转移奖,重奖有功科技人员

9.1要进一步完善技术转移提成奖励办法

要适当提高技术转移奖励提成比例。技术转移奖励提成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技术转移成绩作为个人考核业绩指标。

9.2在国家科技进步奖中,增设技术转移奖项

通过在国家科技进步奖中设立技术转移奖项,奖励那些在技术转移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10.重视技术经营人才,促进人才交流,加强技术转移培训

10.1加快技术经营人才的培养

技术转移过程中,除了技术源、技术受方、技术外,还应该有第三方的参与,这就是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技术中介服务机构运作的好坏,其关节点就在于是否拥有一支高素质的技术经营人才。因此,建立技术经营人才管理办法,加快技术经营人才的培养,是我国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当前可以运作的切入点。

10.2开展技术转移人才的培训

国家可委托行业协会或技术转移联盟来具体运作技术经营人才培训基地的建设和技术经营人才的培训、认证、考核、管理等工作。大学,尤其是研究型大学,蕴藏着十分丰富的资源,要充分挖掘这部分资源,激活其内在热情,为培养技术经营人才服务。技术经营人才培训基地的建设,可以以区域为单位(如:环渤海地区、长三角地区、珠三角地区等),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学内容、统一认证考试、颁发统一证书,在区域范围内相互承认。开办技术转移人才培训班。在有条件的大学(本科和研究生)讲授技术转移课程。

10.3建立技术经营人才培训基地

近期内,要依靠行业协会和国家、区域技术转移联盟,依托相关大学,建立技术经营人才培养基地。为了避免资源浪费,在一个区域内,也可只建一个培训基地。在这一过程中,真正发挥区域技术转移联盟的协调作用。

10.4建立技术经营人才培训专项经费

国家应建立技术经营人才培训的专项经费,用于技术经营人才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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