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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网这几天讨论一个就业、保研的个案时,涉及到了好些现代社会中的问题:诚信,道德,规则,合约,弱势群体、等等。总的感觉,大部分讨论多少有些空泛和迷茫。最基本的一点,是没有把法律当作基本规则来考虑。可能因为有红线,有些东西不能说得太直白,所以有点讲不清。
我在前一篇博文中,是这样开的头:“一个宪法保障下的公民社会,人应该有选择自己命运的基本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中,一个人想做什么、不想做什么,应该有自己的选择权利。有时候,一个人的选择,会给自己身边的人、事带来一些麻烦,但后者是次要问题,不能凌驾于人的基本权利之上。对于个人选择可能给别人带来的问题,社会需要建立相关的机制去适应和规范它,而不是相反,让人放弃自己选择的权利,去适应社会的机制。用压着别人的档案不放之类的手段,强迫让人放弃命运选择的社会机制,是不合理的机制。”
我在那篇博文后,补充了下面一个假设例子:“比如对于保送这个问 题,举个例子,协议可以写:1)本校保送读研是对优秀学生的认可和方便,你不需要再参加考试;2)你不是唯一可以被保送的学生,但学校给你这个机会,希望你能珍惜;3)学校认可你有到其它机构工作、学习的选择权利,本校也不是你唯一要选择的机构;4)鉴于第三点,同时考虑到学校利益,如果你答应保送就读本校,但在签署本协议后、学校招生截止日期前,不按协议留校而选择到其它机构工作,你的行为影响到了学校利益,增加了学校增选学生工作量,你必须赔偿学校损 失10万人民币;5)如果你在学校招生截止后不履行协议,你的行为影响了学校的工作外,也影响到了其他学生的学习机会和利益,你必须再赔偿学校50万人民 币,共计人民币60万元。
有了这样的协议,如果一个大学毕业生真有想要离开的想法,会在一开始,就选择不签保送协议,而是走考研的路,为自己留下更多的活动空间。一旦签了这样的协议,他离开的可能性就会很小,因为那个罚会让人肉痛。但在签了这样的协议后,学生仍然选择离开,你就不能说他欺骗,也和诚信与否、和道德无关。这样的合同避免了把诚信这样的东西搅和进来。在这样白纸黑字的明文协议下,他的离开,是一种人生选择,而且是艰难的选择。他的行为影响到了别人,因此受到了合适的惩罚。但他选择离开的权利,不应该被学校压着档案的做法而被剥夺。”
我为什么会加那段开头,并在假设的例子中有条件(3)?因为在一个契约社会中,涉及两方签署的协议(这里就以保研为例),是用来规范双方的行为;但这个协议的建立,首先要遵守社会最基本的规则,那就是法律。就眼下讨论的问题,有关的法律是什么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有:“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择业自由是法律保障的公民权利。一个学生,作为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他有权使用自己的知识、身体能力去获得经济利益。工作与否、为谁工作、想做什么工作、在什么地方工作、放弃已有的工作另选更好的工作,等等,都是他的权利。他消耗的脑力和体力,是属于他自己的自然生命内容,受自己意志的支配。择业自由获得的劳动权利,是他生存的基础。妨碍他人使用选择职业的权利,如果不是违法,也是对法律的蔑视。
如果法律这个社会的基本规则都得不到遵守,其它的规则就没有了根据。更甚者,有权者容易弄出利己规则,让他们用自己定下的规则,来指责别人的不诚信、不道德、不守规则,尽管他们自己首先蔑视了社会最基本的规则。
保研协议不是卖身契,协议中一个最基本的内容,是要尊重和认可法律赋予学生的择业自由这个公民权利,比如我上面提到的(3)。如果没有这个内容,那个协议本身就没有诚信可言。在遵守社会最基本的规则上,学生和学校之间建立保研协议规则。协议中可以“把丑话说在前面,白纸黑字写在书面上,你要愿意,就来受罪,否则你走你的阳光道,把独木桥留给别人,完全用不着把诚信之类的东西搅和进来。”在签了合同后,签约者要履行自己的责任,一旦出现毁约,按协议中的丑话来处罚即可,但没有人有权以任何方式妨碍他人行使自由择业的权利。
当法律这个最基本的规则都得不到遵守和维护时,社会根本就没有建立秩序和诚信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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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0 0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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