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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宪法保障下的公民社会,人应该有选择自己命运的基本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中,一个人想做什么、不想做什么,应该有自己的选择权利。有时候,一个人的选择,会给自己身边的人、事带来一些麻烦,但后者是次要问题,不能凌驾于人的基本权利之上。对于个人选择可能给别人带来的问题,社会需要建立相关的机制去适应和规范它,而不是相反,让人放弃自己选择的权利,去适应社会的机制。用压着别人的档案不放之类的手段,强迫让人放弃命运选择的社会机制,是不合理的机制。
就学生、学校的关系来说,合理的机制,应该是建立在适应每个学生有自己选择的这个基础上。对于收、留学生这个具体问题,有很多机制可以参考。比如,美国学生考大学,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和喜好,申请十个八个学校是常见的情况。结果有学生会同时收到好几个学校的录取通知,最后学生选择一个对自己最有利的学校。这当然会对其它学校的招生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但学校需要适应学生的选择,建立自己的相关机制,而不是相反。
有的常春藤大学招生,因为收学生有很大的经济利益,为了减小招生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会有一些相关办法。比如说“Early Decision”这个选项。假如一个高中毕业生成绩很优秀,也对哈佛大学情有独钟,他可以递进ED申请。这个申请递进和录取决定,都比别的申请要早。在ED这个选项下,有一种契约关系:如果这个学生被哈佛录取,他必须得去哈佛,无论学费有多贵,即使耶鲁、普林斯顿等学校也接收了他,提供全额奖学金,这个学生也不能去了。或者说,学生需要撤回他在所有其它学校的申请。否则哈佛通知和它有联盟关系的耶鲁、普林斯顿等,这些学校也会放弃这个学生。所以,学生的ED申请,一方面可以表达他认为该校是首选,同时也有了一个约定,知道结局会是怎样。如果那个学生没有被哈佛录取,他可以接着申请别的学校。极端情况是,学生被哈佛录取了,但他因为各种原因,比如家庭事故,没有办法供他每年5-6万美元的读书费用,他可以选择不去,但他也没有办法去和哈佛有联盟关系的学校了。因为有规矩在先,出现这样状态会很少,不会对学校的整体招生计划产生冲击。
另外一些情况,比如我们招收研究生,会花费很大的力气,包括提供飞机票,把人从别的国家请到学校来面试。在各种折腾后,如果我们要招5个研究生,我们会有一个至少10人的名单。我们先给排名最靠前的学生录取通知,他们可能接受,也可能谢绝。我们知道学生申请我们学校的同时,也会申请别的学校。学生谢绝了我们,多半是选择去了哈佛、耶鲁等学校。这时,我们会顺位把被谢绝的名额提供给10人名单上剩下的人,直到名额填满。在已经接收了、答应到我们这里来的学生中,迄今为止,还没有人在签了到校合同后,又反悔不来的。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他们在有了各种选择后,或者没有其它选择下,到了我们这里,再反悔的可能性不高。但我们也讨论过,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怎么办?我们没有好的办法。理论上,我们可以去打官司,控告这个学生的行为。但这个官司学校不一定能赢,因为学生可能有足够让他做出自己选择的理由,让法官判他有理。即使法官判学生无理,他也不能强迫学生到我们学校上课。最可能的情况,是罚款了事。一个学校,如果要做和学生打这样官司的事,即使赢了,也是得不偿失。这样跟学生过不去的学校,还有谁愿意来?
同样,我们在招收研究人员时,也是招一个人,会有一个备份名单。如果第一个人因为我们提供的条件谈不拢,比如工资、启动经费等原因,没有接受我们工作,我们就会去找顺位中的第二个人。所有这些规则、程序的一个根本,是认可人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在这个前提下,建立有关的机制,来处理可能的行政上的问题。当一个人在社会竞争的各种艰难机会中,选择了其中一个机会后,他要做出反悔的可能性就会降低。
中国的情况当然不一样。但总的来说,无论城市户口,农村户口的人,现在选择职业和栖居地的自由度,比30年前要大了很多。随着城市化、现代化和民主化的进程,这个趋势会继续下去。人们现在不用担心自己的档案中被塞进黑五类之类的东西,然后伴随一生,像咒符一样让人一辈子不得安身。但现在的大学中,给一个学生足够的选择机会还不算多。一个学生大学毕业了,同时申请好几个机构的研究生或公司工作的机会也还不算多。因此,很多学校还没有建立起一种机制,来面对因为学生的各种选择而出现的复杂情况。一旦出现某种情况,就怪罪到学生的诚信上,而不是去自省学校机制上的缺陷。保送一位学生上研究生,固然是对学生的一个优惠,也需要付出一些代价。但学生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了一个对自己更好的事去做,这是人的基本权利。学校该做的事情,是祝福这个学生,为他的选择提供该有的帮助,而不是设置障碍。
反过来看学校的管理,也应该在学生有自己的人生选择这个基础上,建立一些相关机制,处理各种问题。比如,对于保送上研究生的学生,学校应该有应对学生可能会走人的措施。事先要有公开明白的条件和要求,当学生根据这些要求签署合同时,知道各种利害关系。一旦毁约,按合同处理即可,和诚信与否无关,那样太沉重了。把丑话说在前面,白纸黑字写在书面上,你要愿意,就来受罪,否则你走你的阳光道,把独木桥留给别人,完全用不着把诚信之类的东西搅和进来。这个世界,大家活得都不容易。在没有规则的状况下,最底层的人、最没有话语权的人,最容易被“不诚信”。
学校也该建立备份的可选择学生名单,当前面一位出现有其它选择的情况时,有别的学生可以替补,不要让名额作废。理念上,做老师的也别认为保送一个学生是对学生的恩赐。一个学生能被保送,是因为学生自己好,被保送是应该的。如果一个老师对该保送的好学生不推荐,那算什么老师?也不要指望学生的回报。把好的学生推荐出去,是做老师的职责。学生以后什么样,他自己负责。此外,学生为自己的命运前途,常会寻求几个可能选择的保险做法,这个没有错,尤其在这个变幻多端的世界中。学生这样做而没有广而告之,是保护自己隐私的正当行为。不要以为学校有权利决定一个学生的命运,学校没有这个权利。我们很多的人,都是从一个单位换到一个更好的单位,让自己的日子过得好点,这是太正常不过的事了。有了位置并能吃饱饭的人,就不要为难为了找口好点的饭吃的人、妨碍他们正当的选择了吧。
现在一说起80后、90后,好像就是垮掉的一代,问题多多。其实他们真的有问题,更多的是70后、60后、50后的问题。自己的档案曾经被别人无理压过若干年的人,今天还要拿同样的方法对付年轻人,而不是去痛批这种恶劣做法,这会传达一种什么信息?让以后当了权的80后接棒,心安理得拿同样办法去压制00后?我见到过很多北京和其它地区的学生,好些都在为自己的去留选择纠结,能找到一个自己理想的位置,通常是极为困难的,甚至可望不可及,拿过刀山下火海来比喻也不为过。他们不容易。做老师的,会为留下一位好学生高兴,也会为失去一位有潜力的学生惋惜。但所有这些,在学生自己选择命运的权利面前,都是微不足道的东西。如果学生做出不利学校的选择,而学校又没有合适的弥补办法而导致损失,这是学校的失职而不是学生的问题。学校每收的一个学生,都是个不一样的人,会出不同的状况,学校为什么事先没有应对机制?
一个人的一生,没有几次可以选择的机会,每一次人生选择,都该得到尊重,无论是去公司做老板,还是到大街上去行乞。在学生去留这样的问题上,学校应该做的事,是建立一个尽量完善的机制,以尊重学生该有的选择权利为基础,同时也能顾及学校的利益。如果一个学生违约,按合同罚他到肉痛,让他知道说话不算数的代价;但不要扣着人家的档案,藐视学生选择自己命运的权利;有了合理的规矩,学校也不会为丢了个学生,就觉得到了世界末日。
(受过去一些博文内容的影响,尤其是曹大侠的《学生不讲诚信,我拿她咋办?》启发,发点感想。特此感谢。)
各位的发言,两方面的观点都有,都没有出我博文内容的圈。下面我以回复56楼留言方式,再把我讲的东西说得更具体一点。
[56]王哲 2013-11-2818:09
博主说的道理都对,但在用来解释所述问题时逻辑出错了。
所谓选择只有对等条件下的选择才是公平的。比如,当对方告诉你,你是对方的众多选择之一时,你可以把对方也当作你的众多选择之一,你可以直接说明,也可以不说明:这是双向选择。但是,如果对方告诉你你是对方的众多选择之一,但你却信誓旦旦地说对方是你唯一的选择时,你确实在说谎,这涉及到诚信,但还不是太严重。如果你与对方都作出了排他性的选择约定之后,自己又偷偷地进行其他选择,这肯定是诚信问题,是欺骗。如果你没有想好,可以不作排他性的选择,告诉对方继续双向选择。
对于谈及的学生,在双向选择期她有选择权,没有人逼着她必须参加保研。但是,当与学校共同做出排他性的选择之后,如果再偷偷地找工作则是欺骗,至少是在欺骗学校,很可能也在欺骗用人单位。如果,你想又找工作有参加保研,那她可以告诉学校参加保研至少选择之一,当然在截止期之前她还是有机会的。
王哲,你好。在你假定的条件下,也就是现有学校规矩下(每个学校不一样,我们假设这是一般规矩),你说的是有道理的。但我不清楚你是否认为学生与学校的“排它性”约定,在一个公民不违法的条件下,高于学生选择自己命运的权利?一个人为了自己利益的行为,可能会影响别人的利益,在没有违反法律时,对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要受到合适的惩罚,但这个惩罚不能是剥夺一个学生人生选择的基本权利,那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
你说“当与学校共同做出排他性的选择之后,如果再偷偷地找工作则是欺骗,至少是在欺骗学校,很可能也在欺骗用人单位。”这个判断,要看排它性协议内容是怎么写的。我提出的看法,是希望学校能在认可学生有权选择的前提下,建立尽可能完善的机制来规范学生的去留。
比如对于保送这个问题,举个例子,协议可以写:1)本校保送读研是对优秀学生的认可和方便,你不需要再参加考试;2)你不是唯一可以被保送的学生,但学校给你这个机会,希望你能珍惜;3)学校认可你有到其它机构工作、学习的选择权利,本校也不是你唯一要选择的机构;4)鉴于第三点,同时考虑到学校利益,如果你答应保送就读本校,但在签署本协议后、学校招生截止日期前,不按协议留校而选择到其它机构工作,你的行为影响到了学校利益,增加了学校增选学生工作量,你必须赔偿学校损失10万人民币;5)如果你在学校招生截止后不履行协议,你的行为影响了学校的工作外,也影响到了其他学生的学习机会和利益,你必须再赔偿学校50万人民币,共计人民币60万元。
有了这样的协议,如果一个大学毕业生真有想要离开的想法,会在一开始,就选择不签保送协议,而是走考研的路,为自己留下更多的活动空间。一旦签了这样的协议,他离开的可能性就会很小,因为那个罚会让人肉痛。但在签了这样的协议后,学生仍然选择离开,你就不能说他欺骗,也和诚信与否、和道德无关。这样的合同避免了把诚信这样的东西搅和进来。在这样白纸黑字的明文协议下,他的离开,是一种人生选择,而且是艰难的选择。他的行为影响到了别人,因此受到了合适的惩罚。但他选择离开的权利,不应该被学校压着档案的做法而被剥夺。
现在的学生不是没有问题,他们是从哪儿来的那些问题?大学四年,他们的问题学校有没有责任?在指出学生的问题时,学校需要自省:我们为什么产出了那么些问题学生?学校也需要完善自己的管理机制,这个机制要考虑宪法赋予学生的权利,而不是方便官僚管理。不要因为机制的欠缺,产生本来可以避免的问题。而出现问题后,把它归结到诚信、道德上去,同时毫无道理地用剥夺学生人生选择的做法去惩罚学生。
其它留言我就不回复了。感谢大家在这里表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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