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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剽窃案件采撷 精选

已有 15590 次阅读 2011-12-26 12:07 |个人分类:生活拾遗|系统分类:海外观察| 美国, 法律, 抄袭, 剽窃, 法官

寻正 编译


【寻正按:本文大部分内容参考RB Standler “Plagiarism in Colleges in USA”一文,更多内容请阅读该文。】


中国科学家黄科学(Huang Kexue音译)因为偷盗知产,把他所在公司的商业机密泄漏给一个中国湖南师范大学的学生与中国自然科学基金会,被处重刑,判入狱87个月。他利用工作之便,把他参与研究的农产品资料偷回国。被盗的Cargill公司估计产品信息价值1200万美元,另一家公司Dow AgroScience也估计其所盗资料值数百万美元。


美国针对知识产权有系统而严格的法律保护,虽然受害者常常因为控诉成本原因而不启动法律程序,但真正启动法律程序的,就会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严惩冒犯者。剽窃在美国也是严重的社会问题,大多数剽窃行为没有被爆光,一个在乔治华盛顿大学的教授在1998年发现17%的学生期末论文全是抄袭的,说明大学生剽窃即使在美国也是普遍现象。


美国法律体系极为复杂,版权法只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工具,剽窃案件往往有不同的法律切入点。我在这里关注美国法官普遍对剽窃者毫不遮掩的鄙视。


态度不好,惩罚加倍


在1986年,犹他大学的工程系终身教授余(Jason C. Yu)面临剽窃指控,经学校组织的一个委员会认定,他不适当地把跟人合作的成果只归功于自己,一是他没有提及合作者,二是在其两篇发表作品中,做了主要贡献的学生没有被以作者的形式认可,于是乎该委员会判他三项剽窃。基于这些事实,该委员会建议犹他大学针对他停薪留职一年以示惩罚。1988年,犹他大学宣布了这一决定,但余教授不服,他向校方申诉。


犹他大学启动了申诉程序,一个申诉委员会审查了该案,出乎余教授意料的是,该委员会建议犹他大学干脆把他开除了事!犹他大学校长毫不犹豫执行了这一决定。余教授再申诉,新的委员会赞同大学决定,1991年余教授把犹他大学告上公堂,说犹他大学侵犯了他的合理程式(Due Process)权利,处罚不当(前后不一致)。


上诉法院审查发现,余教授在申诉委员会调查期间,试图提供假证,更多的证据表示他的诚信受到委员会的质疑,他对所做的研究存在误解,从而导致了犹他大学加重了对他的惩罚,而他没有证据表明犹他大学加重对他的处罚是因为报复他反复申诉。因此,维持原判,犹他大学胜诉。


态度不好之所以加倍,并非执法者报复,而是在更一步审查中,抵赖态度会更一步影响当事人行为,产生更多的不适当,导致重判。


好学生剽窃,标准更高


在1982年,一个名叫Gabrielle Napolitano的普林斯顿大学学生,在西班牙语课的期末论文中剽窃,被教授发现报告给纪委,普大纪委决定该生要受延期一年毕业的惩罚。她认为普大惩罚过重,到地方法院申诉,地方法院命令普大重审该案,普大纪委重审后仍然维护原有决定,法院审理后认为普大程序合法,被上述到上述法院。


上述法院审查后这样说,“此案所有涉案人员都认为原告如果不是很特别的话,起码有些天份,成绩优秀……在这些情况下,难道普林斯顿大学不应该对她期望更多吗?”


剽窃一旦发生,就会有许多人为剽窃者讲情,通常认为是天才学生遇到了小过错,应当放之一马,上述法院为这种看法泼了一盆冷水,你说他(她)能干优秀,行啊,针对天份好的学生,社会要求应当更高!


剽窃惩罚,赔了夫人还折兵


在1977年,伊利诺依州的一个叫Anthony Lamberis的律师在西北大学递交了学位论文,被认为不合格,于是乎挺而走险,第二年他递交一篇含有大量剽窃的论文上去,西北大学教授把他交给了纪委,他知道事态严重,试图主动弃学,西北大学却偏要把他明文开除。西北大学觉得不解气,一口气把他告到州律师协会纪委。律师协会纪委决定暂停他律师资格半年。


伊州高等法院评论说,“在这一案例中,惩罚是适当应当的,因为被剽窃的量以及其目的表明当事人完全不尊重法律专业的最基本的价值观念。”


当一个人知法犯法,明知剽窃侵权,依然为了一已之私而置法律学术规范于不顾,就可能受到超越其欺骗目的之外的惩罚。学位没骗到手,倒把饭碗给搞丢了。


剽窃举报,超越现有机构


在1990年,第四巡回法院驳回了Paul Haugh的上述请求,认为他的上述是无理取闹,属于恶意诉讼,责令他向他的中学赔偿7000多美元的律师费。


这个学生已经为大学所录取,但在高中完成学业的最后阶段,行了剽窃这种事,中学给了他留校察看的处理,并且向录取他的大学递交了相关资料。他事后告学校破坏合同与诽谤。


当你的剽窃被发现,举报可以超越现有机构,到达跟你有密切关系的机构,以便让相关机构得到关于你的准确信息,对此,你不能无理取闹或者视对方为诽谤,只要对方没有捏造事实,就不够成诽谤。


授命剽窃,无法免责


1990年Dennis A Faulkner如愿以偿在田纳西大学获得哲学博士学位。但是,一年之后,田纳西大学就取消了他的学位,因为他剽窃了他导师Frost的相关研究,把他没有做过的研究内容纳入了论文中。他向法院控诉称,他的导师Frost明确授意他这么做,他的导师代表了大学安排他这么做,大学无权出尔反尔取消他的学位。


法院判决称,田大有明确的论文写作指南,Frost作为导师违反这个指南予以Faulkner的相关指示无效,而Faulkner应当有能力判断Frost没有资格授权他剽窃。法院嘲笑Faulkner说,“上述人有超常的智慧与能力。他显然未把握一个不证自明的事实,他没有正当地挣得博士学位。他持续寻求一个比他罪责更大的教授的庇护。他的信心毫无根据,Frost博士与他的令人遗憾的失败产生了苦果。”


法院明确指出:“给低能或者没有资格获得学位的学生授予学位,总的来说将会导致学位贬值。更现实地说,它会影响学校声誉,因此导致学校吸引其他付费的学生能力减弱,以及减少慈善收入。”


在美国军队中,当上级有越权失当的操作,下级可以凭借法规当场解除上级的职务,以确保部队都在授权范围内活动。如果上司下达了违反规定的命令,下级应当拒不执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行为的后果。这是一种基本的法制精神,也同样地应用于剽窃。


中国人脑子里总是残留着封建教育思想,在这种体系中,学生,不论年龄多大,阅历多深,都被看作教师的附庸,应当无条件执行教师的指示,相应地,他们也就是不完全的人,不用为行为承担责任。同样地,对于缺德违法事件,中国人只要有人命令,就会毫无顾忌地去做,事后鲜有被人问责的。


卖矛又卖盾,法官嘲笑


1994年Mohammed Jamil Hanifi把北伊利诺依大学告上公堂,说大学强迫他退休。Hanifi是一个学而有成的学者,都差一点做了北伊大的人类学系的系主任,然而评选过程中,他东窗事发,有人举报他在1969年南伊大的博士论文中剽窃。他的剽窃早在1976-1977年间就被人指出来了,但原作者没有追究。可能一个系的系主任竞争激烈,而北伊大也十分认真,于是乎他的剽窃被北伊大调查,结果属实。系主任做不成了,北伊大连教授也不愿让他继续当了,给他两个选择,要么主动退休,要么被动被解雇。他选择了主动退休,最终没咽下那口气,10多年后把北伊大告了。


Hanifi要评选系主任,当教授多年,当然要涉及维护学术诚信,会讲不少讨伐剽窃的漂亮话。法院对Hanifi毫无同情心,把Hanifi自己恶评剽窃的言论列举出来,“Hanifi先生自己就教导人,以及当庭承认,剽窃是‘专业判断、道德常识与尊重学术伦理的完全缺位’,‘一种伴有羞耻、耻辱、与罪恶的最严重的违规’,‘失德行为’,‘可耻的有失专业身份的行为’,以及‘可耻的行为,应受谴责与鄙视’,‘对基本学术活动的侵犯与严重不端行为’,‘卑鄙行为与严重错误’。Hanifi先生承认剽窃发生后不可逆转消失。”


法院结论中毫不掩饰针对Hanifi的鄙视,“直白地说,我们不相信这个承认剽窃的剽客,他宣称他的意愿被胁迫以及他不知道当时他在做什么。”


一个自己主张严格,却爆出无可推诿的剽窃案来,美国法官是有血性的,在正式法律语言之外,也毫不客气地鄙视与调笑剽客,所以剽窃者如果要在美国兴诉,是需要巨大勇气的。大家猜一猜这位自打耳光的剽窃者最后何处安生?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方舟子母校。


总结


美国学术界有着严格的要求,剽窃行为是不被认可的,一旦举报,学术机构都十分严格,多会追究。在美国针对剽窃的惩罚是十分重的,往往延续到不是剽窃发生地的其它机构,而剽窃者也无法阻止查证剽窃事实的机构向其它机构分享查证结果。


剽窃者如果剽窃属实,在美国兴讼往往得不到法官的同情,法官有可能加入嘲笑的行列。这是为什么美国教授一旦指责人剽窃,剽窃者鲜有无理抗辩者——无理抗辩导致更多不端行为,惩罚加倍,法官还说你罪有应得。国内有人剽窃爆光,动不动就威胁要起诉别人诽谤,但美国教授发出公开信谴责,却连半句硬话也不敢说,倒未必是欺同胞怕洋人,而是美国法官太难糊弄。



学术不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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