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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懂法才能依法执法----再谈莫要把内部交流资料当作所谓“非法

已有 2578 次阅读 2012-2-26 08:02 |个人分类:学术问题评论(07-11)|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内部交流资料, 非法出版物, 懂法, 依法执法

真正懂法才能依法执法----再谈莫要把内部交流资料当作所谓非法出版物

 

黄安年文 黄安年的博客/2012226(北京时间)发布

 

由于我国特殊的书号管理出版机制,形成了事实上两种书刊出版渠道,一种是主渠道即通过取得书号的公开出版物,另外一种是第二渠道,即非公开出版物或者称非正式出版物是没有书号的印刷品,但是这种非正式或者非公开不等于非法出版物,两者绝对不能混同。在学术界有大量内部交流资料性质的非公开出版书刊,这些内部交流资料往往具有较高的学术交流、研究、收藏价值,国家图书馆也加以收藏和向读者开放,是我国纸媒学术研究的一个方面。

现在有些人或者故意混淆,或者出于无知,缺乏对于出版物实际内容的认定,只看有无书号,不分青红皂白地将非正式刊物统统归入扫黄打非之类的所谓非法出版物,这是令人匪夷所思的。这样做不仅浪费了大量纳税人的钱,而且涉嫌违法或执法不当。

今天看到杨玉圣教授义正词严的公开信《请依法执法、文明执法——致北京市文化执法大队负责同志(特别是沈睿处长)的公开信》(学术  [批评网2012225 http://www.acriticism.com/article.asp?Newsid=13510&type=1013)引发了我的这些感想。因而有必要重发笔者2011716博文《莫要把内部交流资料当作所谓非法出版物》(附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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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要把内部交流资料当作所谓非法出版物

黄安年文 黄安年的博客/2011716发布

什么是非法出版物,什么是内部交流资料,其学术法律界定是非常明确的,两者不能混同,如果把非公开出版物的各种资料和刊物都当作“非法出版物”,请问这是哪家的王法。

从中央到地方和各个单位以至学术机构团体学会等法人团体,都编印了相关的以不同对象为目的的资料,难道这些都是所谓非法出版物?中国美国史研究会编印的《美国史研究通讯》自1979年以来一直是作为非公开出版物印制的,难道也是所谓非法出版物

学术批评网是注册的学术性网站,他们所编印《从学术批评到恶意诉讼——沈木珠夫妇诉讼门事件备忘录》“内部交流资料·非卖品”(2009年)怎么成了所谓非法出版物,被恶意诉讼者当作所谓非法出版物的证据,这件事简直是法学界的笑柄。建议读读下面这篇文章,可以看出恶意诉讼者的真正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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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洞:炸弹?诈弹?哑弹?臭蛋?—— 也谈张仲春提交法庭的证据问题
时间:2011715 作者:李世洞(武汉大学教授) 来源:学术批评网


杨玉圣教授在《不以为耻 反以为荣——乔生(张仲春)在津庭审表演观感之三》(学术批评网2011712 )一文中提到:2011629在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张仲春诉李世洞、杨玉圣名誉权纠纷案时,原告张仲春把我赠送给武汉大学历史学院资料室的《从学术批评到恶意诉讼——沈木珠夫妇诉讼门事件备忘录》,作为证据提交法庭,我的代理人杨教授把此事视作张仲春(乔生)不以为耻 反以为荣的五大例证之一。作为(第一)被告,我想就这个问题补充说几句,以便让读者更清楚地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从而更好地判断是非曲直。

大概是在去年(2010年)教师节前后,在一些网站上忽然集中出现了一批署名不同但内容、风格雷同的文章,主要是揭露杨玉圣教授和我在2009年内部编印的中文非正式出版物《从学术批评到恶意诉讼——沈木珠夫妇诉讼们事件备忘录》为所谓非法出版物,还造谣说我们在网上疯狂销售,牟取暴利,同时在给新闻出版署、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武汉市新闻出版局和武大、中国政法大学领导写举报信,又说什么杨、李通过非法途径,在网络上分别以10元、12元、15元、25元、35元、58元等不同价格疯狂销售,以谋取暴利,甚至从事非法的签名售书活动。他们还特地刊出作为铁证的照片。其中之一是我在赠给武大历史学院资料室的书上的签名院资料室惠存字样。

看到这些纯属捏造的谎言,我感到很气愤,立即反映给历史学院领导,并就我送给院资料室的书怎么流到外面的情况进行查询。资料室的负责人回答说:当收到院办公室转来的赠书后,立即登记在册,并放在待编目的书架上,以便集中编目入藏。她特地让我看了登记本,上面的确有收到我赠书的记载。该负责人又说:过了一段时间,等到要编目去取时,才发现该书不翼而飞了。这位资料室的负责同志一再声明:绝对不会把老师们赠送的书(包括内部读物)当废品出卖。我心里一直纳闷:既然资料室没有卖,那么这本书又是怎样流失出去的?现在究竟落在谁的手里呢?又是怎样被人拍成照片在网上爆炒的?

看到杨玉圣教授的文章,才知道这本书竟然落在原告张仲春的手里,并且张还作为物证提交给法庭了。旧的疑团消失,新的疑团又起:这位远在南京的张仲春,究竟是怎样搞到这本非法出版物的呢?据说:杨玉圣教授在法庭上看到《从学术批评到恶意诉讼》扉页上有我的签名且有院资料室惠存字样时,曾向法庭郑重表示:这是张仲春偷窃的,张回答说是他买的。那么,我要问张先生:这本非法出版物是你在南京买到的还是长途跋涉来武汉买的?是你亲自买的还是托人买的?是在什么书店买的?能不能把发票拿出来让大家看看?如果不能用事实说服我,那么我就有理由怀疑你是通过不那么光彩的手段到这本书的。从证据交换和质证的角度说,对于证据的真实性、来源合法性和关联性,都要由原被告双方进行质证,法庭在此基础上确认哪些证据将来可以作为裁判的证据。我的代理人已经在法庭上就该证据的来源合法性问题予以质疑。我还想从道德的角度评判一下,作为诚实的学者,在面对诉讼这件十分严肃的事情上,提供支持自己诉求的证据,必须是合法手段获得的。反之,用鸡鸣狗盗、蝇营狗苟的方法去弄证据,当为君子所不齿。

还有,拿我那个院资料室惠存字样的照片来证明我在网上疯狂签名售书牟取暴利,也是驴唇不对马嘴,用法言法语说就是缺乏证明力。我既然签名售书,何必写惠存两字呢?惠存者,赠送也;赠送者,不收钱之谓也。你拿它作为疯狂签名售书牟取暴利的证据,能达到目的吗?

张仲春费尽九牛二虎之力,采取各种手法,弄到这本他所定性的非法出版物,然后在网络上大肆造谣,到处举报,并在法庭上作为重磅炸弹抛出,其用心不言而喻:那就是把这本揭露其夫妇学术不端、恶意诉讼的书打成非法出版物,把他们恨之入骨的两位被告——本书主编绳之以法,从而证明他们在学术上毫无瑕疵,金许成等揭露的事实都是污蔑诽谤,人们对他们拒绝批评帮教的善意批评都是恶意攻击,从而为他们打胜官司提供有力证据。也就是说,这本书在张仲春沈木珠夫妇眼中,好像是他们打翻身仗的一颗重磅炸弹。可是,这颗冒充炸弹诈弹,将会被事实证明它是颗哑弹甚至臭蛋

在今年3月祝贺学术批评网成立10周年时,我写过一篇小文《披荆斩棘 勇往直前——学术批评网创办十周年感言》。其中,有这么一段话:写了一篇一般的学术批评文章,就被沈某、张某这两位法学家告上法庭,五年了,迟迟脱不了身……他们不敢正面的(地)辩论反驳,却采取这样不光彩的手段攻击谩骂,真使我感到搞学术批评困难重重。我还说过,我不怕真正的批评反批评,但却是怕这样的胡搅蛮缠。在这方面,确实不是他们的对手。把我签名赠送院资料室惠存的《从学术批评到恶意诉讼》,通过见不得人得途径搞到手,并且还作为被告诬蔑诽谤原告的证据提交给法庭,请问原告张仲春先生:你这样做,是否如另一位被告、同时也是我的代理人杨玉圣教授所说的那样,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呢?

(感谢李世洞先生惠寄)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11715

http://www.acriticism.com/article.asp?Newsid=12932&type=1003



本文引用地址: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415&do=blog&id=465239

 

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415&do=blog&id=465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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