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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做人的道理2(人应该自己给自己立法)

已有 4986 次阅读 2009-6-10 14:13 |个人分类:生活 THE EDN|系统分类:生活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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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自己给自己立法,不是主人给自己立法。

有时,人的卑贱之处,在于不能自觉,喜欢象奴隶一样,让主人给自己立法,或者国家的强权给自己立法。

人应该自己给自己立法。用内心的道德律令为自己立法,而且这种立法应该有真正的强制执行力。

别人要求的不一定要做到,但是自己说到的一定要做到。

自己说到的不一定要做到,但是自己内心想到的一定要做到。

每一步都应该体现:自己的法律比外来的法律更崇高。

这样才体现了对自己的尊重,而不是对自己的蔑视或无知。

基督教主张,只有上帝才能做法官,判断人的行为是对还是错。同样,一个人做事,关键不是国家的法律说他是错还是对,而应该用自己的内心的道德去判断。同样,一个人是否应该兑现诺言,不是看是否有国家的法律去强制他,而应该用内心的道德力量来强制自己去执行。

2

自私与自我

人都自私,但是人都没有自我。

每个人都自私,但是他自私行为所服务的对象,都是我的某种器官或观念,是假我,不是真我。

假我是什么?就是在语言上可以表达为“我的”,例如我的衣服,我的兴趣。再深入一点,也无非是“我的看法”,“我的躯壳”。都是思想和意识形式的我,或者是物质上的局部,而不是真正精神的我。

真我是精神的我。在语言表达上,它不能表达为“我的”,只能表达为“我”。就是你为了它可以牺牲一切,真我是你所有牺牲行为所服务的对象。

圣经里面说,“I AM WHO I AM",可以翻译为“我就是我”。真我就是难以言说的那个“我”。

真我是有层次的,第一层,是生命的我。它仍然可以置换为“我的”,即“我的生命”。因此它也可以作为牺牲的对象,不是最终的。但是它是肉体方面的真我,最高的我。

第二层,是快乐的我。是否可以置换为我的快乐?是。因此它也不是最终的。人为什么有时候被迫放弃生命,是因为要实现更高的目标,就是使我脱离痛苦。因此“快乐”,也就是“没有痛苦的我”,在生存上是最高的我。

第三层是尊严的我。是否可以置换为我的尊严?但是这里是指最终不能作为牺牲的对象。真我是个人行为中最终的服务对象。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特别是在论语里,它不反对自我,只是反对愚昧的自私。而在中庸,实质是主张自我。

越自私的人越没有自我,它都是为假我服务。

3

时间与真我

真我有许多认识途径,其中的一种途径是用时间尺度来认识。为眼前的我服务,也就是为小时间尺度的我服务,是假我。为永恒的我服务,也就是为大尺度的我服务,就近似与真我。

有时候我们在语言上永远找不到完善的定义,科学的定义。孔子发明了一个方法,就是在下定义的时候,找那些近似的东西。

我觉得,时间尺度放大以后,真我就出现了。虽然不知道是不是真我,但是和真我近似。

4

身内之物与身外之物

有的人比较聪明,认识到金钱不是真我,乃是身外之物。

但是仍然会陷入愚昧,有的人为了把身外之物转化为身内之物,他的方法是吃,希望把它转化为身内之物。

身内之物仍然不是真我,身内之物仍然是物。人吃了以后,不论是变成了骨头,还是肉,不论是脂肪还是蛋白质,仍然不是真我。

不论吃了,还是玩了,仍然不一定是真我。所谓玩,无非是满足某种器官,或者喜好。

当然把身外之物变成身内之物,是成全本我的重要途径

这种转化完全遵循中庸之道,如果正好符合真我的需要,那就等同与真我,不论是身内之物,还是身外之物。如果超越了,那就是浪费,甚至是自攻。古人说“物极必反,乐极生悲”。

有的人纠缠身外之物,有走了极端,他认为金钱是身外的,于是丧失了赚钱的积极性。实际上,身外之物虽然不是真我,但是它毕竟接近于真我,因此人应该充分留意它。它毕竟在一定的条件下,会转为真我。当然不一定必须经过身内之物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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