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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恽戈事件 精选

已有 14201 次阅读 2014-5-26 10:14 |个人分类:问题讨论|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恽教授终于出来说话了。随着更多的细节一点点曝光,又看完恽教授的发言,我总体感觉,不是恽教授乱拿了别人的东西,倒更象是他乱给了别人东西。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一地乱鸡毛的大讨论中,仔细分析起来,矛盾出在讨论的基本空间不统一,每个人都在用着对自己有利的空间测度,如此下去,不会有结果。  

   我们要用科学方法讨论问题,首先要确定讨论的基本空间。在确定的基本空间里,测度(measure)即度量方式是确定的,在此结构下,我们才可以进行比较、演绎和推导等运算,才可以下结论(该结论只在这个空间里有效)。当然有些公理可能对一般空间都适用,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真理问题,大事大非问题。对于有些其他问题,已有的测度可能不足以度量,就只能归于用“模糊数学”的处理方式。

   恽戈事件至少涉及到两个空间:中国传统文化的空间和西方法制空间。所以要讨论清楚这个事件,首先要拎清楚,你在哪个空间里讨论。第一:中国传统文化空间。这个空间的结构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自上而下的结构,由道德规范人的行为。这种结构在一定程度上稳定性相当高,但会抑制个人发展从而影响社会进步。在这种结构里,当师道尊严,在一个门派里,老师有绝对的权威,老师只能尊重,不能质疑也不能反抗更不能置师于不义。如有弟子大逆不道,不用等老师出面,师兄就会出手清理门户将其废了,永远逐出师门,让其一辈子背负“欺师灭祖”的骂名。第二,西方法制空间。这个空间的结构是以自我为中心自下而上的结构,由法律规范人的行为。在这个结构里,人是平等的,个人的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但大家都知道,个人权利的伸张必然会影响到其他人的权利,其他人的权利也在尊重和保障的范畴,这样必然会引起矛盾不断,社会要为此付出巨大代价,西方的解决方案是法律。法律固然能解决一部分问题,但是,如果社会情态是一条实轴,法律只是这条实轴上的几个有限点。即使在法律完善的社会里,有法可依的点最多接近有理数,法律可以逼近却不能取代所有事情,其间巨大的空白仍然要指望人情去填补。所以大量的争端事件是通过法庭开庭,律师辩论,陪审团投票的方式解决,律师们常用的取胜武器是最接近的法律条款、已判决的案例和人情事故。对于鸡毛蒜皮的民事小案件,法庭的第一动作将会是调停,希望辩护双方各让一步,达成庭外和解。当然作为规避矛盾的补救措施就是契约。也就是事先划定权利范围,并立下字据。例如我曾经在国外进入一家公司工作。进公司的第一件事就是签合同,申明在公司工作期间的所有知识产权(包括我做梦时想到的idea)都归公司所有,作为回报,公司发我工资和小范围浮动的奖金(当然公司也会担风险,因为我未来的工作表现未知)。所以那几年,我一篇文章也没发表,至于公司拿着我的发明、创新、理论、设计、程序、图表等等去赚了多少钱或者赔了多少钱我也不会去过问——因为有契约。西方法制空间的这种结构自然比中国传统文化的结构要复杂得多,会不会造成社会动荡?事实证明,中国社会如果上层欺压下层太厉害,超过一个阈值,就可能产生天翻地覆的革命,引起巨大的社会动荡。而西方社会尽管小波动不断,却相对稳定。有一位智者叫约翰.纳什(John ForbesNash, Jr.,出生于June 13, 1928),他用严密的数学语言和简明的文字准确地定义了纳什均衡(Nash Equilibrium,也称作非合作赛局平衡)这个概念,并在包含“混合策略(mixed strategies)”的应用下,用数学的不动点定理证明了纳什均衡在有限博弈中的普遍存在性,并以此获得了诺贝尔奖。(所谓的纳什均衡是指“在一个博弈过程中,无论对方的策略选择如何,当事人一方都会选择某个确定的策略,则该策略被称作支配性策略。如果两个博弈的当事人的策略组合分别构成各自的支配性策略,那么这个组合就被定义为纳什均衡”——摘自维基百科。)纳什理论的社会贡献在于在非合作的有限博弈中,从个体利益最大化出发,可以达到纳什均衡。这从某方面解释了西方从个体利益出发达到均衡后,西方社会的相对稳定性。这不是说个人利益可以无限扩张,而是说最优的状态是要考虑别人利益的,也就是说考虑别人利益是有利于个人利益的,有时出让点个人利益对自己更有好处。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在强调个人利益的西方世界,市民的公德心反而更高。有意思的是,这种观点和中国传统文化“吃亏是福”的说法不谋而合。只是西方的观点更为理性(还有数学证明)。这里我还想举一个我年轻时读到的一篇让我回味至今的微型小说,大意是父子两人去做客,主人正好有事,就让他们在客厅等一下。就在这当口,一只在客厅的水瓶忽然自爆了。主人听到爆破声跑过来问怎么啦。父亲马上说,对不起,我不小心碰了水瓶,并立即掏钱赔偿。主人不收,推辞一番后收了下来。儿子不解(那时水瓶还比较贵重),事后问父亲,水瓶不是你碰的,你为什么要担下来,还要赔?父亲说,水瓶自爆太不寻常。如果我说不是我碰的,主人虽然不会说什么但他不会相信,相反会觉得我在逃避责任,不值。不如我大大方方承认更自然些,钱是小事,有担当更重要!这个故事让我们看到一个有睿智的通情练达的人处理问题的方式,他吃亏了吗?当然吃亏了,但他在这次突发事件中快速地以最小的代价保存了更宝贵的东西。具体到师生关系,应老师有精彩的论述(师生博弈的最佳策略你也可以如亚里士多德所说“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但这里主张的是真理,不是小利。其他我就不多说了。简单就“剽窃”这件事来说,我们应该注意到,中西方都不接纳这件事但立足点是不同的,中国的传统文化不接纳是因为这是违反道德的,而西方文化不接纳是因为纯粹的个人利益剥夺了别人利益。所以那些不敢担当的“马甲们”义愤填膺之前应该想想你应该用什么标准?不能两头都想占好,既要主张个人权利,又要高举道德大旗。再扪心自问你的标准是不是只对人不对己,你有没有利用过我们知识产权的不完善使用过盗版软件?你有没有抄过或给别人抄过作业?你不要说这些事别人都在做所以你也可以做!西方有句谚语"People who live in the glassroom shouldn't throw stones"。记住要律人首先要律己。这一点在东西方文化是共同的。在现今道德缺失,法律不全的环境里,首先自我规范更有意义些。

   回过头来看,我们中国的现实空间,也就是恽戈事件发生的空间。五四运动开始清算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糟粕,而文革则摧毁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结构。我们现在所处的空间支离破碎,传统的结构被打破,破后没有立好,好东西又没有传承下来,既没有建立像西方那样严密的法律框架,西方的那些法条(各国各样)不一定适合中国国情,不能拿来就用,也没有事事契约的支撑,从而很多事也就没有一个可以规范的准则。大多数情况下人们就是在两种空间里跳来跳去。至于我们这个现实空间的measure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标准,这才引起了混乱。在这种状况下,这个社会出现了许多令人发指的为点蝇头小利而坑人不止的行为也就不足为奇了。简单到一个“大学毕业论文”是谁的知识产权就一笔糊涂账,恽教授查了半天也只查到“导师负责”的字样,至于怎么负责,负什么责都不清楚,大家只好按自己的理解行事。直接的理解就是要让学生按时毕业,这才有了对其知识产权的各种五花八门没有法律依据自说自话般的解释。从戈同学的角度出发,他更倾向西方文化,觉得他和老师平等,主张个人权利,这本来没错。但问题出在他为此的动作,这不仅在中国文化中这样忤师的事不能容忍,而如果用西方的框架,他为了一个小小的诉求(不是大事大非问题),过度强调了个人权益,以致于侵害到了老师的权益(包括老师的心血、老师的清誉和老师的利益),这也是不鼓励的,所以造成了我前面博文所说的双输的局面。从恽教授的角度出发,他更倾向于中国的传统文化,他认为他有权力去任意处置他主持的科研项目文章的署名,这从中国传统文化的角度说也没有错,但从西方文化的角度他这种做法有问题,已经或多或少地伤害到了戈同学的知识产权。这就使得中西文化冲突的现状里就祸起萧墙。

   事已至此,怎么办?我还是那句话,这不是大事大非问题,指望法律的界定估计要落空,指望道德的审判更是自伤。不如各退一步,海阔天空!这是中国文化的理念,也是西方文化博弈最优的选择。当然我们更期待尽快建立健全我们自己的社会结构,但从我前面的分析看,这实在是任重道远。但有一点,我们现在人人都可以做,这就是先规范自己的行为。

   本来还想进一步谈谈论文贡献度的问题,这涉及到戈同学的具体指控。指控是否坐实就像我已经提到的目前还没有法律依据,所以最后决定还是留给相关的学术委员会投票。写到这里发现这篇博文已经够长,我个人的分析就留下一篇接着讨论。




戈恽论文署名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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