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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卷调查结果显示,2011 年中国科协所属1050 种科技期刊中有64. 3%与作者签订了书面的《版权转让协议》。对从期刊自建网站上下载的265 份中文版《版权转让协议》的分析结果表明,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条款表述的准确率较低,许多协议书中缺少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许可使用代理权条款和支付“信息网络传播权”报酬的条款。
上述的调查结果显示,目前为数不少的期刊社对数字版权问题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出现授权疏漏和授权不真实的现象。科技期刊办刊者应主动适应形势的变化,加强对相关数字版权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维权意识,规避法律风险。期刊社要与著作权人(作者)一对一地签订《协议》,协议中要明确信息网络传播权、数字化复制权以及向第三方转让代理权的归属,并声明使用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付酬方式,如果期刊社(编辑部)是非独立法人单位,还要在与作者签订《版权转让协议》前获得主办单位(法人)的委托代理许可,从而有效规避可能面临的侵犯作者数字版权的风险。
文字来源:程维红, 任胜利, 路文如, 严谨, 王应宽, 方梅.中国科协科技期刊数字出版版权问题调查. 编辑学报, 2012, 24(6): 589-591
全文阅读:程维红-中国科协科技期刊数字出版版权问题调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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