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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大学中最为吸引人们眼球的主要是两件事:一是大学全员岗位聘任;二是大学处级干部换届选聘。如果按老人家“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来判别,大学处级干部的选聘是更为关键的一件事。这件事事关大学的持续发展、科学发展,也事关全校师生的未来。
目前,我国大学在处级干部选聘方面,均执行的是“党管干部”的原则。大学党委总揽干部选拔的全过程,主管组织的副书记和组织部门具体负责过程控制。这样做的后果一是用人的单位没办法选聘到自己想聘的人;二是进一步强化了大学的官僚化特质。对第一方面来讲,比如副校级干部,他也没有权力选拔他想使用的人;正处长没有权力选拔甚至没有推荐副处长的权力;学院院长人选的产生与所任学院职工也基本没有什么关系,等等。其后果就会出现新任干部只对上级负责,对领导忠诚,而对自己的工作、对自己的事业、对自己领导服务的群体与单位没有忠诚感、敬畏感。对第二方面来讲,组织部门按干部选拔条例设计了十分复杂、看似公平、公正的程序,如考试、面试、考察、部门推荐、党委集体讨论、公示等程序。在整个选拔过程中,组织部门都把每一程序进行了“仪式”化包装,从而使每一环节具有了“仪式”功能:凝聚作用,目的是统一人们思想。神化作用,目的是将组织责任转换成自我欲求,变组织目标为个人目标。经过各个选拔工序的仪式化包装,全校人员把处级干部选拔看成了神圣的事情,成为全校的理性神话。因之,全校会把“干部”看得十分了得,经过全部工序的洗脑,官僚化的思维模式就会在人们大脑中形成,大学的行政化、官僚化就会在干部选拔过程中予以强化。
那么大学如何选拔处长才能既合乎“党管干部”,又合乎大学发展需要呢?我认为党管干部原则,主要应该体现在党对干部的监督权、任命权、考核权、否决权上面。即党管干部重在结果的管理,而不是过程控制。大学党委在干部选聘上主要应该把握四个基本方面:一是对各类委员会干部选聘干部程序进行监督;二是对各类委员会推荐上来的名单进行表决,决定是否任用;三是对已选任的干部进行目标考核,确定其是否达完成了任期目标;四是对不合格干部进行劝戒或免职处理。而把干部选聘的具体过程交由专门的人员和委员会去遴选。对党务干部,由组织部门进行程序选聘;对行政正职干部,交由副校长副书记去选聘;对行政副职干部,交由正职去选聘;对学术类干部,如学校的教务处长、科技处长、图书馆馆长、各学院院长等,交由专门的委员会去遴选。各类干部的选聘标准,由选聘负责人或委员会制定,并交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此这般,则皆大欢喜。党委贯彻了“党管干部”的原则;副校级干部选拔了自己想使用的人;正处长对副处长提拔有了话语权,利于其工作的开展;院长交由专门遴选委员会去选聘,也有利于选拔到适合学院工作的帅才。
大学干部不是“干部”,它主要是率领大家完成学术任务的领路人。大学干部选聘应该使大学干部回归到大学干部的本体意义上来。唯如此,大学去行政化才有可能,大学的学术特质才会得到宏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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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5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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