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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高校的和谐发展,提高高校的运行效率,国家人事部、教育部印发了《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
《意见》第12条规定:“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通用岗位等级,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仍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其中教授对应专业技术一至四级岗位、副教授对应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讲师对应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助教对应专业技术十一至十三级岗位。每一级别对应不同的工资,也就是说,今后即便职称一样,也将根据不同级别享受不同工资待遇。由于它直接关系着教师的工资、身份和尊严,教师为此争论不休、热议不止。主要的争论、热议事项有两个,一是专业和管理岗位人员边界混同;二是教师教学和科研活动边界混同。
专业和管理岗位人员边界混同
“专业和管理岗位人员边界混同”实质上就是大学行政和学术权力边界混同的问题。这是中国高校中长期存在的一个问题,也是现在一个广受诟病的问题。但这一问题的解决尚需时日。在本次“岗位设置”中,虽然《意见》对管理岗位也作了说明,但由于专业技术岗位的工资略高于管理岗位工资,使很多现在主要岗位是“管理岗位”,但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进入到专业技术岗位的聘任中来。他们的到来,立即就破坏了《意见》的规则,突破了《意见》的主旨。这突出表现在身处校(厅级)、院部(处级)管理岗位上的“领导”对“专业三级岗位”、“专业五级岗位”的侵占。由于这些身处管理岗位的领导掌握着制定学校“岗位聘任”制度的权力,在制定制度政策时,他们会无意识地把自己的“已有条件”制定到学校的岗位设置规定中。因此,他们首先在制度上占了先机。“三级教授”的聘任权在各学校,但很多学校的有“教授头衔”的领导首先被直接认定为“三级教授”,或后被评为“三级教授”。同时,由于这些“管理岗位”教授长期居于要职,有广博的社会资源和资本,他们的科研业绩、荣誉称号也不是一般教师所能比的,他们的业绩条件同样会优厚。第三,各级岗位“评审会”评委主要由校领导、职能部门领导担任,他们与“管理岗位”教授有着天然联系,属于惺惺相息。而一般教师却没有这个“关系资本”。同等条件下,被评上的往往得人缘好的人。如此这般,在三级教授、五级副教授中,有“长”的教授占据多数也就不足为怪了。
教师教学和科研活动边界混同
虽然大学应该教学与科研相结合,或者说科研应该促进教学。但在实践中,大学科研活动对大学教学的冲击是巨大的,甚至是致命的。因为科研见效快,实际利益明显;而教学没有直接的效益。为了避免“科研”对“教学”的过度冲击,《意见》第5条作了一些弥补性规定:“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学校可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积极探索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这也即是说,各大学可以把教师设为三类岗位,然后根据不同“类”岗来设置条件。但现实中,除一些名牌大学,如浙江大学实施这种教师分类设置外,大部分高校还是统一设为一个岗位,即教师岗位。如此这般,可真苦了那些安心授课,科研成果却平平的人了。因为这些大学的岗位任职条件中,虽然包括教学方面业绩(如各级教学名师)、工作业绩(如各级先进工作者)、科研业绩(论文、著作、项目、获奖、专利等),但比重上明显不同。科研业绩所占“条件”要远高于其它方面所占条件。再说教学方面、工作业绩方面能够拿得出的“条件”也没有几个呀?!
在这种边界混同中,教师特别是一线教师再次被边缘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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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5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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