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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6日,经国务院同意,教育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意见》瞄准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中的学科专业、编制、岗位、进人用人、职称评审、薪酬分配、经费使用、资产处置、内部治理、外部监控等方面的深层次问题,进一步向地方和高校放权,给高校松绑减负、简除烦苛,让学校拥有更大办学自主权。这引起高校的普遍关注。高校作为独立办学的法人实体单位,应该有什么权力?实际有什么权力?新的权力下放会给高校带来实质意义上的权力吗?
高校应该有什么权力?回答这个问题是复杂而又简单的问题。“复杂”是因为这个问题回答不清,“简单”是因为这个问题已经有法律意义上的答案。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对高校权力有明确规定。该法第四章第三十条至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高校的权力。“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但在实践中,这些权力基本是束之高阁。招生计划、专业设置、教学计划、对外合作、内部机构设置、教师评聘、津贴与工资分配、资产处置等,高校基本没有实质权力。这些权力基本在高校的主管部门,在政府手中。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五部委”出台意见简政放权才惹人关注。
那五部委这次下次的权力有哪些呢?按文件,至少包括了《高等教育法》中规定的应该属于高校的权力均给予下放,甚至有些权力还下放的较为彻底,超出了《高等教育法》中的规定。
第一,学科专业的“放管服”:落实和扩大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
在完善高校学科专业设置机制上,《意见》主要体现两个方面:一是改革学位授权审核机制。深入推进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二是改进高校本专科专业设置。对于前者,明确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之间的权力划分。特别之处是“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高校,新增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可不再要求培养年限”。对于后者,“除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外,高校自主设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内的专业,报教育部备案;自主设置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特别之处是支持高校对接产业行业需求,经学科和产业行业专家充分论证后,按照专业管理规定设置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新专业。
第二,编制与用人“放管服”:探索实行高校人员总量管理
关于困扰各高校的“编制”问题,《意见》提出三条“放管服”方案:一是积极探索实行高校人员总量管理。二是高校依法自主管理岗位设置。三是高校自主设置内设机构。三个举措条条都在理,高校用起来会多些自主权。对于“用人”,《意见》提出两个“放管服”方案:一是优化高校进人环境,自主公开招聘人才。二是完善高校用人管理,对如何管理“编内人员”“编外人员”有了具体指导意见。
第三,职称评审“放管服”:将职称评审权下放到高校
对于广大教师最为关注的职称评审,这次改革力度最大。主要举措有两个:一是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二是改进教师职称评审方法。对于前者,高校自主制订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这其中特别强调了“分类评价标准”、“同行专家评价机制”、“代表性成果”和“实际贡献”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方式。对于后者,强调阳光操作、创新操作,接受监督。
第四,薪酬分配“放管服”:健全符合中国特色现代大学特点的薪酬分配制度
《意见》关于薪酬分配“放管服”,提出二条方案:一是支持高校推进内部薪酬分配改革。二是加强高校绩效工资管理。对于前者,高校要理顺内部收入分配关系,保持各类人员收入的合理比例。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可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对于后者,重点加大对高层次人才集中、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着力培养拔尖创新人才高校的倾斜力度。并特别提出“高校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
第五,经费资产“放管服”:扩大高校资产处置权限
经费资产“放管服”主要解决高校经费安排自主权、统筹权、预算调整权问题,高校经费使用管制程序条件多、制约预算执行问题,高校资产处置及处置收益使用权和高校税收负担较重等四方面问题。对此,《意见》给出两大举措:一是改进高校经费使用管理。二是扩大高校资产处置权限。对于前者,《意见》要求合理安排基本支出,以扩大高校经费安排自主权。高校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在不改变项目资金用途的前提下,自主统筹使用项目资金,切实扩大高校项目经费使用统筹权、预算调整权。对于后者,《意见》适当提高资产处置的备案和报批标准。高校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应淘汰报废的资产,处置收益留归学校使用。税务部门要执行好各项涉及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内部治理“放管服”:加强党对高校的领导。
对于内部治理方面的“放管服”,《意见》提出四大举措:一是加强党对高校的领导。二是加强制度建设。三是完善民主管理和学术治理。四是强化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这实际上是对中国大学现代治理结构进行了描述和界定,是对中国现代大学制度的描述和界定。它明确了大学利益相关者的权力与地位,功能与作用,明确了利益相关者相互之间的关系。《意见》提出高校党委对本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本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提出高校要依法依章程行使自主权,强化章程在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方面的基础作用。提出高校要进一步健全高校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和群众组织作用。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坚持不懈培育优良校风和学风。完善学术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推动学术事务去行政化。《意见》同时提出,高校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等校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的情况外,均应当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公众、媒体等力量在监督中的作用。
为强化监管优化服务,《意见》要求:一是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转变管理方式,通过信用机制、抽查、督导、巡视等加强监管。二是加强协调与指导,各地各部门要互相配合、整体推进,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三是营造良好改革环境,简化优化服务流程,精简和规范办事程序,推动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改进服务质量。
应该说,本次《意见》对高校自主权的“放管服”,力度还是十分巨大的。那么这些权力高校可以用吗?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还应该静观其效。事实上,由于中国高校“法人”地位的模糊性,使我国高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无人敢负责”的境地。比如说,学科专业设置权,高校想用也不一定用成。一是省里有高校分类发展规划,二是各高校有升格的冲动。任何一个高校面对可以获得的博士、硕士授予权,都不会无动于衷。虽然这些授予权可能带来的是负面资产,但这些“授予权”让高校领导教师觉得脸上有光,高校一定会不予余力去追求。岗位、机构用人权,更是画饼充饥。没有哪位领导是真正按大学功能来设计机构、岗位和进人用人的,这其中的利害很难说清楚。例如,高校处级机构基本上都在40个以上,明白人很清楚,高校根本用不了这么多处级机构,机构多了,效率反而低。但谁能、谁敢把机构减少?把不想用的人辞退?职称评审权,同样也不好用。如果按实际学术标准来考察,高校特别是非“211工程大学”里的教授、副教授可能至少有30%是不达标的。那么问题来了,高校有了这个评审权,书记校长敢不用?他们首先要好好思考的是如何平衡教师之间的关系,而不是教授本身的意味。否则,他们的位子也不稳固了。薪酬分配这个权也不一定好用。首先,有钱也不一定能发,虽然有自主权,但财务审计过不去。其次,信息公开了,人员之间薪酬就不能有大的差距,否则领导的日子一定不好过。还有经费使用权,在预算的大旗下,一般高校难有作为。由是观之,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还需要一些思想、理念、制度、法规方面的配套改革。
事实上,激发广大教学科研人员教书育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需要良好的制度环境、人文环境、学术环境。这些环境的实现往往不需要过多的权力支撑,它更需要的是人文关怀。创设一个让高校教师学生、管理人员敢于说真话、办实事的人文环境,创设一个让教师追求真理、学术自由的人文环境,是“放管服”成功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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