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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一些国家对于RNA生物农药归类

已有 1774 次阅读 2022-7-14 10:08 |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欧美一些国家对于RNA生物农药归类

基于RNAi技术的RNA生物农药具有众多的优势,相比于传统的化学杀虫剂来说,具有更强的特异性,且容易在环境中降解,因此,是一种绿色无污染的生物农药。并且,因其研发较易,开发费用低,技术层面的问题较易解决,但是,在其商业化应用之前,需要经过不同国家相关部分的安全评估和授权程序。

  • 美国对RNA生物农药的归类及安全性评价 

针对于植物中表达dsRNA的植物源保护剂,美国EPA已经批准拜尔的转基因玉米MON87411,该转基因玉米同时表达Cry3Bb1CP4 EPSPSdsDvSnf7。美国环境署(EPA)针对MON87411中产生的成分dsDvSnf7作为生物化学物质进行了环境持久性研究,评估了其在陆地及水环境中的归宿,同时评估了针对非靶标生物鸟类、哺乳动物、淡水无脊椎动物、淡水鱼、海洋和河口鱼类及无脊椎动物,非靶标昆虫、蜜蜂及其他无脊椎动物的毒性及安全性进行了测试。

笔者注意到,在进行环境风险评估时,某些物种只用到了生物信息学分析的方法,并以分析结果作为环境评估的依据。比如,对鸟类的红隼、石鸽和绿头鸭,哺乳动物中的肉牛、家养狗、马、家鼠、挪威大鼠、猪、蜜蜂和大黄蜂基因组进行了生物信息学分析。dsDvSnf7对非靶标物种的影响主要是对广泛类群以及最有可能受到影响的物种的测试,主要评估了包括物种生存、生长、发育和繁殖在内的各项影响,并选择足够长的时间评估潜在的不良反应。同时,考虑到实验中dsRNA可能降解的问题,采取了足够大的浓度进行试验测定。

EPA的结论显示,dsDvSnf7不太可能对非靶标物种具有生物学意义上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EPA对该产品进行风险评估过程中,大量的测试并不是通过转基因植物或者植物提取物进行测试的,而是通过合成游离的dsDvSnf7进行的,这也为未来基于直接利用的dsRNA生物农药的环境评估提供了一个参考。

针对于直接使用的非植物源RNA生物农药,目前尚未有任何一个产品获得EPA批准。在美国,针对于这种各类型的产品,主要由《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灭鼠剂法》(FIFRA)和《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FDCA进行农药的规范和管理,并授权EPA对农药进行登记与评估。所有的杀虫产品需要经过美国环境保护署(U.S. EPA)注册、登记,才能进行后续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田间测试也需要经过实验使用许可,EPA评估农药最终使用产品的注册,并对活性成分和实际产品进行评估。美国多数州参考EPA的审查数据和结论,但是也有少数几个州需要向他们提交数据,进行随后的评估。

针对于喷洒型的dsRNA产品,由于目前尚未有任何一款产品被批准上市,因此,并没有关于喷洒型dsRNA类农药的明确归类问题。但是,基于上述美国对植物源RNA生物农药的检测和管理可以看出,美国EPA更倾向于将其作为生化杀虫剂进行相关的要求,关于这一点,可以参照EPA 颁布的联邦法规第40篇(CFR)第158部分,以及“Subpart U-Biochemical Pesticides of 40 CFR Part158”的数据要求,对农药活性成分和产品进行评估。

  • 欧盟及其他国家对RNA生物农药的归类及相关政策 

在欧盟,任何植物保护产品(plant protection productsPPP)(农药),均需要对其活性物质和最终产品进行授权,其中活性物质的授权是植物保护产品(农药)授权的先决条件。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根据欧洲食品安全局(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 EFSA)对活性物质进行风险评估与指导。除此之外,OECD、欧洲和地中海地区植物保护组织(European and Mediterranean Plant Protection OrganizationEPPO)和EFSA编制的指导文件对这些法规进行了补充,描述了活性物质和农药产品风险评估的方法学要求。

在欧盟,主要将PPP分为化学品,微生物以及基本物质,并没有美国以及中国农药分类体系中生物农药这个类别,那么,基于dsRNAPPP并不属于微生物以及基本物种这种范畴,目前还没有任何具体的指导文件定义基于dsRNAPPP的授权,但是OECD2020)给出了一定的指导意见。目前基于dsRNAPPP在欧盟仍然应该被作为化学PPP进行看待,但是也有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特定关注领域的风险评估进行豁免或者调整。

虽然目前还没有针对dsRNA产品的法规政策,但是在欧盟,以 dsRNA 作为活性物质的 PPP 应用预计在未来几年内实现。

因此,欧盟主管当局应开始深入讨论未来如何充分评估此类产品的风险。目前, EFSARNA生物农药风险评估定义为安全,因为喷洒的dsRNA对动物、人类造成的风险很低。

具有决定性的论点认为,喷洒dsRNA由于有太多的生物和物理屏障需要克服,因此,口服RNAi产品对于干扰人类基因表达的概率很低,造成风险的可能也很小。

20185月,新西兰环境保护局决策委员会the Decision-Making Committee of the New Zeal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uthority)发布了一份公告,结论是用dsRNA处理(包括摄取、吸入和吸收)的真核细胞或者生物体不属于新的生物。因为通过dsRNA处理真核生物,并不能修饰及改变其染色体DNA,也不能产生可以遗传的变异,不属于新的生物体,因此,无需进行风险评估。同时,新西兰初级产业部(the Ministry of Primary Industries)将RNA列入“可忽略不计的风险登记册”(Neglible Risk Register)。因此,在新西兰,任何人都可以在开放环境中使用任何 dsRNA 材料处理真核生物(尚未被列为生物安全威胁),而无需任何事先批准。

我国关于RNA生物农药产业化研究尚处于早期阶段,尚无RNA生物农药相关的法律法规。相信随着RNA生物农药的研发和推广,相关部门也会对此进行充分的考虑,并制定出相应的政策法规。

文章来源:

关若冰,李海超,苗雪霞,RNA物农药的商业化现状及存在问题,中国农业科学




https://blog.sciencenet.cn/blog-3521522-13472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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