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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做的发明创造,离职能不能带走?
离职创业有没有法律风险?带走老东家的技术申请专利行不行?
今天带给大家的故事,就是离职创业引发的诉讼,希望对你有所启发。
技术男甲系公司A的员工,离职后创立公司B,甲安排其大学同学乙为发明人,提交多项指纹识别芯片技术专利申请,并安排乙将这批专利转让给与甲存在利益关系的公司C,再由公司C转让给甲自己的公司B。
A公司发现上述情况后,提起诉讼,主张B公司名下的涉案6项专利都是甲在任职期间做出的职务发明,专利权应归A公司所有。
法院观点:
涉案6项专利申请的内容与甲的本职工作关联性较强,其虚报发明人、迂回转让权利的行为并不能改变其职务发明的事实,故判决上述专利归A公司所有。
《专利法》第六条对职务发明有明确定义: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同时,《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
结论
所以,甲机关算尽,但依然不能改变职务发明的事实,其专利权应该归原单位A公司所有。
员工离职、用工作经验创业,这样的事屡见不鲜,但老东家的东西不能想怎么用就怎么用!
小心竹篮打水一场空。知识产权,就是关乎诚信的制度。这事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
2、因员工跳槽,威马要赔吉利6.4亿
视频一:(视频录制在我的视频作品里面欢迎点击观看)6月中旬,最高人民法院对吉利诉威马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做出了二审判决。该案因吉利大量员工“跳槽”威马引起,原告吉利索赔21亿,最终历时5年多,法院判决威马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6.4亿,创下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判赔数额历史新高。
对该案感兴趣的同学,关注微信或抖音的“华冰聊专利,下期详细讲故事的前因后果。
欢迎留言评论,提出您感兴趣的话题我们一起探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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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3 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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