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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文:《一位精神科医生的独白》(14)——谁是病人(1)

已有 1678 次阅读 2023-1-9 11:58 |个人分类:临床研习|系统分类:科普集锦

很多人声称宁患癌症,也不愿意患精神病。虽然大多精神病人并无生命之虞,但一个人一旦患上精神病,几乎等于精神上被判了死刑。你将不再是从前的你,你的人生将厄运如影随形,永远挥之不去。大家不会明说,但实际上你已经被你所有认识的人打入另册。亲朋好友会像躲避瘟疫一样躲避你,升官发财的机会从此与你无缘。最后甚至连基本的人格尊严都难保障,一步一步沦落到社会底层。然而有权把你送入精神病院的人常常就是你的直系亲人或相关人员,如同事、朋友和警察等。万一这里存在什么误会或阴谋,你很可能就会“被精神病”。这样的事件哪怕只有万分之一的概率,对当事人而言,都将是一场毁灭性的灾难。

我们或许可以寄希望于具备专业知识的精神科医生帮我们厘清是非,还我们清白之身。当你了解了精神病的诊断原理之后,恐怕就难以乐观了。

精神疾病是现代医学中唯一一类单靠症状的描述,没有实验室检测进行诊断的疾病。判断一个人精神是否正常,大抵通过以下三个途径。

一种以多数为正常标准。有个古老的传说:一年大旱,河流都干涸了,只有两口井还有水。但是只有一口井里的水可以喝,另一口井里的水有毒,喝了会发疯。大家商定将没有毒的井水留给国王和王后专用,其他人只能喝有毒的井水。熬过了旱季,大家惊奇地发现,国人都平安无恙,可国王和王后却疯了。可见以多数为准绳有时是会颠倒黑白的。

二是以常识为正常标准。一个人不穿衣服在大街上裸奔的人是违反常识的,一定是疯子。但是仔细想想,人类的哪一项发明创造不是从违反常识开始的?第一个裸奔者是疯子,但第二个裸奔者可能就成了行为艺术家。

三是以是否出现精神症状为判断依据。其实这不过是将一个大的难题分解成了无数个小难题而已。“何谓精神症状”与“何谓精神病”是同质的问题。用专业的精神症状名称来描述精神病,至少听起来更加专业。以至于很多精神医学专业人员相信,他们有能力甄别精神病人。但这个信念却受到了来自非专业人士的挑战。1972年,美国一位刚取得心理学和法学双学位的学者罗森汉,受好奇心驱使,看是否可以伪装精神病。他招募了8个自愿者组成“虚假精神病联盟”。结果其中7个人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1人被诊断为“躁狂抑郁症”,被强制住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他们开始为自己辩解,但仍被强迫治疗。8人平均住院19天,最长住院52天。罗森汉在医院的正常表现也被医生视为精神分裂的表现。试验后有位精神病专家不服,声称可以揪出假病人。罗森汉表示应战,要派出一些假病人前往医院。三个月之后,医院声称自信地表示,他们一共发现了41个假病人。但实际上罗森汉一个假病人也没派出(On Being Sane in Insane Places D.L.ROSENHAN SCIENCE 19 Jan 1973 Vol 179, Issue 4070 pp.250-258 DOL:10.1126/science. 179.4070.250)。

即便不存在阴谋陷害一说,一个住院“病人”要想说服他的经治医生相信他没有精神病远比想象的困难。因为绝大多数精神病人都是不承认自己有病的。精神科医生对病人的这类申诉基本上处于麻木状态,不论病人说什么都不会相信的。此时病人的处境如同陷入了“第22条军规”的逻辑陷阱,永远无法自行解套。(注:《第二十二条军规》是美国作家约瑟夫·海勒创作的长篇小说,二战时美国空军为了阻止飞行员逃避飞行,第二十二条军规规定只有疯子才能获准免于飞行,但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可你一旦提出申请,恰好证明你是一个正常人,还是在劫难逃。)病人想要证明自己没病,就必须否认自己有精神病。但只要他否认有病,就说明他对自己的病没有认识。在精神科这叫“缺乏自知力”。不仅说明他有病,而且还病得不轻!反过来,如果他策略性的承认自己有病,那就只能老老实实地住院治疗。不论他是否承认有病,都无法“自证清白”出院。

为了对精神病实行有效的管理,同时又最大限度地避免“被精神病”,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严格规定精神病的认定过程,确保不被阴谋利用和干扰。1997年,笔者在美国华盛顿州西部州立医院作为访问学者学习了1年。按当地法律规定,一个人不论被谁送入精神病院,当事人都有权利提请法官裁定医院是否有权强迫他入院。因此,大多病人入院时都比较淡定,他们相信他们受法律保护,不可能“被精神病”。我当时一个很大的困惑是:法官不具备精神医学专业知识,他怎么能够对一个人是否患精神病作出合理的裁定呢?一位美国医生是这样给我解释的:“法官并不需要对申诉者是否有病做出裁定,他只需根据普通常识判定申诉者是否对他人和社会具有危险性、并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判定他是否需要住院。法官的判定可以避免来自亲属和/或医生的偏见。如果病人对判决不服,还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后再次提出申请。”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新中国成立后在精神卫生立法方面一直处于空白状态。1985年,卫生部医政司指定四川和湖南卫生厅协同起草《精神卫生法》。华西医院精神科主任刘协和等5位专家鏖战3个月,拿出了精神卫生法草案的第一稿。后经无数次修改,延宕27年,直到2012年10月才最终得以颁布。其中经历了多少艰难困阻难以言表。尽管该法案还存在许多缺陷,但毕竟实现了零的突破,中国人有望可以使用法律来保护自己不“被精神病”了!

其实,出台一部专门法并不是最困难的事。比颁布一部专门法更困难的是民众的法律意识。下面记述的我在美国目睹的一个真实的案例,或许可以启迪我们对精神卫生法做更深入的思考。

约翰(化名)是来自美国华盛顿西部州立医院的住院病人,诊断精神分裂症。已经住院多年,但他一直不认为自己有精神病。他认为自己有罪,应该去蹲监狱,而不是住在医院里。但他的医生认他这是一种称之为罪恶妄想的精神症状。他数次申请出院都被设在医院的简易法庭的法官拒绝。为了表示抗议,有一天他用打火机去烧病房的自动消防喷水阀,导致病房如发了洪水一般被水淋了个透。事后他向州法院提出了裁定他是否患必须住精神病院的申请。经过一周的听审,最后由陪审团裁定:约翰有行为责任能力,对社会不构成危险,不需要住院。听到法院判决,他的母亲带着哭腔央求医院不要放约翰出院。但院方却无奈地表示除了放他出院,没有别的选择。

约翰出院后立刻自己去了监狱。但狱方告诉他,他们没有权力收他入监。只有警察可以抓人进监狱。于是他又到警察局。可警察告诉他:“你没犯罪,警察是不能随便抓人的。”

第二天,约翰拖了一车铁丝网拦在西雅图出城的高速公路上,导致高速公路被堵数小时。最后警察只好将约翰抓起来。3天后约翰又被送回了精神病院。

绕了一个大圈,约翰回到了他的原点。这个案例看似一个闹剧,但反映的却是一个严肃的话题:谁有权力判定一个人是否患精神病?怎样从制度上保障我们不会“被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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