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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梁志清,尚永普,张富花. 《伤寒论讲义》逻辑错误浅议. 医学与哲学,1990,(8):50-51
形式逻辑是帮助人们正确认识客观事物的重要手段。高校五版《伤寒论讲义》(以下简称《讲义》),在概念的定义、子项划分及思维基本规律等方面均存在一些逻辑错误,从而影响了教学效果。本文拟通过对《讲义》中几例逻辑错误浅析,以期重视提高《讲义》的逻辑水平。
一、违反了定义概念的规则
对一个对象下定义,应先把需要定义对象的所属范围划出来,然后再把这一对象的特有属性揭示出来,两者结合在一起,便构成了这一概念的定义。这就是逻辑上所谓“种差加最邻近属”的方法。然而《讲义》对某些病名、症状、证候等概念所下的定义,违背了下定义的逻辑方法。如对“太阳病”这一概念所下的定义是:“太阳病,是人体感受外邪,正邪交争于人体浅表,出现的病证,为外感病的初期。”
按照下定义的逻辑方法来衡量,这一定义既没有划出“太阳病”的所属范围,又没有揭示出“太阳病”的特有属性,也即既未讲明“最邻近属”,又未说出“种差”。正确的定义当是:“太阳病,是人体感受风寒之邪引起的,以营卫不调为主要病理变化,临床上以脉浮、头项强痛而恶寒为主症的表证。”“表证”是“太阳病”的“最邻近属”,定义时证必须讲明。不能定义成:“太阳病,是……‘病证’”。“病证”虽然也是“太阳病”的属概念,但不是它的“邻近属”,中间还隔着“表证”这一层。只有点出“表证”,才能明确“太阳病”是属于“表证”这一范围中的一类病证,而不是表证以外的别的病证。反过来说,如果“太阳病”的定义只有“最邻近属”而无“种差”,那么我们只能说“太阳病是表证”。然而,“表证”这一概念,又是人体感受外邪,正邪交争于人体浅表的病证的总称。如果定义中只说“太阳病是表证”,那么像风疹、风热、风痹、伤暑及某些皮肤病等就都可称作“太阳病”了。因为这些病证都是人体感受外邪,正邪交争于人体浅表出现的表证,这显然是不准确的。错在下定义部分的外延大于被下定义部分外延,犯了“定义过宽”的逻辑错误。不指明“感受风寒之邪引起,以营卫不调为主要病理变化,以脉浮头项强痛而恶寒为主症”这些“种差”,就不能区分“太阳病”和“风疹”、“风热”、“风痹”等的差别,就不能说明“太阳病”究竟属于“表证”中的哪一类型。这对于学生了解“太阳病”这个概念来说,仍然是十分模糊的。只有具有“感受风寒,营卫不调,脉浮头项强痛恶寒”这些特有属性的“表证”,才能包括太阳中风,太阳伤寒,也才能称作“太阳病”。所以,只有把“太阳病”这个概念的“种差”和“最邻近属”结合起来,对“太阳病”这个客观存在,才能在概念上有个明确交待。逻辑所提供的这种定义法的结构组成,正是休现了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一般与个别相结合”的原理。虽说“太阳病”本身是一个个别的客观事物,但也含有一般“表证”的共性。而“表证”的共性也总是存在于个别之中。一 般、个别,个别、一般,便构成了“表证”的整体。我们下定义时,也只有遵循这个原则——个别与一般相结合,才能“鱼鲁分晓”、“亥家自现”。至于原定义最后“为外感病初期”这句话,应当删去。因为“太阳病”不都传变入里、未传变入里而愈于表证阶段者,其中后期仍是“太阳病”,不只是初期才算“太阳病”,只不过是病程较短而已。
二、子项遗漏
划分是从外延方面明确概念的逻辑方法。进行逻辑划分必须穷尽,划分出来的子项总和要等于母项的外延。不能把应该列入的子项有任何一项遗漏。《讲义》对“桂枝汤禁例”的划分,就遗漏了一些应该列入的子项,犯了划分“过窄”的逻辑错误。
对“桂枝汤禁例”,《讲义》共划分出三项子项。一是原文16条(赵本号,下同)“桂枝本为解肌,若其人脉浮紧,发热汗不出者,不可与之也。”——太阳伤寒证禁用桂枝汤,二是原文17条“若酒客病,不可与桂枝汤,得之则呕,以酒客不喜甘故也。”——里蕴湿热者禁用桂枝汤,三是原文19条“凡服桂枝汤吐者,其后必吐脓血也。”——里热证禁用桂枝汤。根据划分子项不能相容的规则,第二、三项有交叉,故当合为一项。这三项禁忌证,主要是根据桂枝汤酸敛助热的作用提出的。然而,桂枝汤除有酸敛助热的作用外,《伤寒论》中还多处提到桂枝汤有发汗作用。如《伤寒论》中54条“先其时发汗则愈,宜桂枝汤。”57条“可更发汗,宜桂枝汤。”234条“可发汗,宜桂枝汤。”桂枝汤既有发汗作用,那么《伤寒论》50条“假令尺中迟者不可发汗。……。”83条“咽喉干燥者,不可发汗。”84条“淋家,不可发汗......。”85条“疮家,......不可发汗。”86条“衄家,不可发汗……。”87条“亡血家,不可发汗……。”等条证均当列为“桂枝汤禁例”。上述不可发汗各条,根据划分子项不能相容的规则,可归纳为“阴虚证禁用桂枝汤、阴虚内热证禁用桂枝汤(此项又可和原二三项合并)、气血两虚证禁用桂枝汤”。故“桂枝汤禁例”除《讲义》所立的三项外,还应补入“阴虚证、气血两虚证”这两项。这样子项总和才能等于母项外延,才符合逻辑划分规则。遗漏了这两个子项,学生对“桂枝汤禁例”的了解就会不全,对所划分的母项概念外延也不能有完整的认识。
三、违反逻辑思维基本规律
(一)违反矛盾律要求
矛盾律要求: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不允许对于两个不能同时为真的思想都予以肯定,如果这样就自相矛盾了。《讲义》对判断的表述、概念的定义及条文释义当中有些则违反了矛盾律要求。如对原文91 条“伤寒医下之,续得下利清谷不止,身体疼痛者,急当救里;后身疼痛,清便自调者,急当救表。救里宜四逆汤,救表宜桂枝汤。”的释文中有这样的论述:“今医者误用攻下,病人出现下利清谷不止,为病证由太阳之表内传少阴之里。”“本条提示,太阳病误用下法引起变证……。切不可因表证未解,概用先表后里之常法……。”上述“引起变证”和“表证未解”同时予以肯定则违反了矛盾律要求。为便于说明,让我们先了解一下《讲义》对“变证”所作的解释:“太阳病变证的主要特点有三:其一由太阳病变化而来,但已不属于太阳表证,其二,不属传经之变,似不能明确归入六经病本证,其三,证候复杂,变化多端,变证之间不具有规律性联系。”(《讲义》42页)用“变证”这三个特点,衡量《讲义》91条释义中“引起变证”和“表证未解”这两个判断,就不难发现,二者不能同时为真。如果说“引起变证”为真,就不能同时存在“表证未解”和“病证由太阳之表内传少阴之里”的传经之变,如果说“表证未解”为真,又内传少阴之里形成“太少并病”,则说明该证并未脱离六经病本证,既然未离开六经病,则不能说“引起变证”。由于《讲义》释义的自相矛盾,就说不清91条究竟属于误下“引起变证”,还是属于误下引起的“太少并病”。从原文分析,91条证虽经误下,但表未尽解,又内传少阴之里,形成“太少并病”。虽经误下,但并未脱离六经病证。再从论中16条“......,此为坏病,桂枝不中与之也,......。”所论来看,“引起坏病”则不得用桂枝汤。反过来说,宜用桂枝汤者则不为坏病。91条既言“救表宜桂枝汤”,从而证明91条证不是坏病。故91条释义中“引起变证”之说不能为真,当以“表证未解又内传少阴之里”为是。
(二)违反同一律要求
同一律要求: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在一起来使用。《讲义》对第二章第三节“太阳病兼变证”的讲解则有违于同一律要求。这一节共讲了10类36个证,其中有太阳病“兼证”,也有太阳病“变证”,但对哪一证也没说明该证属太阳病“兼证”,还是属于太阳病“变证”,把“兼证”和“变证”混为一谈。“兼证”和“变证”虽属同一类属,但二者外延各异,同一种属而外延全异的并列概念不可混为一谈。两个不同的概念混在一起,各自都使自身的独立含义受到了干扰,不能使学生明了哪些是“兼证”,哪些是“变证”,“兼证”和“变证”是同一概念,还是有什么差别,从而使学生的思维陷入混乱。
从上述三点可以看出,《讲义》在某些方面忽视了形式逻辑的应用。造成了某些概念混乱,定义不准,说理不清,从而影响了学生对这门实践性很强的经典著作的学习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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