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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证据的事实:从科学到公共科技政策

已有 4827 次阅读 2010-10-11 18:03 |个人分类:纵论|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风险, 科学事实, 公共科技政策

            

 在转基因主粮和干细胞研究风险等公共科技政策争论中,“科学证据”及其所依据的“科学事实”往往是科技评价和相关决策中首要乃至最终的“论据”。 但这样的论证,尤其是在科技乐观主义的论证中,存在着语境偷换,即在未区分科学与公共科技政策语境的情况下谈论作为证据的事实,而其背后的基本观念是,科学事实被赋予了无条件的、绝对化的客观性。然而,当代科学哲学和科学技术论的新近研究表明,科学事实本身并非与人的目的和实践语境无关,在科学与公共政策两个不同语境中,科学事实的意涵具有很大的差异,不对此进行深入的辨析,可能会导致相关争论中的混淆与纠缠。

 首先,科学在本质上是一种人类探究活动,科学的旨趣在于寻求有意义的科学事实。科学探究是在人的目的引导下进行的,这种目的性不一定像社会建构论者主张的那样,指向具体的价值和利益,而更恰当的理解是,人们总是在探究他们认为有意义的事物。恰如当代科学哲学家基切尔(Philip Kitcher)所言——科学追求有意义的真理。由此引申出一个耐人寻味的问题是,何谓意义?一方面,在不同的时代、文化和社会条件下,科学家们对其探究赋予了不同的意义。牛顿自认为他对自然秩序的发现是为了呈现上帝的力量,中国古代的天文之所以发达,旨在观天象以察人事,这些意义决定了科学家做什么和不做什么,决定了科学家可能关注进而获得哪些科学事实,也决定了哪些科学事实可能被忽视。另一方面,一旦超出了科学的实践语境和历史条件,必然要对科学事实的意义加以重新解读。

 其次,当代科学日益发展为一种知行互构的技术化科学,科学事实多为对有条件的效用和功能的描述。赋予科学事实以无条件的客观性,甚至将其等同为真理,是一种表征主义的知识观和科学观——认为科学能像照镜子一样反映自然的一切,但这在很大程度上未能体现科学实践的真实过程。不论是古希腊哲学对“是”或“存在”的本体思辨,还是逻辑经验主义对于经验观察的聚焦,都试图简单化地在非真即假的意义上寻求真——世界的真实表象(表征),并且将求真的方法简化为认识主体非介入性的“看”或“观察”。事实上,亚里士多德式的哲学化自然知识体系的衰落早已表明,人类不可能通过看和思辨构建反映万物“是其所是”的知识大全;而逻辑经验主义的式微,也恰恰因为忽视了简单经验与基于科学仪器和工具等技术中介的经验的差异。自培根倡导知识的力量以来,科学告别哲学,不再抽象地寻求其理论知识体系,而将其知识体系建立在可操作的测量工具与控制手段之上,由此所获得的各种科学事实,不仅仅是关于世界是什么的假说,而且为我们可以对世界做些什么指出了尝试的方向。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当代科学应该被视为一种有效的知识行动体系或技术化科学。在技术化科学实践中,对科学事实的表述,不再像近代哲学化的科学那样,脱离科学的操作谈科学,看不到不能离开温度计谈温度之类的常识,抽象地断言“A是什么?”、“A具有什么本质属性?”,而是通过对研究对象的干预和控制,尝试性地推定“在某一条件下,A与什么有关系?在某一关系中,A具有什么效用和功能?”。如果说前者的答案是确定的全称判断,后者的答案则是特称的和有条件的。在生命科学等技术化科学中,把握科学事实的方式多为后者。

 由此可见,科学事实与知识一样,与其说是一种等待着人们去发现的某种原始事实,不如说是一种通过人的选择和构建而获得的人造物或人化物。科学事实的获取是一种有意义的行为,是一个“发现与制造”、“知识与行动”同构的过程,作为人造物或人化物的科学事实是与人的目的和工具等实践语境相关的,是具有历史性的,科学事实的正确与错误、精确与疏漏,都应该纳入到实践和历史的脉络中细读。如果我们不再认为科学事实是所谓无条件的、绝对化的客观事实,而从实践维度强调其意义、凸显其有条件的效用和功能,它就不再能够无条件地直接迁移为公共科技政策领域的证据。

 在公共科技政策争论中,科学事实必然跨出科学实验室,走向使其得以成立的复杂的、社会化的行动者网络,对科学事实的认定不再是一种单纯的科学判断。对于某个科学事实的赞同性表述往往是由相关网络中的行动者来进行的(或由其他支持者转述),相对而言,反对者多为处于这些网络外或边缘的怀疑者。由于前者纠缠于一个巨大的利益网络之中,面对可能的风险,往往倾向于选择阴性(预计风险可接受),虽然其中有很多支持者意识到这种阴性可能是假阴性(预计风险可接受,却出现了不可接受的风险),但他们又不愿意因选择阳性(预计存在不可接受的风险)而带来利益网络的破局。而后者在能力、资源和力量上往往处于劣势,并且可能陷于假阳性(预计存在不可接受的风险,但并未发生)的困境而受到指责。近年来,在国内外的转基因等争论中,现实的情况表明,如果反对者的主张得不到实质性的支持,就不能获得研究资源,无法进入到知识制造的行动者网络之中,最终缺乏建构科学事实的力量,加之如果不能有效诉诸舆论和社会运动(那实际上是另一种语境中的“科学事实”的建构),很难发挥其作用。

 面对这种现实的力量不对等,如果公共科技政策研究和决策不满足于事后的评判和补救,公共科技政策争论中所要寻求的作为证据的事实就不应是对科学语境中的科学事实照单全收,而应在公共科技政策的语境中对其加以重新解读和建构,进而在必要时影响科学语境中科学事实的建构议程。这并不是要对科学横加干预,而是因为基于技术化科学的科学事实有其固有的局限性:科学事实永远只能有选择、有条件地揭示事物的某些效用和功能,对某些科学事实的“知”,往往意味着对更多科学事实的无知和无视;将某些科学事实的效用与功能付诸于“行”,常常可能导致更多意料之外或未加意料的效用与功能。一旦科学事实走出科学实验室,就应该从公共科技政策层面追问其“所做”和“所未做”的意义和正当性。

 有鉴于此,一方面,应该立足公共利益,有选择地探究有公共政策意义(特别是那些容易被科学忽视)的科学事实,明确值得倡导和推动的科学研究方向。如手机是否影响人的健康等。另一方面,要从公共利益出发,认真对待有争议的研究,适当超越现实利益(对有些人而言,所谓现实利益其实等同于“对我有利者”,而那些“对我不利者”,他们或视而不见、或假装视而不见、或因自欺加自负久了真的成为盲点)支持那些本该展开而未进行的研究。对转基因风险来说,除了暂缓有重大争议的研究,还应进一步开展有关转基因的可能危害的研究。对于干细胞研究而言,即使有唯恐失去创新机遇之类的考量,审慎的态度并非完全多余。更何况,那些真正有价值的研究和创新方向未必是已经可以看到的方向;再者,因为科学家也是人,即便排除利益关联,他们对一些领域前景的评估也难免不夸大自身工作的价值,难免不因为个人眼界或团体视野的局限而人云亦云。所谓的科技政策或公共科技政策,必须有一种内在的批评机制客服这些浮夸和局限。这并不是一种单纯的占领道德制高点的需要,也不完全是普世价值或科研伦理的要求,而是一种真正直面现实或者说实用主义的考量——一个科技投入的大国所必须具有的一种前所未有的、诚惶诚恐的审慎。

 如果中国将自己视为负责任的大国,并试图在转基因和干细胞等新兴科技领域引领世界潮流,对其中可能的危害展开研究无疑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应有之义。



转基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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