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毅的个人博客分享 http://blog.sciencenet.cn/u/饶毅      

博文

公平和正义有时要求“说”:谁判断施一公是否违规 精选

已有 20460 次阅读 2009-1-14 12:37 |个人分类:社会|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中国好像有个传统,这个传统在现代华人中也继续发扬光大:有争议的时候,机构和个人普遍避免公开、负责地发言。
 
我认为,现代社会,极力避免在争议时公开说明,有时不仅在道义上不妥,而且对事情的解决无济于事,甚至将清楚的事情搞混乱。
 
对施一公申请和获得2008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杰出青年基金”的争议,就是一个例子。
 
这是一个可以清楚有结论的事情,但是缺乏一个相关机构的公开说明,使清楚的结论显得不那么清楚。
 
争议问题的焦点是,施一公申请过程是否违规。
 
如果知道所有事实,就可以得出清楚的结论:施一公没有违规。
 
任何人申请任何基金的经费,资格审查的责任在于基金会。在美国,也很少人真正非常仔细地看美国多个基金会的具体条文。一般人知道大概,但没有细读。比如,我相信很多人就不一定知道NSF和NIH对申请者的国籍要求上有差别(NSF有国籍要求,NIH没有)。
 
那么申请者怎么算违规?是否看规定、是否懂规定不是判定违规的标准。违规是为了获得经费而编造不实经历、隐瞒事实。如果申请人没有欺骗、隐瞒,申请人就没有违规。基金会定的规定,基金会是最后解释者。
 
以上是一般原则。具体到施一公的申请,他和清华大学都全部、多次说明他真实的情况,在申请提交以前就已经说明,而基金委有关人员认为可以接受申请,这样才交上去。
 
在争议发生后、在方舟子向基金委举报后,我相信,基金委完全知道争议的焦点所在,也知道全部事实。据我所知,基金委也将方舟子的举报转清华大学要求答复,清华也如实做了答复。基金委在公示结束后,投票通过授予施一公“杰出青年基金”,表示它认为施一公的申请没有违规。
 
我从不止一个基金委领导直接了解到,基金委认为已经调查、讨论、投票了,结论也有了,所以才给施一公“杰青”,而且基金委认为“给”这一行动就是明确的结论:他们认为最后决定给就是肯定施一公没有违规。
 
但好像没有准备公开说明。我认为既然此事有较大影响,当代中国,不宜沿用以前息事宁人的方法,而可以公开澄清,这对争论的双方都是负责的态度。
 
很可惜的是基金委好像不准备就此事公开说明,需要其他人揣摩,既埋没了基金委的工作,也造成对基金委的不解,当然也就使一些人甚至误认为责任在于施一公而冤枉他。对于用真名提出异议的人,没有回答造成他们对基金委信任出现问题。基金委不公开清楚地说明,也给极少数不负责任匿名人身攻击者提供了口实。
 
基金委可以公开说明它为什么认为施一公的申请符合规定。基金委要求是“申请者提交申请书之前,在国外已没有固定受聘单位,项目依托单位为申请者唯一聘用单位”,这句话可以有不同解读。以前一般都是学生和博士后回国,没有实验室过渡的问题。而教授回国,基本上是个新鲜事,像施一公这样教授人先回去工作了,原校保留几个月的头衔、有实验室人员还需要安排,是否符合基金委规定,不同人可能有不同解读。事实上,基金委自己是规定的解释者和解读者。基金委基于事实的投票说明它认为施一公没有违规。
 
基金委可以用一个有影响的事件来说明情况,对基金委、对大学、对个人都有意义。这个意义,就不止一个大学、一个教授,而影响今后其他教授回国如何安排。
 
虽然这具体是一个有关个人的事情:施一公不该受冤枉,有了结论就应该还他清白。但是,这不仅是个人问题:我认为清楚地处理一个有广泛影响的事,可以树立明确的规则、对于国家也是有意义的。
 
基金委如果公开说明此事,最多解释制定规则时没有考虑到所有情况,原来制定的规则可能产生歧义,这点需要基金委在修订规则时改进。对于一个有很好声誉的机构,这样做,只会声望更高。对于其他几方,也更公平。
 
我将我知道的公开于此,但愿有助于大家了解事实,也希望不同的人能负责任地促进中国的良好学术环境。
 
2009年1月14日
 


https://blog.sciencenet.cn/blog-2237-210064.html

上一篇:愿同学们天天过节
下一篇:说也是一种做
收藏 IP: .*| 热度|

18 顾贤光 武夷山 王晓明 杨玲 李虎军 王桂颖 向峥嵘 张素芳 王春艳 邵宇飞 刘红超 杨远帆 曹聪 李宁 王云平 王海波 huangjin623 gzyang

发表评论 评论 (13 个评论)

数据加载中...
扫一扫,分享此博文

Archiver|手机版|科学网 ( 京ICP备07017567号-12 )

GMT+8, 2024-5-12 01:25

Powered by ScienceNet.cn

Copyright © 2007- 中国科学报社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