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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有制”与“国有制”之辨——答[游客]lix先生 精选

已有 5669 次阅读 2007-10-20 16:27 |个人分类:博主.读者|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我在《危险啊!中国私产大量向国外转移——答[游客]lix》的博文中提到了“王有制”这个概念,[游客]lix先生问我:“简体字‘国’就是王加墙。能解释一下您的‘王有制’和国有制的差别吗?”我现在试答如下:

 

一、关于“王有制”

 

中国史学界多数意见是主张中国古代(先秦时期)社会的土地所有制属于国有制;也有很多较具权威性的意见认为中国封建社会占主导地位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属于国有制。(参见中国史研究编辑部:《中国古代史研究概述》,江苏古籍出版社,1987)我完全赞成他们的意见,并补充说明如下几点:

 

1)与顾炎武同时代的启蒙思想家王夫之曾指出:“若土,则非王者之所得私也。天地之间,有土而人生其上,因以资养焉。有力者治其地,故改姓受命,而民自有其恒畴,不待王者而授之。”(王夫之:《噩梦》,《噩梦黄书》,中华书局,1956)王夫之这段话显然是针对“土为王者之所得私”而“民待王者而授其地”这一现实的封建土地制度而提出的一种反论,对于这种封建土地所有制,王夫之是旗帜鲜明地予以否定的。他认为,土地归劳动农民所有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根本无待于封建帝王来授予他们田地。很明显,王夫之的观点迥然不同于顾炎武“土地,王者之所有”(参见《日知录》卷十《苏松二府田赋之重》)的观点,但是,他们二人虽然持论相反,却异中有同地表明了中国封建时代土地所有权属于“王者”。

 

2)正是因为古中国所推行和实行的生产资料所有制(至少是占统治地位的所有制形式)是王有制,自周秦至明清的中国社会里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一直都只有“公”的观念(与“公” 属于同一序列的还有“义”的观念)而无“私”的观念(与“私”属于同一序列的观念还有“利”的观念)(案:宋明理学大师程颐曰:“义与利,只是个公与私也。”——语见《河南程氏遗书》卷十七),即只承认“公”的合理性而不承认“私”的合理性。这种一味贬斥“私”而张扬“公”的国家意识形态,其实正是一种肯定公有制(王有制)为该社会中唯一合理的所有制形式的经济伦理观念。这种伦理观念本质上是反映并且服务于这种现实的社会经济制度的;反过来,这种国家意识形态的存在也恰恰是证明了这个国家所推行和实行的生产资料所有制(至少是占统治地位的所有制形式)是公有制(王有制),因为社会意识总是也必定是由社会存在决定的,如果这个国家的根本经济制度压根儿就不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王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又怎会有那种一味贬斥“私”而张扬“公”的国家意识形态呢?

 

3郭庠林先生根据《文献通考田赋考》所引宋代叶适(水心)关于“自古天下之田无不在官,民未尝得私有之……要知田制所以坏,乃是唐世使民得自卖其田始。前世虽不立法,其田不在官亦不在民,唐世虽有公田之名而有私田之实……”的论述等史料,认为中国封建时代的土地土地所有制有一个变化、发展的过程:大致从秦朝直到唐代实行“均田”政策时,其土地所有制是封建国家所有制;自唐开始不仅有封建的土地国有制,而且有土地的私人所有制,原先属于封建国家的土地逐渐变为私人所有的土地。(详见郭庠林:《中国古代宏观经济管理》,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p.1619)但是,能否根据唐代均田令规定“凡庶人徙乡及贫无以葬者,得卖世业田;自狭乡而徙宽乡者,得并卖口分田”(《新唐书食货志》)而推断其田地为私人所有的土地呢?我认为是不能作这样推断的,因其规定可以买卖都是有前提条件的——庶人之世业田可以买卖的条件是“徙乡及贫无以葬”;其口分田可以买卖的条件是“自狭乡而徙宽乡”。国家对这些条件的规定本身就说明了无论是永业田还是口分田,其所有权仍属于国家所有,而且也仅当国家拥有对其田地的所有权时,国家也才有权作出这样的条件限制。这些条件限制恰恰是否定庶人对其田地具有所有权,正因为其不具有所有权,所以他们才不得自由买卖其田地。世上哪有具有所有权却不得自由买卖其所有物的道理!

 

4)我更想借用黄宗羲说过的一句话来说明古中国土地所有制的特点,这就是“以我(引者案:指封建帝王)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语出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原君》)。我在这里赋予这句话的含义是:全国土地实质上是“我”(帝王)之私有财产,却表现为“天下”(百姓)之公有财产。进言之,这种可以用“阳公(天下)阴私(帝王)”来加以形容的土地所有制,并非是直接地表现为帝王一人独占全国土地,而主要是通过其臣民实际地占用或经营其土地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这种土地制度,我们可以套用朱熹“理一分殊”之说而以“地一分殊”来说明之,即:总天下土地皆天子一人之所有,是之谓“地一”;天子分之以为万民所用,是之谓“分殊”。然则,自天子言之,万民之田虽殊,其所有权在“我”则未尝不一;自万民言之,他们各自占用一块土地(在现实社会中实际远未达到亦无可能达到这一点),然推其所从来,则无不源于天子也。这种“地一分殊”的土地所有制关系,也可以用“体”“用”关系来说明之,即:以其“体”而言,土地是天子之所有;从其“用”来说,它又是万民之所有。因此,如果像有人所说的那样,中国封建社会有所谓“地主土地所有制”、所谓“小农土地所有制”等等存在的话,它们也不过是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关系之“用”的意义上的“所有”,充其量不过是表示“地主”、“小农”对土地拥有“王者”所恩准或特许的占用或经营之权罢了。

 

要之,我所说的“王有制”就是指中国古代社会“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所有制形式。由于帝王在当时是国家的象征并且也往往被目为或自我标榜为国家和天下百姓的总代表,在此意义上,王有制也可以被称作“国有制”或“公有制”,但后两个名称只是权宜性的,并不贴切,我主张采用“王有制”这个名称来表示中国古代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所有制形式。

 

二、关于“国有制”

 

“国”在汉语中最初是指都城,住在都城里的自由民被称作“国人”。后来,“国”逐渐演变成与“身”、“家”、“天下”相对而言的一个词,所谓“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孟子语,见《孟子.离娄上》)是也。与之相应,乃有“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之说。

 

考虑到孟子所处的特殊年代——诸侯争霸的年代,其所言“国”应是指当时的诸侯国,相应地“天下”应是指原本为周天子所实际控制而当时则已失控的周朝疆域范围内的所有诸侯国及其人民。随着秦朝的建立和中国的重新统一,“国”的概念事实上与原来的“天下”概念相重合,但人们仍往往沿用“治国”“平天下”之旧说——在此语境中,“国”实指统治人民的封建国家的政府——“治国”是指对政府的治理;“天下”实指为封建国家的政府所统治的人民——“平天下”是指对人民的统治即所谓“安民”。

 

在“国”是指诸侯国或指大统一国家的政府的意义上,“国有制”这个名称都是和中国古代社会“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情况不合的——无论如何“王”与“国”都不是一个概念。

 

我还注意到,英语有三个词与中文“国家”一词相对应:“COUNTRY"、“NATION"、“STATE"。这三个英文词均可汉译为“国家”,然其所指重点不同——COUNTRY"指国土,“NATION"指国民(相当于与“国”相对的“天下”),“STATE"指国府(相当于与“天下”相对的“国”)。显然,与“国有制”之“国”相对应的英文词,应为“NATION"或“STATE"而非“COUNTRY"

 

然则,“国有制”这个名称实可用于表示两个不同的概念:一是表示国民或人民所有制,二是表示国府或政府所有制。

 

从理论上说,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其政权是属于人民,其政府是人民政府,在此意义上,人民所有和政府所有是完全一致的,故人民所有制和政府所有制应可统称为“国有制”。但实际上,在我国现实社会生活中,国民与国府之间,人民与政府之间,是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和矛盾的,并且正是由于这种差异和矛盾的存在,在一定条件下人民与政府之间是会发生冲突的。这种现实的冲突表明,人民所有与政府所有毕竟是有所区别的,而并非一回事,即使是在完善的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其区别也仍会存在,而不会完全消失。所以我认为,“国有制”这个名称应该被有限地用来表示一个国家的生产资料归其国家的政府所有这样一种所有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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