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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一词中的“义”字不仅含有“正义”之“正”的意思,还含有“适宜”之“宜”的意思,即“见义勇为”的本义并非指敢于做一切正义之事,而是指敢于做适宜于自己做的正义之事。
做正义之事,是意味着做道德上正确的事;做适宜于自己的做的事,是意味着量力而行地做力所能及之事。见义勇为,敢于做适宜于自己做的正义之事,是意味着合理的道德行为,既追求道德行为的效果,也追求道德行为的效率。
所谓道德行为的效果,就是道德主体利用自己的资源所造成的有利于社会或他人的结果。所谓道德行为的效率,就是道德主体采取正确的行为方式利用自己的资源以造成更多有利于社会或他人的结果。见义勇为的道德,要求把道德行为的效果和效率统一起来,这不仅是因为缺乏效率的道德行为难以取得实在的道德效果,更是为了实现道德主体的可持续发展,免于道德主体为达到某一具体的道德目的而不计道德成本地一次性耗尽自己的道德资源。
《中庸》之所以强调“义者,宜也”,其用意或许正在于要求道德主体以“中庸”思维来权衡道德行为的效果与效率的关系。由于道德效果是着眼于社会或他人的利益获得,道德效率是着眼于道德主体的资源付出,故“宜”的实质应是在于用“中庸”思维来权衡个人与社会、自己与他人的道德关系,尽量使这种关系达到“和谐”——既让社会或他人获益,又让道德主体有可持续发展之余地,或者最低限度可达到既不损害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又不损害道德主体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人们读《论语》,往往只记得孔子“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论语.卫灵公》)的话,却不记得他还有“水火,吾见蹈而死者矣,未见蹈仁而死者也”(《论语.卫灵公》)的话。我想,如果按《中庸》“义者,宜也”的观点以及孔子本人“智”“仁”“勇”相互统一的思想来理解孔子的仁道伦理学的话,则“中庸”的道德之境应非“杀身成仁”,而当为“蹈仁不死”。
“见义勇为”(《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与“蹈仁不死”应该是一致的。据此而论,儒家仁道伦理学提倡见义勇为的道德,并非是教人敢作一切正义之事,而是教人量力而行地做自己力所能及的正义之事。如果不是量力而行,那就既谈不上“见义”,也更谈不上“勇为”,倒是可以说“冥行妄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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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2-22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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