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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则行事是古今中外所同然者,而古今中外又都有不按规则行事者。不按规则行事,这叫“违规行为”。
在今天,对于违规行为,应当视情做出合理的处理。违规行为大抵可分为三类或三种:一曰失德行为,二曰违纪行为,三曰违法行为。失德行为要受到或应该受到公众舆论谴责,违纪行为要受到或应该受到组织批评或组织处罚,违法行为要受到或应该受到法律处罚。仅仅失德而非违纪或违法的行为,应受公众舆论谴责,并可同时受组织批评,但不应受组织处罚或法律处罚;仅仅违纪而非违法的行为,只应受组织批评或组织处罚,而不应受法律处罚;只有违法者才应受法律处罚。
不按学术规则行事的行为,在当今中国学术界通常称之为“学术不端行为”。学术不端行为无疑属于失德行为,这种行为很久以来就受到公众舆论谴责。但是,在学术组织尚未建立的时代,并不存在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组织批评或组织处罚的情况;就是在已经建立了学术组织的情况下,如果其组织制度不健全或缺乏明确而有效的组织行为规范,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组织批评或组织处罚也难进行或无法进行。
例如,据笔者所知,至少在上个世纪90年代以前,除了汉文字规范以外,中国不仅没有一个学术组织曾经制订过什么学术规范,就连提倡学术行为要遵循学术规范者也极为罕见。有学者指出,姚椿龄曾在《中国社会科学》1987年第6期发表《我国外国问题学术书刊的注释要规范化》一文,这是最早论及学术规范者,但也只是谈到了一个具体领域的学术规范问题。该学者认为,最早把学术规范建设作为一个重要问题提出来的是陈平原在《瞭望》1988年第38期所发表的《关于“学术语法”》一文。[参见:《“时代”一说不足为汪晖开脱,因为他那时也在谈学术规范》(转载),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no01/1/414254.shtml]就笔者所在的学术领域而言,直到2004年教育部才出台了《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经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2004年6月21 日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这是相关领域的第一部最具权威性的学术规范,但“试行”二字表明,这尚是一部不成熟的学术规范。(此前,教育部于2002年印发了《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至于自然科学领域,是到了去年(2010年3月)才由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编写成了《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征求意见稿)》。
在不存在学术规范的情况下,人们的学术行为是不存在是否应当遵守学术规范的问题的,此时,即使有人有学术不端行为,这种行为也只会受到公众舆论谴责,并且也只应该受到公众舆论谴责,至多还可能受到组织批评,却不应到组织处罚。
换言之,只有在学术规范已由学术组织正式制订和颁布且明确其生效日期以后,从其生效之日起,人们的学术行为才存在着是否符合学术规范的问题,也只有从这个时候起,学术不端行为才不仅应该受到公众舆论谴责,更应该受到学术组织的批评或处罚。(至于发生在学术界或学者身上的违法事件或违法行为,则当作别论,这里不予讨论。)
那末,在学术组织所制订和颁布的学术规范生效以后,对于此前所发生的对照其学术规范所定的规则是属于违规行为的那些学术不端行为,我们应该怎样来处理呢?笔者认为,对于这样一些学术不端行为,应按“既往不咎”的原则来处理,因为这些学术不端行为是在学术组织缺乏明确而有效的学术规范的情况下发生的。根据法学原理,法律是有时效性的,新法只适用于它生效以后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而不适用于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比照这个法学原理,笔者认为,学术组织所制订和颁布的学术规范也只适用于它生效以后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而不适用于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
但是,“既往不咎”的原则仅仅是一种学术组织处理原则,并且这个原则只适用于学术组织所制订和颁布的学术规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而不适用于它生效以后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因此,第一,学术组织所制订和颁布的学术规范生效以前的学术不端行为,其行为人应该通过媒体或其它渠道为自己的学术不端行为向公众郑重道歉,因为这种不端行为无论如何是属于应受公众舆论谴责的失德行为,故应该并且只有向公众做真诚道歉,才能得到公众的原谅;第二,对学术组织所制订和颁布的学术规范生效以后的学术不端行为,一律须按其规范所定的条规予以严肃处理,视其情节之轻重或予组织批评,或予组织处罚。
有“学术打假英雄”之称的方舟子的打假对象,大多数是属于中国学术组织所制订和颁布的学术规范生效以前的学术不端行为,对于这类失德行为(例如朱学勤的有关行为),当今中国的学术组织(包括高校和研究所等等)应该本着“既往不咎”的原则来进行处理,同时要求行为人通过媒体为自己的学术不端行为向公众郑重道歉,其相关费用则一律由其本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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