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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文

为人与为学统一于价值观

已有 4942 次阅读 2007-5-26 23:45 |个人分类:学者.学术|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与亚辉论价值观与为人品格、作品品格的关系

 

李亚辉先生所撰博文《“现象”和“本质”》、《不以人品论高下,不以成败论英雄》,有一个感觉,就是亚辉先生不赞同把为人与为学看作是相互统一的两个方面,他主张在科学研究领域不宜以人品论高下,即认为其研究成就的大小与其人品的高下是两码事,进言之,在亚辉先生看来,为学与人为是无关的,或者至少它们之间是没有本质的联系的。果真如此吗?我的看法正好相反,为学与为人是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的,它们是相互统一的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统一于价值观。试论之如下:

 

亚辉喜欢把科学与艺术分开,把科学的方法与艺术的方法分开,这固然有道理,事实上它们的确不是一回事。

 

但是,在我看来,科学与艺术,科学的方法与艺术的方法,其实同属于“学”范畴;而运用科学的方法来进行科学研究,运用艺术的方法来进行艺术创造,及其活动成果则均属于“为学”范畴。至于人性及其情感,它们都是属于“人”范畴;而人品作为人的性情的现实表现,则属于“为人”范畴。科学成果或艺术成就与人品的关系,是属于为学与为人的关系范畴,它们当然是一致的。

 

诚然,人品只是成就的基础,并不是有人品,就必有成就,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是不可以成败论英雄的。但是,有一定成就者,必有一定人品。你说郭沫若的人品怎样?王朔的人品怎样?你认为他们的人品不怎么样,那是基于你的人品观。你说王朔就是痞子一样的人,其人品不怎么样,这其实就是说他的作品不过是痞子一样的作品。这里的问题的实质在于:什么叫"痞子"?"痞子"的内涵是怎样?衡量“痞子”与否的标准如何?也就是说,对人品和作品的评价,都是价值观问题,涉及到价值标准。

 

当今中国社会处于转型时期,价值标准不统一,由此造成了价值观的多元并存之格局。在这种格局下,一些人认为王朔是痞子,另一些人却并不认为他是痞子,甚至认为他是英雄人物。这种对王朔人品的不同评价,也导致了人们对王朔作品的不同评价,认为王朔是痞子者可能认为王朔作品也是痞子作品,认为王朔是英雄人物者可能认为王朔作品也是英雄作品。当然还有可能出现这样两种情况:

 

认为王朔是痞子者,也可能认为王朔作品倒是英雄作品;

 

认为王朔是英雄人物者,也可能认为王朔作品倒是痞子作品。

 

出现这种情况是不足为奇的,因为一则人品与作品本来就并不直接统一,二则评价者对被评价者的人品及其作品的了解程度也未必一致。例如,有人对王朔作品很熟悉,但对王朔平时的为人却知之甚少,或者只是根据传闻对王朔的为人有所了解;反之,也有人对王朔平时的为人知根知底,却对他的作品知之甚少。这种复杂的情况,当然可能导致上述情况的出现。然而,这样的情况根本不足以说明,王朔作品与王朔人品是无关的,因而不宜将其作品与其人品统一论之。

 

人的一切活动都是在一定价值观指导下进行的,他的为人是如此,他的创作也是如此。人品与作品,人品与成就,它们是统一于一定的价值观的。换言之,他的价值观不仅本质地规定着他的为人品格,也本质地规定着他的作品品格。

 

什么叫价值观?若用中国古典哲学术语来表达,价值观是属于“道”范畴。与之相应,为人品格是属于“德”范畴,作品品格则是属于“理”范畴。价值观与为人品格、作品品格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属于“道”与“德”、“理”的关系。

 

就“道”与“德”的关系而言,“德”者,得于“道”也。换言之,“德”是来源于“道”,是“道”的具体表现。

 

就“道”与“理”的关系而言,“道”是天下之“理”的总名,“道”“理”关系是一与多的关系,它们之间犹如“月印万川”,是“理一分殊”的关系。换言之,一如“德”是来源于“道”,是“道”的具体表现,“理”也是来源“道”,是“道”的具体表现。

 

中国古典哲学中关于“道”“德”“理”的上述思想,在价值论域内是正确的,只是中国古代哲学家往往把价值论混同于宇宙论,由此认为“道”是宇宙的根本法则,并且往往认为这种宇宙法则是一种永恒不变的绝对法则,它与天地同久,甚至先天地生。对于这种宇宙论观念,这里我不去作评价,但是,把这种观念置于价值论域,我则认为这种观念是错误的,因为它把“道”即价值观绝对化为一种超历史的观念了。

 

其实,价值观是属于历史范畴,不存在一种放之四海或放之万世而皆准的价值观。

 

价值观的核心是价值标准。这种标准是在人们的社会交往中形成的,并且是随着人们的社会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的。我在《价值是标志实践的哲学范畴》的博文中指出:

 

“价值不是一种抽象的永恒不变的绝对之物,而是一种现实的辩证的历史运动。价值的辩证性主要表现在正负价值的互相转化上。正负价值固有其确定的界限,它们是以主体目的作为其分界的标准的,只要其目的所从属的主体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变,其标准就确定不易,从而其界限亦就明确无疑。但是,正如人所周知的,由于社会生产力特别是科学技术的日新发展,社会关系(首先是经济关系)处于不断变动之中,并由此迟早发生质的新故相除,而导致价值标准的革故鼎新。价值标准的变革,引起正负价值原有界限的模糊以致消失,从而为其彼此互相过渡辅平道路。时逢此际,生活于价值世界中的人们就势必产生是非难分、善恶难辨的困惑之感,这种困惑之感,恰是由于价值的辩证性造成的,是对价值内在矛盾的一种反映。消除这种困惑感,有一个较长期的过程,这个过程必须到新的价值标准得以确立、旧的价值标准不再生效之时,才会终结。”

 

“价值作为一种历史运动,在时间形式上显示出其阶段性、时代性的特点,在空间形式上则显示出其地域性、民族性的特点。就其时间和空间特性而言,无论是不同的阶段、不同的时代,还是不同的地域、不同的民族,其价值标准都各不相同,其价值形态亦因此纷呈相异。故价值总是具体的历史的价值,超历史的所谓永恒绝对的价值是不存在的。我们珍视历史遗产(包括物质的和精神的遗产),但这不是缘于历史遗产具有什么‘永恒的价值’或‘绝对的价值’,而是因为历史遗产如同自然资源一样,亦是我们由以发展自身的一种条件。当历史遗产在我们的视野之外,未进入我们的实践范围(即现实的价值世界)时,它是无所谓价值的。唯其进入到我们的实践领域,与我们构成实际的价值关系,它才有价值可言,但此时其价值则断不是它原有的那种价值,而是与我们自己的目的紧密相关的现实价值之—种。”

 

价值的实践本质决定了价值具有辩证性和历史性。而价值的目的性则决定了人的一切活动——无论是物质的活动还是精神的活动——都不能不具有价值指向性,亦即决定了人的一切活动都不能不受其价值观的支配。为人与为学作为人的两种不同性质的活动,其实不过是人的价值活动的两个方面,亦即其独特的价值观的两种不同表现形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不得不承认,为人与为学是统一的,而且这种统一是内在的统一,其统一性乃在于其价值性。否定为人与为学的统一性,就是意味着否定它们的价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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