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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劳工部在本月18日出台新规定,要求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薪资水平。
近几天来不少媒体在跟进讨论这一新闻。19日,《自然》杂志的新闻栏目里,也刊登了相关文章。按照新规,自今年12月1日起,如果超时工作,雇主需要支付年收入低于47476美元的博士后人员加班费。加班费按照1.5倍于正常小时工作的水平支付。
但是新规并不适用于所有的博士后。比如以教学为主的人文学科博士后们将无法享受到这一规定带来的好处。估计此规定更多的将受惠于大部分的理、工、生物医学类博士后。
新规定刚刚出台,雇主方应该在纷纷制定计划,调整预算,以便赶上12月的限定日期。不过一个显而易见的可能是,大量雇主会选择提高博士后薪资水平到47476美元。客观上说,这对于博士后来说,是一个利好的消息,虽然这个数额与博士后们的期望还有差距。
有不少科学家表示,这一新规定将在一定程度上“撼动”学术圈。因为长期的可能是,提高博士后的待遇会增加科学研究的成本,进而带来博士后总数量的减少。在一定程度上,这将改变目前的学术生态。在美国这个“自由市场”,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大学和研究机构里的终身教职数量缩水三成,而博士后的数目却翻了两番。供求关系的变化,让博士后进入学术界的竞争异常激烈。提高博士后的雇佣成本,也许能缓解这一矛盾。
关于北美博士后制度的起源、发展,和现在的生存状态,笔者在2015年3月的一片文章《北美博士后:在“骨感的现实”里坚持“丰满的理想”
》(刊登于《《文汇报·文汇教育(2015年3月5日 http://blog.sciencenet.cn/blog-1102703-872286.html)里有详细描述。旧文中也提到,2014年美国美国国家科学院、国家工程院、医学院和科学研究院组成的科学、工程与公共政策委员会(Committee on Science,Engineering,andPublic Policy,简称COSEPUP)在时隔十数年之后发表的一份题为《再度考察博士后(ThePostdoctoral Experience Revisited)》的报告中,明确提出限定博士后工作的总年限,及提高年薪至5万美元的建议。
如上述文章所说,美国没有联邦层面的博士后管理机构。也没有像我国的教育部这样管理全国高等教育的部门。在此次调整之前,普遍采用的一个有价值的参考是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2016年发布的博士后年薪指导数额:零工作经验新博士后,建议起薪为43692美元。每年递增,7年工作经验者为57504美元。劳工部的这一新规定,起因和动机,比如受到上述的报告和全国性的博士后社团的影响有多大,笔者还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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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2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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