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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事件发生后,网民义愤填膺剑指两位嫌犯,等待嫌犯的是法律严正的判决。不过笔者更为关注的是事件背后的社会学思考:我们每一个人都不是看客,每一位局长、校长,教师、家长都应该从中汲取深刻而惨痛的教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指出: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全国各类机构、团体,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都负有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举报。
对照法律条文的要求,此事件的发生发展过程,让人对万宁地区未成年保护现状极为忧虑。首先是家庭这个首道防护门早就坍塌了。从目前媒体公开披露的案情信息来看,几个孩子行为异常已经有一段时间了,比如有的拿了校长送的钱,有的玩上了别人买的手机。照理来说,家长发现这样的现象,应该在第一时间了解真相,帮助孩子走出因物质诱惑所设下的陷阱。很可能是家长根本就不懂如何教育开导孩子,再不然就是平时疏于管教,也较少交流沟通,造成孩子精神空虚和心理扭曲,正好被不良行为所利用。请问该不该追究家长作为监护人的责任。
其次是学校作为第二道防护门,也轻而易举地失守了。学校不是只有校长一人,可是事发至今,我们尚未见到当事学校的老师、班主任、中层干部有任何说法。几位学生在学校和班级的表现一定会通过各种行为流露出来。我们的确不知几位学生在校有什么样的具体表现,但是我们完全可以从身边的教育现实做出推测:这几位学生很可能在学校受到了某种歧视。我们不妨扪心自问,在各自的学校、班级乃至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是否存在类似的现象。事实上,这些年我们已经为此付出惨重的代价,一批又一批背负差生名分的学生,就这么告别学校走向社会。我们再也不能为了分数而无视人格,为了班级和学校排名,罔顾学生的身心健康。请问面对差生和问题学生,你我有没有失察的地方,有没有没尽到一位校长、德育处主任、班主任、心理咨询员和科任老师应尽的责任,恪守教书育人的职业道德和起码的人伦道义。
还有就是教育行政部门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案情,该校长此前已经同几位学生有不正当往来,只是事态不像这次这样完全败露。校长是由教育行政任用的,校长犯事
教育行政当然脱不了干系。校长监督与考核的缺位,教育行政负有直接责任。另外,根据相关行政法规,对因用人不当,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事态性质恶劣的要进行行政问责。就像韩国总统不得不为自己的手下在美国所犯性侵罪,而向国民道歉一样。万宁教育局相关负责人,也应该向几位受害学生和全社会道歉。
最后是社会保护阵地不攻自破。未成年保护法明文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未成年人不得饮酒,未成年人没有成年人陪伴不得私自入住酒店等。可是,总有不法商家,视这些法律条文为儿戏,一道道法律防线就这么沦陷了,几个还不懂人事的孩子成了成人游戏的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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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3 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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