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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工资、工龄和有关经费的管理办法 :
1. 出国进修人员和访同学者,在批准出国期限内,国内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并计算工龄。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其受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位年限,在国内计入工龄。公派出国攻读学位的在职入员,在学习期限内的国内工资待遇按国内对同类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2.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出国置装费、出国旅费、在国外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费、研究生和大学生中途回国休假的往返国际旅费等,按国家的统一规定办理。
3. 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管理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经费,并对部门、地方、单位公派出国留学的经费开支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国外经费的具体管理,由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专人负责或由使、领馆财务部门代管。4.
对公派出国研究生留学年限及在国外期间国内工资(或生活补助费)待遇和演读博士学位期间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
1. 国内大学本科毕业生出国攻读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年限,根据各国不同情况都有规定。公派出国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业。确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业者,可按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延长留学期限的办法办理延期手续。
2. 公派出国研究生,如出国前系国内在学研究生,其享受的国内生活补助费,自离境之次月起停发。
3. 1986年12月31日以前出国的公派研究生,出国后由原单位按规定发放工资的,发放年限以附表规定的公派出国研究生攻读外国硕士、博士学位的年限为准。超过附表规定年限者,其国内工资停发。
4. 1987年1月1日以后出国的公派研究生,如出国前系国内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后工作5年以上,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工作2年以上的在职人员(包括在职研究生),学成后仍回原单位工作的,其在附表规定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年限内,国内工资由原单位照发。
5. 1979年1月1日以后出国的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的年限(包括经批准延期的时间)内获得博士学位,并按规定的留学期限(包括获得博士学位后经批准延期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时间)回国的,按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时间计算工龄。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休假及其配偶出国探亲的有关规定
1.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休假及其配偶出国探亲的办法要有利于出国留学人员了解国家建设的发展和需要,要合理照顾出国留学人员的学习和生活,又要考虑国内有关单位的工作秩序。
2. 对公派出国大学生、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国外留学规定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满二年(其间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须获得攻读博士学位资格)后,享受公费回国休假一次。
3. 公费回国休假由本人按规定自我驻外使、领馆申请,并按规定的路线回国。
4. 公派大学生、研究生自费回国休假、探亲,以不影响学习为前提,由驻外使、领馆审批。
5. 公派大学生、研究生,在国外享受国家或单位公费留学期间,公费或自费回国休假,探亲,国外费用停发,国内生活费凭我驻外使、领馆证明,由派出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
6. 公派大学生、研究生回国休假的时间根据所在国学校假期长短确定。
7. 公派出国研究生在国外时间较长,其在国内的配偶申请自费出国探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公派出国研究生的配偶如系在职职工,应按规定向所在单位申请探亲假。经单位批准后,出国探亲假一般为三个月,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前三个月国内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薪留职,从第七个月起,是否保留公职,视情况由其所在单位决定。
8. 对于公派出国研究生的配偶,如系国内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班的学生或研究生,为了不影响完成学业和研究计划,一般不批准请假出国探亲。
9. 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在国外时间较短,按规定不享受回国休假的待遇。他们在国内的配偶,属在职职工的,—般也不给予出国探亲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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