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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标准规范规程的几个问题

已有 14605 次阅读 2011-3-19 19:01 |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在工程建设领域,标准、规范、规程是出现频率最多的,也是最难理解的三个基本术语。按照《标准化和有关领域的通用术语第一部分:基本术语》(GB3935.1)的规定,规范一般是在工农业生产和工程建设中,对设计、施工、制造、检验等技术事项所做的一系列规定;规程是对作业、安装、鉴定、安全、管理等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所做的统一规定。

标准、规范、规程都是标准的一种表现形式,习惯上统称为标准,只有针对具体对象才加以区别。

当针对产品、方法、符号、概念等基础标准时,一般采用“标准”,如《土工试验方法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道路工程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等。

当针对工程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等通用的技术事项做出规定时,一般采用“规范”,如:《混凝土设计规范》、《建设设计防火规范》、《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屋面工程技术规范》等。

当针对操作、工艺、管理等专用技术要求时,一般采用“规程”,如:《钢筋气压焊接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工艺及操作规程》、《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操作规程》等。

在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中,由于各主管部门在使用这三个术语时掌握的尺度、习惯不同,使用的随意性比较大,这是造成人们最难理解这三个术语的根本原因。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与国际惯例的逐步接轨,标准、规范、规程在使用上都逐步在发生着变化。例如:近年来,我国卫生部门把一些涉及技术规定的、具有一定强制性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统一冠名为“技术规范”或“规范”,以区别与自愿用或推荐性的标准等

 

 
     1.法律。这里的法律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两类。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统称,如刑法、民法、诉讼法以及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法等法律。非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其中某一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其调整范围较基本法律小,内容较具体,如商标法、文物保护法等。      2.行政法规。它是指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3.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其法定的权限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这里所指的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辖区内有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条例是一种综合性法规,内容比较广泛。单行条例是有关某一方面事务的规范性文件。          4.规程,简单说就是规则+流程。主要是指生产生活中的固定的操作原则和流程,所谓流程即为实现特定目标而采取的一系列前后相继的行动组合,也即多个活动组成的工作程序。规则则是工作的要求、规定、标准和制度等。因此规程可以定义为:将工作程序贯穿一定的标准、要求和规定。5.规范是指群体所确立的行为标准。它们可以由组织正式规定,也可以是非正式形成。物流企业组织为了做到别具特色,需要规范自己的行为,影响组织的决策与行动。         综上所述,1.法律法规是中国法律的渊源,2.规范是一切具有组织、指导、约束的规定的总称,包括法律、法规、规程。

三、国家标准制定流程

 

注:TC,是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编号冠名,如ITS在国际上的ISO/TC204

四、2011年国家标准项目立项指南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提出的任务要求,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推动发展现代农业和服务业、改造提升制造业、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组织开展2011年国家标准立项工作。

一、立项原则和要求

(一)坚持公开透明、充分协调、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原则,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对立项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

(二)紧密围绕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和社会事业发展重大需求,提出国家标准项目。国家重点工程、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大产业创新发展工程、重大应用示范工程等提出的事关先导性、支柱性产业发展的国家标准需求,应当优先安排。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工程、标准专项规划中提出的国家标准项目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标准化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各级科技计划支持的国家标准研制项目,以及国家标准复审确认的修订项目,应当及时提出。

(三)准确把握国家标准定位,突出基础通用、强制性、关键共性技术和重要产品标准以及检测方法标准等国家标准项目,减少一般性产品项目。注意统筹国际国内,提高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行业标准的协调性。注意标准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对无充分依据将标准随意拆分为多个项目的,原则上不予立项。

(四)为及时反映经济社会需求,申报项目采取相对集中和适时申报相结合方式,国家标准委根据项目申报情况,适时组织审核、公开征求意见,下达项目计划。对国家急需的项目,采用快速程序立项。

二、立项重点

(一)现代农业。包括粮食安全;产地环境、生物育种、绿色农用生物投入品;园艺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的高产、优质、高效、生态种养及良好农业规范;动植物疫病防控和生物安全;水利基础设施、设施农业、先进农业装备;节水、节地、节能等农业创新技术;农产品加工和流通。

(二)服务业及社会事业。包括物流、金融、商贸、科技服务和新闻出版等生产性服务业;旅游、文化、气象、体育等民生性服务业;教育培训、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劳动保护、公共卫生和医疗保障、残疾人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公共安全、防灾减灾、应急处置等社会事业。

(三)食品质量,消费品质量及安全。包括食品生产过程管理、冷链控制、信息追溯,重要食品产品、食品相关产品;家具、玩具、文具、化妆品、纺织品、家用电器等产品及安全要求,消费品危害信息和风险管理控制,面向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消费品。

(四)节能环保。包括高效节能装备、产品及关键技术;资源循环利用关键共性技术、资源综合利用和再制造;先进环保装备、产品及关键技术;节能环保服务;废旧商品回收利用、煤清洁利用、海水综合利用等。

(五)新一代信息技术。包括信息网络基础设施、新一代移动通信、下一代互联网核心设备和智能终端;新一代电视技术、三网融合、物联网、云计算;集成电路、新型显示、高端软件、高端服务器、数字虚拟技术;科学仪器及仪器仪表;软件服务和网络增值服务;重要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

(六)生物。包括现代中药等创新药物大品种;先进医疗设备、医用材料等生物医学工程产品;生物育种、绿色农用生物产品;生物制造关键技术;海洋生物技术及产品等。

(七)高端装备制造。包括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智能运输;干支线、通用飞机等航空装备;卫星应用及空间基础设施;高档数控机床等以数字化、柔性化、系统集成技术为核心的智能制造装备;海洋工程装备等。

(八)新能源。包括新一代核能技术和先进反应堆、太阳能光伏光热发电、风电装备;智能电网及其运行体系;生物质能等。

(九)新材料。包括稀土功能材料、高性能膜材料、特种玻璃、功能陶瓷、半导体照明等新型功能材料;高品质特殊钢、新型合金材料、工程塑料等先进结构材料;碳纤维、芳纶、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等高性能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纳米、超导、智能等共性基础材料。

(十)新能源汽车。包括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电子控制及关键核心技术,充电设施;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

三、项目申报

(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各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项目的征集、遴选和申报。

(二)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报的项目,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的意见;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的项目,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行业和技术委员会的沟通协调;涉及产业和技术融合交叉领域,技术委员会之间应当充分协调,鼓励共同承担标准制修订项目。

(三)申报项目以书面和电子格式同时报送。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包括公文、项目汇总表、《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电子格式材料包括《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和标准草案。《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模板,请从国家标准委网站上下载。

(四)电子格式材料通过“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提交,未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的项目,原则上不进入立项程序。

(五)为加强立项工作管理,2010年已申报未立项项目确需在2011年继续申报的,应对相关申报材料进行补充完善后重新申报,并就重新申报的必要性等作出说明。

(六)书面材料寄送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综合业务管理部 计划发展处

邮编:100088

国家标准委各部门联系方式:

综合业务管理部:韩爱红,电话82262324,电子邮箱plan@sac.gov.cn

农业食品标准部:王乃铝,电话82262654,电子邮箱  wangnl@sac.gov.cn

工业标准一部:陈希鹏,电话82262913电子邮箱  chenxp@sac.gov.cn

工业标准二部:岳高峰,电话82262864,电子邮箱  yuegf@sac.gov.cn

服务业标准部:屈 昊,电话82262962,电子邮箱  quh@sac.gov.cn

 

五、ITS与市政勘察的国家标准归口部门不同

如国家标准编制流程图所示,智能交通的国际标准制修订归口单位是ISO/TC204全国智能运输系统标准化委员会

院主导的市政勘察国家标准的归口单位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备注:这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之所要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所属12个专业标准归口单位、4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建设领域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内的归口管理工作。)

通过不同部门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国家标准建议书都送至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统一审查。

 

梳理了以上关于国家标准名称之间的区别,以及国家标准归口单位和编制流程,几点总结如下:

(1)             标准是规范、规程、标准的统称。

(2)               规范、规程有一定的强制约束力,但推荐性标准没有约束力。

(3)               国家标准的编制都是由主管部门、标准化委员会等统一归口。

 

参考文献: (1)全国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百度关于标准、规范、规程的区别;法律、法规、规程等的区别
           (3)2011年国家标准项目立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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