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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易错清单(附政策全文)

已有 9267 次阅读 2016-1-20 09:46 |系统分类:博客资讯| style, color


2010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修订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副处级(县以下要求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年如实向组织报告婚姻、出国(境)、收入、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14个方面的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有关事项。领导干部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发生时,应当在事后30日内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但由于“只填报不核实”,一些领导干部对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态度不端正、填报不严肃,不同程度地存在漏报、错报等问题;少数领导干部心存侥幸,不如实填报或者隐瞒不报。


中组部2014年1月印发《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明确了抽查核实工作的原则、项目、对象范围、方法、结果处理和纪律要求等。抽查核实包括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两种方式。随机抽查随机抽查在每年报告材料汇总综合工作结束后集中开展一次,按照3%-5%的比例进行。重点抽查体现针对性,主要是根据工作需要,对拟提拔的部分考察对象、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对象、巡视工作中需要核实的对象,以及群众举报反映的对象等进行核实。抽查核实重点是将领导干部本人填报的内容与有关职能部门的查询结果逐一进行比对,看填报是否完整准确。抽查核实工作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具体由干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为做好抽查核实工作,中组部牵头建立了由审判、检察、外交(外事)、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或房产管理)、人民银行、税务、工商、金融监管等13个职能部门参加的抽查核实联系工作机制。各省市全部建立了抽查核实联系工作机制。目前,全国已基本形成组织人事部门协调一致、上下联动的工作运行机制和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信息查询机制,为有力有序开展抽查核实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填报过程中,个别领导干部对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认识不足,自觉接受监督和主动报告的意识还不够强,认为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要求填报的内容涉及个人隐私,不愿报告。部分领导干部不重视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由于没有仔细阅读填报说明、与家庭成员没有及时沟通等原因,造成出现填报不规范、漏报家庭成员相关情况等问题。极个别领导干部抱着侥幸心理,自认为组织部门对个人有关事项抽查核实只是走过场,导致思想上麻痹大意,填报时敷衍了事。少数地区单位主管领导审核不认真,把关不严,没有及时指出和纠正报告表中

的漏填、漏报情况,造成信息录入工作难度加大。


又是元月,又到一年填报时,百丽百灵针对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错误率较高的问题,参考中纪委网站和网络相关内容,整理出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易错清单。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易出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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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发生变化的 


学龄前儿童、待业、退休及退休后再就业等情况均要反映;学生的学校发生变化的,需要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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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企业入股实际未出资的


工商登记已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从今年起,投资入股或注册企业(个体),无论注册资本为实缴或认缴,都要如实报告,不得以“实际未出资”为由隐瞒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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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正在办理离婚手续的


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时,婚姻状况应以填报日期当天在民政部门的登记情况为准。不能以此为借口,说对即将离婚的配偶情况不了解、不报告,更不能觉得难为情不向组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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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子女正在国外读硕士的


不管年龄多大,只要是未婚子女不能实现经济独立、不能独立生活的,都应算作共同生活的子女。其房产、投资、理财等情况都应当如实报告。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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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出国(境)证件交组织保管的


仍然需要如实、完整报告,少报告因私出国(境)证件1本或出(国)境情况1次即认定为瞒报行为。填报时应由本人填写,如果自己记不清证件或出(国)境情况的,需要自己去查找核对。未交证件的要按规定及时上交,丢失证件的要及时注销或补办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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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与配偶之间财务独立的


既已签署承诺书,应对配偶的情况进行过充分沟通。无论是配偶婚前财产还是现有投资、理财、房产,都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一定要核查购买在本人、配偶、子女名下的房屋产权、投资情况等等,特别是借用身份证投资。同时,要对本人、配偶、子女身份证的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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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凭印象估算房产面积的


有的人觉得回家翻房本过于麻烦,于是就凭感觉估算了。在填报房产时,应同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一致,暂时未取得房产证的以购买合同或者房管部门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自建房、车库、门面、受赠房产和拆迁(买卖)后未办理销户(过户)手续的均属于填报范围。凡在房管部门完成登记预售的,均应填报。中组部规定,漏报、少报房产面积超过一定数额,将认定为隐瞒不报。


此外,房产的具体地址、建筑面积、产权性质严格按照房产证填写,没有取得房产证的,按购房合同填写;购买的车库车位、商铺均需要填写;其他实际长期占用、使用(主要指公房、不含租赁房),但没有产权的房产,填入其他事项;他人以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子女名义购买的房产也需填写;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子女名下的农村自建房和已出售或拆迁但未过(销)户的房产均需填报。房产产权性质:福利房单指房改房,团购房是商品房,继承房产是二手房,集资房、二手房等报告表中无选项的划“其他”并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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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股票账户委托他人操作的


不管是自己炒股还是交给别人操作,只要是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名下的股票、基金、期货、保险、银行短期理财产品、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等,都应当如实详尽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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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持有股票较多、投资分散的


也许有的人觉得自己持有股票数量太多,每支股票数额都不算大,平时工作忙,若都填太过麻烦,自己只需要选填几支数额较大的就可以了。在填报“股票、期货和基金”时,不论所持份额和市值大小,均应填报。应分别如实填报名称及代码、持股份额以及填报前一交易日的总市值,数据必须准确,不能出现可能、大概或不清楚等情况。购买其他金融理财产品和投资型保险的,可以填写到其他事项中;投资型保险的界定要咨询相应保险公司;要填报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所持有的全部投资金融产品。漏报、少报累计超过一定数额,将认定为瞒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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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亲朋借配偶名字注册公司的


领导干部须如实报告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同时,他人利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名义进行的投资一律要求填报。抽查核实中一旦发现涉及违规经商办企业的,将移交执纪执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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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填报不规范的


工资包括1至13月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的应发工资合计+全年12%住房公积金缴纳额。奖金包括目标考核奖金、精神文明奖等。其他收入包括暖气费、差旅费、挂职或入乡驻村地区补助等。

最后记住将单位领导审签后的有关事项报告表复印一份,以备来年填报时核对。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2010年5月26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第六条 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天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八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

  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属于本规定的解释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请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的意见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 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本规定第四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第十九条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需要扩大报告主体范围或者细化执行程序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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