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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平主义”建设和谐社会

已有 3741 次阅读 2007-9-21 15:28 |个人分类:大学管理

和谐的表现是“和而 不 同”,本质是“多样性、自主性基础上的统一性”,是“多元统一、异质同构”,这样才能保证一个“创新+秩序+富有”且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社会。
但美好的愿望总需要恰当的路径才能得以实现,怎样顺利建设和谐社会?可能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道路非常复杂的过程,也不是这么小篇幅可以完全说清楚的问题,但却是一个值得呼吁大家关注和讨论的重要话题,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事业管理,抑或个人,都需要寻求实现和谐美好状态的机制和道路。这里仅是抛砖引玉,唤起大家的争论和深入研究。
尽管对和谐仍然未达共识,但创造“和”的氛 围 , 建 设“谐”的基础应该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种创造和建设过程至少有两条不同的道路可供选择:一种可称之“平均主义”,即平均待人,主张每个人享有基本平均的生存权利,社会治理偏重人治。但因资源和人的才能分布不均以及后天努力和机遇不同,贫富差异总是存在的,为了缩小差距,往往通过政府控制、关系调节、市场辅助的以权力、亲情为主的方式缩小差距、避免冲突、关注弱势群体等,这样往往会造就社会缺乏活力,而重视关系的建立,资源配置不合理,闹文化(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投机文化、寻租文化会盛行,社会发展比较混乱和低效;另一种可称为“公平主 义”,即平等待人,主张每个人都有平等的公民权利,社会治理上坚持法治,通过创造均等机会、公平竞争的机制,以市场竞争、法律保护、政府调控使社会个体各显其能,使社会整体充满创造性和活力,从而达到人尽其才、资源恰当配置、个人和社会充分发展。
但因先天财富、资源和能力分布不均和后天努力不同,必然导致社会较大的贫富差异,但“公平主义”不是靠权力和亲情,而是靠建立规范透明的反馈机制如税收制度、社会保障体系等保证每个公民有基本的生存权利和空间,以实现对弱势群体的亲情和保护,并通过制度和科学的规范使贫富差异控制在可接受的程度。
比较两种路径,我们不难得出“公平主义”更容易造就和谐社会。情、理、法是社会管理必须考虑的三个因素,与法治国家比,差异在于三者的次序。我们习惯于以情为首,其次是理,最后的选择才是法,何况法还有较大的弹性。而发达的法治国家,法是基础,理是核心,情只是补充。和谐社会建设中,情虽然有助于“和”的氛围建设,但如果失去“谐”的“理”性和“法”制
建设,将会因情和行政权力的随意性而导致更大的不和谐。因此,“公平主义”应该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选择,与其配套的社会系统的核心是“公平 主 义”的机制(理)、完善且执行到位的法治环境和文化(法)、以及透明、规范的社会补偿和反馈机制(情),这个系统使情、理、法做到了有机结合。
从另一个角度讲,和谐社会建设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其中有许多过程从历史长河和人的认知能力来看,目前尚无法理性设计。也就是说,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有一些是可以事先理性设计的,而有许多无法事先理性设计。于是,对前者我们可以采取“谐”的法则,利用人类已有知识和能力进行科学设计;对后者利用“和”的法则,即通过形成“和”的环境 ,通过人们的归属感、忠诚心、温馨的氛围和平台,激发、利用人们的能动性和聪明才智,以相机行事应对人类发展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而政府、企事业单位各级领导的作用和价值在于,围绕人类、社会和企事业单位的发展目标,针对发展的态势,及时把握局势,调整方向及“和”与“谐”法则的恰当运用和耦合,在发展主题的引导下,巧妙利用“和”与“谐”法则的路径带领人们实现期望的“和谐”状态 !
衷心祝愿我们国家、每个企业或单位、每个人,不仅要有美好的愿望,更要注意选择合适的实现道路,这样才能真正走出一条康庄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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