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侠 张正严
今年是美籍经济学家熊彼特(J.A.Joseph Alois Schumpeter ,1883~1950)提出创新概念一百周年的日子,直到今天,我们却一直没有寻找到能有效激励创新的制度安排,导致只能过分依赖于粗放型的资源要素投入来拉动经济的发展,这种发展模式是不可持续的,造成此种境况的原因何在?
制度成本与创新活动
根据制度经济学近年来的一些研究成果,我们知道大规模创新行为的发生,是需要一些社会基础条件来支撑的,而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制度资源的质量。目前学界就此已经达成的共识是,有效的制度安排可以最大程度地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鼓励人们进行创新活动,从而帮助创新主体获得超额的利润(超过平均收益率的利润)。在市场经济模式下,制度越有效,交易成本越低,社会分工就越到位,从而更易于创新活动的发生。因为涉及创新的诸多要素都能实现高度专业化,进而相当于社会的全要素生产率(TFP)的水平整体提升,这种变化有利于创新活动快速完成从点到面的扩散效应。相反,如果制度变革跟不上,就会给整个社会带来极高的交易成本,从而压缩了各行各业的利润空间,这就抑制了创新行为的发生,导致创新空间变小,毕竟创新是一项高风险的事业,它必须在高回报等有利条件支撑下才会发生。而糟糕的制度设置,就会遏制个体的创造力,社会分工很难精细化与高效率化,社会组织成员共同形成创新合力的成本就较高,社会整体创新能力就下降。另外有缺陷的制度设置,会导致人、财、物的流动阻力较大,使创新诸环节流通成本增高。当这些不利条件累积起来,创新就变得越发艰难,甚至有可能变成极端不经济的行为。
按照经合组织(OECD)最新出版的关于创新测量的《奥斯陆手册》的定义:创新分为两类:技术性创新与非技术性创新,在当下非技术性创新的作用越来越大,这里包括市场创新、组织创新等。而这类非技术性创新的实现更是与制度安排密切相关。客观地说,两类创新在中国都很缺乏,第二类创新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更大。那么,什么样的制度安排才是有利于催生创新活动的呢?首先,按照政治学的研究结果,大政府主导的制度往往是低效的,因为它遏制了自由市场的发展,导致资源配置时遵循的不是市场规律,而是依照行政命令行事,这样的制度预留了N多的设租与寻租空间,导致社会的交易成本快速提高,如果一旦交易成本大于或等于正常要素收益的时候,社会总收益就会停止增长。其次,从发明学的视角来看,创新思维本身是发散性思维。大政府主导的制度,一方面,其“正式”制度蕴含的是一种线性管制思维,不利于创新环境的形成;另一方面,其“非正式”制度往往也是保守的,这也不利于创新思想的扎根与传播。一言以蔽之,大政府主导的制度在有形和无形之中会增大创新活动在制度层面的资源损耗。因此,为了降低创新活动中的制度成本,一个好的制度安排应该是:大市场,小政府。利用市场调节资源配置,最大程度上压缩寻租空间,降低社会的交易成本,从而有力地推动创新行为的发生。
政府不能什么都管,好的的政府应该是游戏规则的制定者,而不是游戏的参与者,政府的职责就是扮好市场守夜人的角色。这个角色得到的回报就是让整个社会充满创新活力、人们充分就业、经济运行良好,同时,这种制度具有极强的抗风险能力。
制度成本与产业转移
当下,与制度、创新直接相关的另一个话题就是产业转移,目前国内很多地区都很热衷于对产业转移问题进行探讨,其实,这个思路不错,但是对于产业转移的理解尚存很多误区。产业转移之所以能够发生,其根本原因是因为两地之间存在明显的技术梯度以及由此带来的收益差距。关于这点学界与业界并没有太多分歧,但是,现实中我们经常能够看到,即便两地之间存在明显的技术梯度,产业转移也没能发生,产业转移理论究竟在哪个环节上出现了问题?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挖掘的理论问题。由此我们应该对产业转移理论进行分解与细化,由此会发现:技术梯度差的存在只是形成产业转移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那么,形成有效的产业转移还需要什么其他条件呢?
根据我们的研究,创新与产业转移的实现是需要一些社会基础条件来支撑的,如果缺少这些社会基础条件,那么创新与产业转移充其量只能具有理论上的可能性,而不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我们可以把社会基础条件分为五类:制度基础条件、经济基础条件、人力资源基础条件、文化基础条件与舆论基础条件,前三项社会基础条件被称为创新与产业转移的硬性基础条件,而后两项则被称为软性基础条件。为了简化起见,先抛开后四项基础条件不谈,专门研究一下产业转移与制度基础条件之间的关系。
从理论上说,实现产业转移的内在机制关键有两条:首先,两地之间存在技术梯度,用公式表示就是:ΔT=T2-T1>0,其中T代表技术程度(水平);其次,技术梯度带来的收益减去产业转移成本,其最终收益应该是大于零,用公式表示就是:ΔP=K*ΔT-C>0,其中P代表收益,K代表技术的平均收益率,C代表产业转移发生的成本。根据上述的两个简单公式,我们可以初步得出如下两个推论:其一,技术梯度差存在一个强的最低极限α与弱的最高极限β,如果一旦两地之间的技术梯度差小于某个最低极限α,那么由这个梯度差带来的收益将不足以补偿产业转移的成本,那么产业转移就不可能发生。如果技术梯度差大于某个极限β,那么产业根本不需要转移,其在该地区就可以获得比较理想的收益,甚至远远大于产业转移后所产生的最大收益。这也就是我们经常遇到的老问题:为什么中西部落后地区没有能够有效地实现吸引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产业向西部转移的根本原因,所以产业转移的技术梯度差ΔT应该在α之间β。其二,制约产业转移的另一个关键要素就是产业转移的成本问题。构成产业转移中的成本要素很多,但是最关键的是制度成本。因为,中西部地区的人力成本往往低于发达地区,而制度成本则往往高于发达地区。由此可知,在制度成本高的地区,要实现产业转移必须要具备非常高的技术梯度差,否则转移的产业在市场中无法生存;而在制度成本低的地方,产业转移所需要的技术梯度差就比较小,这也间接证明,技术扩散总是沿着阻力与成本最小的轨迹运行的道理。
那么在产业转移中的制度成本都包括哪些呢?它们又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呢?为了简化问题起见,这里主要谈谈由制度带来的交易成本问题。按照制度经济学家威廉姆森的定义,可以把交易成本分为两部分:一是事前的交易成本,包括草拟合同、就合同内容进行谈判以及确保合同得以履行所付出的成本;二是签订契约后,为解决契约本身所存在的问题,从改变条款到退出契约所花费的成本。这里就不需要展开了,从中不难发现,在落后地区,由于制度的落后,导致上述交易成本非常巨大,也是不确定的。比如常见的行政部门对于企业的盘剥以及各种乱收费现象,都在快速消耗掉技术梯度差带来的收益,如果一旦遇到更为糟糕的法律纠纷问题,由于制度设置的落后,转移过来的企业更是无法应对。正是由于这些因素,加剧了产业转移的难度,这也就是中西部地区普遍面临的产业转移困境。
关于制度与创新、产业转移的关系,有非常多的问题需要厘清。美国经济学家阿兰•斯密德曾提出过一个三元动态模型,即状态-结构-绩效范式(SSP模式),其实,这里的关键问题是结构,而社会结构是由制度塑造的,因此,自然会得出一个结论:一个由交易成本低的制度塑造的社会结构,会带来整个社会的状态的改善与绩效的提高。创新与产业转移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产业状态与绩效。由此,我们也可以得出一个推论:降低制度带来的交易成本是增强企业创新活力以及助推产业转移得以实现的首选之路。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科学史与科学文化研究院
说明:本文发表在《高科技与产业化》2012(8),这是应马珉老师之邀写的一篇小文章,其中有些说法很有趣,这是第一次与马老师合作,整个过程很愉快,杂志办得品相很不错,可惜学界很多人还不知道这个杂志。
文中图片来自网络,没有任何商业目的,仅供欣赏,特此致谢!
Archiver|手机版|科学网 ( 京ICP备07017567号-12 )
GMT+8, 2024-9-27 07:26
Powered by ScienceNet.cn
Copyright © 2007- 中国科学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