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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网内外关于药家鑫是否当杀的讨论涉及到杀人是否要偿命的问题。
在中国,杀人偿命,古来如此,向无争议,现在却成为一个问题了。
“杀人偿命”首先是一个伦理观念,这种观念是基于人命对等原则。用西方术语来表达,人命对等原则也就是“人生而平等”的原则。
“人生而平等”似乎是近代以来西方资产阶级的一个伦理观念,而且似乎是西方资产阶级特有的一种伦理观念,其实中国古来“杀人偿命”的观念与西方资产阶级“人生而平等”的观念只是表述形式不同,实质上具有相同的思想内容,即都是在一定意义上肯定不同人的生命具有同等价值——这里强调“在一定意义上”是鉴于这样一个事实:古代中国皇帝杀人是不偿命的,近现代西方资产阶级杀非西方人也是不偿命的。
上述情况表明,无论是中国皇帝,还是西方资产阶级,其实都是采取了双重伦理标准:在封建主义的古代中国,“杀人偿命”的原则适用于国民对国民的关系,“杀人不偿命”的原则适用于皇帝对国民的关系;在资本主义的近现代西方,“人生而平等”的原则适用于西方人对西方人的关系,“人生而不平等”的原则适用于西方人对非西方人的关系。
现在,那些废除了死刑的西方国家又进一步把“人生而不平等”的原则的适用范围从西方人对非西方人的关系,扩大到了适用于一切人对一切人的关系,也就是把“人生而平等”的原则的适用范围化为零了。
正是在“人生而平等”的伦理原则实际被其化为零和其实际奉行“人生而不平等”的伦理原则的情况下,西方国家所提倡的“人权高于主权”的国际政治原则就可以得到理解了——以“伦理高于政治”和“政治基于伦理”作为逻辑前提的“人权高于主权”,实际上正是以“人生而不平等”的观念作为伦理基础的,这与其“杀人不偿命”的法学原则实际上也是以“人生而不平等”的观念作为伦理基础是完全一致的。
要之,当西方国家普遍地在国内奉行“杀人不偿命”的法学原则和国际上奉行“人权高于主权”的政治原则的时候,这些西方国家其实是悄悄地用“人生而不平等”的伦理原则取代了传统的“人生而平等”的伦理原则,并将“人生而不平等”的伦理原则实际地贯彻到了一切政治领域,成为西方国家国内立法和由西方国家所主导的国际立法的共同根据了。
正在逐步实现跟西方“接轨”的中国也越来越露骨地展现出“人生而不平等”的人性,与这种现实的人性——不平等的社会关系相适应,也许以围绕着药氏是否当杀的讨论为契机,“杀人偿命”的传统伦理原则开始走向瓦解,同时“杀人不偿命”的伦理原则开始进行建构了。由此看来,中国的废除死刑是大势所趋了?
按:以“人生而不平等”作为伦理基础的所谓“人权高于主权”,其“人权”当然不是处于彼此互相平等关系中的一切人的权利,而是处于彼此互相不平等关系中的某些人的权利——西方人的权利;其“主权”当然也不是处于彼此互相平等关系中的一切国家的主权,而是处于彼此互相不平等关系中的某些国家的主权——非西方国家的主权。所谓“人权高于主权”,实质上就是“西方人的权利高于非西方国家的主权”。西方国家在国际上奉行“人权高于主权”的政治原则,不过是为了实现西方人的权利,在现实性上则是为了实现西方资产阶级在国际上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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