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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代和1990年代回国的海外博士后,有不少把自己在海外的职位(research fellow或者research associate)直接翻译成“研究员”的。这样翻译在字面上没有错误,但是,由于在中国科教界的语境里“研究员”是等同于“正教授”的,因此,这部分号称在海外高校和研究机构做“研究员”的,其实是打了个擦边球。
这样做虽然不是十分妥当,但也不好对当事人妄加指责,毕竟打这个擦边球的人未见得就是主观故意的。不过,在下面的几个实例里,当事人的责任就不是那么容易推脱了。
比如,清华大学医学院某副教授,在自己列出的发表文章清单里面,包含了若干不属于自己的论文。他是利用了英文论文清单只列出姓氏外加名字的汉语拼音首字母的惯例,把本家的另外一位同姓学者的论文列在了自己名下,并凭借这些论文获聘中国顶尖名校的副教授。再比如,某龚姓国人,只有本科学历,却利用假造的国内博士文凭,居然在两所正儿八经的高校分别完成了博士后训练,并最终获聘四川某高校的正教授职位,还享受了特批的住房,直到他的假文凭败露。
这两个事例,对于当事人的造假行径,其实并不难甄别。前者,只要核实一下其清单所列论文的原始文献,马上就会水落石出。后者,无论是其博士后培养单位,还是最终聘请其担任教授职位的高校,只要给跟当事人声称获得博士的单位联系一下,即可戳穿其骗局。
还有一类不太容易识别的骗局,是当事人利用国内国外信息不对称来获取利益的。比如,某位在哈佛大学求学期间做过教学助理(teaching assistant)的海归博士,居然自称担任哈佛大学最年轻的教授。还有,某位海归自称担任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医学院XX项目主任,而事实上,这所大学从来没有过这个研究项目。再有,某具有海外访问学者经历的学者,向国内媒体编造了几段自己在海外如何刻苦钻研,如何取得震惊世界的成果,从而如何被海外导师以高薪洋房极力挽留的光辉事迹,以获得不属于自己的荣誉。这类造假行为,因为国内单位获取海外信息存在一定的难度而并非那么容易被揭穿。不过,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随着全球化的进程,随着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日益增多,揭穿这类造假已经越来越容易,毕竟纸里包不住火。
跟学术领域的其他造假活动(如伪造实验数据等)相比,履历造假应该是比较容易识别的。惟其易于识别,造假者承担的风险是极大的。国际惯例是,在学术圈子里,一旦某人的学术不端行为被揭穿,他就会名誉扫地,不仅丢掉在岗的工作,而且很难在相同领域找到立锥之地,因而不得不退出学术圈子。因此,一般很少看到有人胆敢冒这个风险。
然而,这个国际惯例似乎在我国并不是十分适用。君不见,夸大海外履历的人,仍然顶着虚假的光环频繁被各学术单位邀请去做学术报告,并借此赢得学术声誉和经济利益。有人靠夸大自己在海外的留学成绩,不仅拿到了大笔研究经费,而且入选了国家的人才工程。更绝的是,就算某些人的造假行为被揭穿了,当事人似乎并没有受到应有的责罚。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类现象的存在纵容了履历造假行为,恶化了国内的科研环境。因为对造假者的纵容,事实上就是对踏踏实实清清白白的科研工作者的极大伤害。
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三个方面入手。第一,要提倡科研人员的自律,提倡职业精神。第二,要在制度上弥补以往核查不言、监管不力的缺失。第三,要重视发挥舆论和媒体监督的功能。三管齐下,不可偏废。
在提倡科研人员自律方面,有不少工作可以尽快开展起来。比如,建议在研究生甚至本科阶段开设研究方法课程,并在课程里面加入科研道德(scientific integrity)方面的内容。履历造假行为在我国此起彼伏,跟我们的传统文化环境有关。我们的民族文化崇尚英雄甚于崇尚制度,崇尚轰轰烈烈的成功甚于崇尚脚踏实地的努力,崇尚计谋权术甚于崇尚游戏规则,崇尚人情世故甚于崇尚行为规范。这样的文化氛围,多多少少宽容了某些人的履历造假行为。加强科研道德教育的根本目的,就在于培养科研工作者的职业精神,树立造假可耻,诚信光荣的信念。
在制度建设方面,应该尽力弥补过去在核查和监管方面的缺失。造假者一时得逞,一定是钻了某种空子。造成这种空子的原因可能是个人疏忽,更可能是由于制度的缺失。制度缺失在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我们在招聘规则上,在验证应聘者身份履历方面,还有不健全的地方;二是,我们的科研体制,在客观上对履历欺骗行为有鼓励和包庇作用。
在招聘规则上,招聘委员会应该负责核对应聘者的学历、工作履历、发表记录。在当今的信息时代,这不会是一个特别大的负担,而更多的是一个责任心的问题。明确了责任,就容易形成一套有效的核查办法。比如,美国的高校招聘教授的时候,一般都要向进入最后面试程序的申请人的毕业学校直接联系,索取其成绩单,这样就杜绝了学历造假的可能。
由于我们在科研体制上的漏洞,客观上对履历欺骗行为起到了鼓励和包庇作用,这方面的问题比较严重。在当前的体制下,造假者和事实上的包庇者可以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因为在获取国家经费这一点上,造假者和包庇者的利益是一致的。如果造假者败露,意味着用人单位科研经费的减少,因此,用人单位包庇造假者就是一个可以预期的选择。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科研经费主管部门对于包庇造假者的单位予以处罚,比如通报批评,并在一定期限不再核批这个单位的项目经费等等。
然而,如果经费主管部门和包庇造假者的单位组成了利益共同体,以向更高一级主管单位求取利益的时候,这个问题就变得不是那么容易解决了。比如,当经费主管部门向更高一级主管单位述职表功的时候,这个利益共同体就变得很现实了。这么一丝一扣、一环一环地推演下去,如同一个死结。解开这个死结的方法,是充分利用舆论和媒体的监督功能。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舆论监督的威力远远超过我们以前所能想象的程度。保持强大的舆论监督力量,有助于防止科研机构对履历造假者佯装不知、或者故意隐瞒的包庇行为。社会舆论可以对造假者和用人单位结成的利益共同体保持强大的压力,迫使当事者不敢胆大妄为。需要注意的是,舆论监督应该在法制的轨道上进行。应该大力提倡证在据确凿的条件下对履历造假行为大胆揭露,在有根有据的条件下,对可能的履历造假行为提出质疑。同时,对于以泄私愤为目的的捕风捉影式的诬陷,则需要尽量避免。实际上,对于学历和履历造假的质疑或揭露,做到有根有据并不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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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发表于《科学新闻》2010年第11期22-23页,发表时编辑把标题改为《向履历造假开刀》。这里贴出的是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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