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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时代哲学的思维方式与价值目标
博主案:今年12月4—7日,我到深圳大学参加了由《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和深圳大学文学院共同主办的第二届“中哲、西哲、马哲专家论坛”。这里所发是我此次参会论文。
内容提要:社会主义时代与全球化时代本质上都是属于非对抗时代,作为其时代精神之精华的新哲学,应是以和谐为其思维特征、自由为其价值特征的堪称“和谐自由生活论”的马克思主义生活哲学。
关键词:和谐;自由;马克思主义;生活哲学。
和谐生活论的逻辑必然性和现实合理性
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思想是改革开放以来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思考与实践探索过程中所取得的又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精神文明成果。这一富有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意义的先进文化思想,不但对于新世纪民族复兴时代中国社会发展的根本方向和具体道路具有长远的指导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而且对于全球化时代整个人类社会发展也必将会产生深刻的历史影响。
从哲学角度看,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思想也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新与发展指明了方向,按照这个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当代中国的发展,应该走与中国传统哲学相结合的道路,通过与中国传统哲学的会通与融合,实现其由现代形态的革命实践论到后现代形态的和谐生活论的理论转变。
(一)从哲学发展的内在逻辑看实践哲学向生活哲学转变的必然性
笔者在十年前曾撰写过一篇题为《生活论——哲学的未来形态》的学术论文[①],该文在世界哲学典型意义上,通观西方哲学发展的历史,认为它实际上经历了三大发展阶段——存在论、认识论和实践论,并指出了这一依次逐步上升的发展过程有其内在的逻辑性:
首先,存在论所致力于探讨的一般与个别这两种不同形式的存在,原本是自在地统一于存在的两个方面,只是由于人们认识活动的开展,它们才被自觉地区分开来,并且只是由于人们在认识过程中片面地强调和夸大了感觉或理智的作用,它们才被对立起来。然则,存在之成为问题,实是因认识而起。故当存在问题被研究且不断向纵深推进时,作为引起该问题的原因的认识本身,就必然要被当作更深层次的问题提出来加以研究。这就决定了存在论的发展最终必然逻辑地归结到认识论上。
其次,认识论之所以必然进展到实践论,则是由于认识是起因于实践。人们出于实践的要求而不得不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进行某种形式的社会交往;而语言和意识就是“由于和他人交往的迫切需要才产生的”[②]。可见,认识原是实践着的人们用以实现其社会交往的一种手段和工具,它不过是实践的产物,是服务于实践的第二性的东西。因此,要使认识问题得到澄清,就不能局限于认识论,而必须扬弃认识论而使之上升到实践论;只有站到实践论的高度,才能认清并正确地揭示出认识过程的本质。
要之,西方哲学从一个阶段到另一个阶段的进展,皆是由于探寻前一个阶段的问题的原因而引起的,即由于探寻存在问题的原因而进展到认识论,进而由于探寻认识问题的原因而进展到实践论的。据此规律则可以预断:现代哲学的进一步的发展,将是以探究实践的原因为理论驱动力,由此形成一种新的哲学形态——生活论。
继实践论而起的哲学形态之所以必定是生活论,是因为生活是引起实践的原因,人只是为了生活才需要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对此,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早有论述:“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③]这说明了人的实践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人的生活的需要。正因为实践是以生活为归宿的,实践只是生活的一种手段和方式,所以,实践论向生活论的发展也就是势所必然的了。[④]
(二)从社会主义社会人的本质和全球化时代世界发展的必然趋势看和谐观念的合理性
笔者在上述文章中,通过对现代哲学的考察,指出:现代实践论可以划分为两个根本派别,即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劳动实践论和非马克思主义的精神活动实践论,其根本分歧在于对实践主体——人的本质的理解不同:前者从现实的人出发,把人理解为物质性的社会人(劳动人);后者从抽象的人出发,把人理解为精神性的个人(意志人或理性人)。这种理论分歧所反映的实质上是现代资本主义世界中社会和个人之间现实的冲突。生活论在理论上的使命正在于探求为现代实践论所反映的现实世界中人的冲突的化解之道。[⑤]
笔者的上述文章在引进乌杰同志在《系统辩证论》(人民出版社,1991年)中所提出的“差异协同”概念的同时,把它和中国古典哲学中固有的“和”概念联系起来,并依据“和”的基本含义将“差异协同”理解和解释为“相互差异的诸方面的相济相成”,认为在消灭了阶级对抗的社会主义社会历史条件下人的本质正是在于社会与个人之“和”,进而指出:
“在有阶级对抗的社会里,社会与个人的关系固然也有‘和’(差异协同)的一面,但更主要的则是‘非和’(对立统一)的一面。在这里‘和’的关系中,社会与个人的区别处于差异状态;反之,在‘非和’关系中,其区别则处于对立状态。差异与对立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当差异转化为对立时,差异协同即变成对立统一;反之,当对立转化为差异时,对立统一就变成差异协同。在有阶级对抗的社会里,社会与个人之对立是为常态,差异则为非常态,故人的本质就不在于社会与个人之差异协同,而在于对立统一。在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社会与个人的本质关系已不再是对立统一关系,而是差异协同关系,因而,社会与个人的斗争也不再是以对抗性斗争为主,而是以非对抗性斗争为主了。这种非对抗性的斗争的发展,不会导致剧烈的社会革命,只会导致温和的社会改良。
“上述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的人的本质反映到哲学中,遂形成以‘和’为核心范畴和根本原则的保守辩证法——生活论辩证法。这种保守辩证法与马克思主义实践论的革命辩证法之统一,才是完整意义上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辩证法。它们是马克思主义哲学辩证法的两个不同的方面,这两个方面在不同历史条件下有着不同的地位:在无产阶级革命时代,革命辩证法占据主导地位,它是同无产阶级推翻资产阶级统治的社会主义革命实践要求相适应的;而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则是保守辩证法占据主要地位,它是与社会主义国家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以改善人民生活的建设实践要求相适应的。‘天’(历史条件)不同,‘道’(哲学原理)自然亦不会相同,所谓‘为道也屡迁’,‘天变道亦变’是也。在消灭了阶级对抗的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宣扬革命,鼓吹质变,是不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因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显然只有在人们求同存异、安定团结、互助合作的和谐中才能顺利进行。”[⑥]
笔者的上述思想概括地说来,也就是认为,(1)在经历了存在论、认识论和实践论三种历史形态之后,世界哲学必以生活论的形态出现;(2)以“和”为核心范畴和根本原则的生活论是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人的本质的反映;(3)这种“和”的哲学是与社会主义建设时代的要求相适应的。这三个观点是笔者在十多年前进行理论联系实际的学术探索所获之心得。尔今,通过进一步的学习与思考,我更认识到,以“和”为核心范畴和根本原则的生活论,不仅是社会主义社会人的本质的反映,也是全球化时代[⑦]人类社会关系本质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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