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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题目所言也许不是普遍真理,却是一个相当普遍的现象,是我国科研成果应用转化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障碍。
案例是这样的,由于难以口服吸收,多肽药物的长效微球注射剂,即一针达到以月计时疗效的注射剂,本应有着广泛的应用,30多年来仅有8个产品,是地道的小众制剂。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无他,繁杂的制备工艺及其带来的无菌量产和质量控制的困难使多数药企望而却步,国内外皆然。针对这一久攻不克的难题,一个研发团队发明了大幅度简化的自洽式制备工艺,将教科书中和现实生产中使用的制备工艺的单元操作由5~6步缩减到2步,提高了各项技术指标,保证了生产效率,同时改善了环保和生产安全。仅从技术角度考虑,可以说甩出现行技术几条街。
然而,融资时,工艺的简化成为缺点。投资方认为工艺的简化降低了技术壁垒,使得这一技术更容易被仿冒。尽管技术方强调专利壁垒,主张:久攻不克的难题的突破不像改良性技术那样条条大路通罗马,而是踏破铁鞋后的华山一条路,不被轻易绕过。融资方不为所动,认为:工艺的专利保护在中国形同虚设,即便侵权也难以取证。于是,这个以简化作为最大卖点的技术在融资途中死在了其自身的研发目的上。
这一案例反映出的普遍意义在于:在中国,被侵权企业委托的法律服务机构不具有依法调查侵权嫌疑企业的相关秘密的实践权力和法律保障。我国专利法改革虽然加进了对于故意侵权的惩罚性条款(罚款可达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的3倍),但在实施上没有赋予法律服务机构(律师楼)以依法进入涉嫌公司取证所有相关信息的特权(同时包括不向客户公开对方公司秘密的法律责任)。这一现象不改变,好技术只能远走他乡,以求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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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2 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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