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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刊编辑部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本身存在先天不足

已有 4086 次阅读 2012-10-10 16:34 |个人分类:文化|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文化, 科技期刊, 编辑部体制

 —— 刘全稳

 

《关于报刊编辑部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2年8月3日由新闻出版总署发布,作为《西南石油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副主编,我关注文化体制改革已久,并已在不同场合发表了看法,现整理出来供大家批判

《办法》甫一公布,即在期刊界引起不小的骚动,最初可谓人心惶惶,俄顷便趋向平静,其间道理在于《办法》本身存在着先天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八个方面,这些不足之处正是我在各种场合主动唱衰《办法》的依据:

1)名不正

人们盼星星盼月亮盼来的《办法》,全文3360字,分5个方面讲了报刊编辑部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要求、实施办法、政策保障、组织领导。由于其中第3个内容专门讲的是“科技期刊和学术期刊编辑部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符合中办发〔201119号文的特别要求,所以,引起了科研部门和高等学校编辑人员的思想躁动,但是明眼人很快就看出,《办法》最后的落款署名为“新闻出版总署”,不是中办、国办,也不是“非时政类报刊改革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甚至不是科技部、教育部、中宣部、中国科学院。

中国人办事讲究一个名分,历史上为什么曾有“挟天子以令诸侯”,现如今为什么经常发生小三告倒贪官亦或贪官谋害小三的事件,都是因为“名分”的事惹的。你没有一个正当的名分,人们就不会承认,你就不能占领人们的思想灵魂,人们就不会心甘情愿地按照你的意志行走,尽管他们也会鼓掌、起哄,那都是骗你的把戏,观众中有多少人是你的信徒?离开了信徒的宗教领袖,犹如荒野破庙中的泥塑菩萨。

新闻出版总署,你虽然拥有“CN”号的发放权,可你没有发放办刊经费,办刊人员的工资、职称、晋升、住房、福利等等,哪一项你都不管,你却要大家听你的戏,为你鼓掌欢呼,鬼才知道你能忽悠多少观众,没有“CN”有“ISSN”的期刊多了去了。

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使人听之不爽,更何况你发布的《办法》之言又漏洞百出呢?

所以,我常想,为什么《办法》不以中办国办等名义发布?难道总署领导不知道名分重要的问题?又为什么不是其他没名分或名分不正的单位出台此类《办法》?

所以,在第一时间我就对同行给出了“《办法》显仓促,勿躁,观望”的读后感。

2)无时间表

读完《办法》,细心的人很快就发现,满篇没有一处提到时间安排,也就是说此《办法》等同我前述的北非某国关于民宅贷款有还款方式无还款时间限制,是一个易形成“乱尾楼”的政策措施。

《办法》在开宗明义部分中的“根据”和“依照”的两个文件,我查了,这两个文件全文无一处提到“文化体制改革”的时间安排。

国办〔2008114号《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中提到了时间,指出本文件的执行期限为五年( 2009 11日至 2013 1231),可《办法》无一处提到国办发〔2008114号文。

是《办法》制定者粗心?还是新闻出版总署未得到权威部门授权?

总之,本实施《办法》遗漏了要人们实施的时间表。没有时间限制的“晚会”,也许玩一玩天就亮了。愁什么?!又有什么值得愁的呢。

3)无政策保障措施

《办法》的第4部分谈的是“报刊编辑部体制改革的政策保障”。咋一看还以为有保障政策,其实是哄大家玩呢。

本节分四段讲了所谓的“政策保障”,分别是如下的所谓保障:

第一段提到的是“鼓励~~研究制定~~各项配套政策”,不是可实施的已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

第二段提到的是“积极争取①~~,积极争取②~~,积极争取③~~,构建~措施”,全是要看别人脸色的有风险并无保障的办法。

第三段提到的是“探索建立~~”,还特别强调“不得有非公有资本进入”,也不是有保障的政策措施。

第四段提到的是关于“停办和撤销的”政策,“由主管主办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兑现”,也不需要新闻出版总署提供保障。

因此,《办法》没有提供政策保障。人们对于由“转企”带来的后果好与坏是毫无“办法”预见的,只有依照“先下水的鸭子”提供的感觉来形成自己的判断。对于无保障的转企,自己的命运马上就要受到市场的冲击,恐慌多于高兴是可以理解的。

4)与前期相关文件相冲

201110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其主题中的“大发展大繁荣”体现在数量上应该是增加或暴涨,体现在内容上应该是各刊领域进一步拓宽、语言类别增多、更多层次叠加,体现在从业人员上应该是队伍更加庞大、人才更加优秀,体现在刊号资源上应该是数量进一步扩大或者刊号消长有序而频繁。可《办法》给人描绘的情景却与之恰恰相反,完全是一幅即将面临“大萎缩大萧条”的局面。

《决定》的第七部分从6个方面阐述了“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加快构建有利于文化繁荣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而《办法》何谈机制,仅是一并了之、一转了之、一企了之、一撤了之、一改了之。

《决定》的第八部分要求“建设宏大文化人才队伍,为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有力人才支撑”,而根据《办法》实施的结果只能是大幅度缩减队伍,“人才”人口化。

《决定》要求完善政策保障机制,而《办法》的相关部分不是“鼓励”,就是“争取支持”亦或“探索”亦或“完善”,没有提供也无法提供有保障的政策。

《决定》要求创新文化管理体制,而《办法》仅仅是要求借用出版社转企的经验。

总之,《办法》的出台者好像根本没有读过《决定》,或者,想脱离《决定》另行一套?

《办法》起头就说“依照《出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关于《办法》与《出版管理条例》相冲方面,我已在“《办法》与前期政策法规抵触”一文(见http://bbs.sciencenet.cn/blog-630142-621146.html )进行过描述。说得严重一点,《办法》涉嫌违法。若按《办法》办事等于犯法。

5)自相矛盾

如果说《办法》的制定者敢于视《决定》为无物的话,那一定是冤枉了他,从《办法》展现出的自相矛盾之处,你可以得出高雅一点的结论是逻辑混乱,通俗一点的结论是无水平。

《办法》在其前面部分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所有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从事报刊出版活动、获得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报刊编辑部”,要求不同类别的报刊编辑部分别采取“并、转、撤、停、改”的方式方法实施转企改制。

而后面又加了一条重点科技期刊和学术期刊编辑部,可暂时保留”,又没有界定“重点”的标准。新闻出版总署一向自诩所有带“CN”号的期刊一律平等,总署从未进行过“核心”“重点”“国家级”的评价分类,不知它这一次体改想选国外哪家的还是国内某一家的所谓的“分类标准?

联想到日前一份网络报道说,近年某月,成都某理工类大学一位本科生想被保送上北京的某一所国内一流大学研究生,而该所大学招收保送研究生的条件是只招收“国内重点大学”的本科生,该生就此咨询该大学相关部门“重点大学”的标准是什么,人家回答曰“你认为你的大学属于重点就是重点,重点不重点,尺度在于你个人的认识”,最后,本为非重点大学的成都某大学本科生如愿获取保送清华的研究生。

所以我想,在“重点”面前,新闻出版总署最聪明不过的谋略是采取清华方式,这样,谁都可以认为自己的期刊是“重点”,即使被列为第5层次的高职高专类学校,只要其期刊带有“CN”号,那就是“重点科技期刊”,因为谁都没有自己能够感受到自己对自己周围世界最为重要。你不能居庙堂之高而不忧其民,我虽处江湖之远而不忧其君,你重要我也重要,你全校那么多刊物都重要,我全校就这么一两份刊物更重要。物以稀为贵嘛。

因此,重点科技期刊和学术期刊编辑部,可暂时保留”实质上是对“原则上不再保留报刊编辑部体制”的彻底颠覆。

6)简单粗鲁

《办法》简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你看对不:

1)《办法》全文共计3360字,而中央《决定》却有17436字,不及余数的一半,如何说透,又如何使人信服。

2)转企后的单位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是全民还是集体?简单得没有指出。

3)如何“对非公有制文化单位人员评定职称、参与培训、申报项目、表彰奖励同等对待” ,这是人们普遍关心的重点,《办法》没有说出。

4)如何“鼓励和扶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优化专业结构,与文化企事业单位共建培养基地”?

5)如何“完善人才培养开发、评价发现、选拔任用、流动配置、激励保障机制,深化职称评审改革,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施展才干创造有利制度环境”?

6)如何“严格执行文化资本、文化企业、文化产品市场准入和退出政策”?只是一句“非公有资本不得进入”了事?

7重点科技期刊和学术期刊的标准是什么?等等

说《办法》粗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你看对不:

1)“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所有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从事报刊出版活动、获得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报刊编辑部”。属粗线条。

2)“~报刊编辑部,一律随隶属单位进行转企改制。”属鲁性。

3)“对于~,一律改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属鲁性。

4)满篇不是“并、转”, 就是“撤销、停办”,或者是“改为内部”。粗鲁。

7)错误多,存歧义

《办法》在第三条“科技期刊和学术期刊编辑部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中说,“科研部门和高等学校主管主办的科技期刊和学术期刊,~~”,“对于高等学校主管主办的学报编辑部,~~”,“对于科研部门主要承担专业学术领域工作指导、情况交流任务的期刊和高等学校校报,~~”。如此分类,真是令人啼笑皆非。

在绝大多数科技人员看来,科技期刊是科学类期刊与技术类期刊的总称,学术期刊属科学类期刊之一,高校学报虽然有的含文理综合,但可归为学术期刊范畴。《办法》是想说科研院所所属期刊为科技期刊,高等院校所属期刊为学期刊吗,可为什么后面又冒出“学报”;有人善意理解这里有可能将高校与科研院所期刊归为科技期刊,而将社科类期刊归为学术期刊,但学报也含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实在令人费解,费解的最低境界是你面对着犯了低级错误的事物。

不仅于此,人们较为普遍接受的事实是“学报”为期刊,“校报”为报纸,新闻出版总署平常也是这么批号的,但此段将校报也一并纳入期刊类,真不知总署是干什么吃的,难道报刊都分不清了吗?你可以辨说校报是期刊,那学报是什么呢?

我孤陋寡闻,不知道新闻出版总署指的“科研部门主要承担专业学术领域工作指导、情况交流任务的期刊”是什么东东,是“科技简报”“情况通报”一类?那也有“CN”号?

关于歧义,指对“重要科技期刊”的理解,前已述及,只提不议。

面对一份将主题词都分不清,判断标准存歧义的文件,心里还有害怕的必要吗,都是搞文字编辑工作的,对于一篇基本概念都分不清的来稿,没有必要浪费自己宝贵的时间。李敖说,面对臭鸡蛋,实在不用吃。

8)时机不对

十八大就要召开了,不知《办法》是想献礼,还是想讨要政绩。这点我就不多说了,你是可以理解的。

9)关于“非公有资本不得进入”

20058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分10条规定了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的允许范围,其中第9条指出“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和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有线电视传输骨干网等;不得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以及新闻网站等业务;不得经营报刊版面、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不得从事书报刊、影视片、音像制品成品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不得进入国有文物博物馆。”

由于还没有新的相关规定出台,《办法》不能违抗,加以引用,可以理解。

既然非公有资本不得进入报刊编辑部转制或合并建立的报刊出版企业中,那形成的企业就属于公有制企业了,报刊编辑部体制改革还有意义吗

《办法》在此是在装什么吗?这也是费解之处,我不是学经济与法律的,可能存在偏颇之处,但提出供大家分析。

过节了,续写此篇祝各位中秋、国庆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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