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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是一个完整的“大安全”管理体系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4月15日),外面更新了宣传栏,再学习学习“总体国家安全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是一个完整的“大安全”管理体系,事故致因模型和这个法律也是对应的。该法分为七章,一是总则,二是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三是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四是国家安全制度,五是国家安全保障,六是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七是附则。重要的是,不能把这个法仅仅理解为调整国家对外安全活动的法律,按照“总体国家安全观”,它调整的范围还含有国内、各级组织安全的所有内容,也就是所有事故的预防活动。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国家安全的基本指导思想,提到了预防为主。核心内容是“总体国家安全观”,即北京市国家安全局总结的“五大要素、五对关系”。这个指导思想或可理解为管理体系的“安全文化”(安全理念)或“安全方针”(核心理念)部分。事故致因模型的最左端即组织整体行为之安全文化部分与之对应。
五大要素是:
1、 以人民安全为宗旨
2、 以政治安全为根本
3、 以经济安全为基础
4、 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
5、 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
五对关系是:
1、 既重视外部安全,又重视内部安全
2、 既重视国土安全,又重视国民安全
3、 既重视传统安全,又重视非传统安全
4、 既重视发展问题,也重视安全问题
5、 既重视自身安全,又重视共同安全
第二章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规定了需要保障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军事、科技、信息、国土、资源、生态、核、海外利益、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和极地等安全。实际上是按照“总体安全观”(“大安全”理念),预防一切危及国民、国家安全的事故(组织规定的、人们不期望发生的带来损失的意外事件)。可理解为管理体系的目标部分(具体目标需要各级组织制定),事故致因模型的最右端(事故或者业绩)与之对应。
第三章维护国家全的职责,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国家机关、地方各级人大和县以上人大常委会、地方各级政府及港澳区政府、法院、安全与公安机关、军事机关、相关组织与工作人员的职责,可理解为管理体系的组织结构部分。事故致因模型的管理体系部分即组织整体行为的组织结构部分与之对应。
第四章国家全制度,本章分为五个部分。“第一节一般规定”相当于管理体系的总要求(general requirements),强调了沟通、协调机制;“第二节情报信息”相当于管理体系的风险识别(有信息才能识别),“第三节风险预防、评估和预警”相当于管理体系的风险评估与控制,“第四节审查监管”相当于管理体系的评审过程,“第五节危机管控”相当于管理体系的应急管理内容。
第五章国际安全保障,实际提出了安全管理的各项具体措施。和第四章的内容共同构成管理体系中程序文件的主体。
第六章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实际上是规定了公民、相关工作人员的相关工作人员个人的行为方式。
第四、第五、第六章内容可用管理体系的程序文件来表达。事故致因模型的组织整体行为之程序文件部分与之对应。法律的第六章规定的个人行为部分与事故致因模型的个人行为部分对应。
第七章附则,只规定了实施日期,无具体内容。
结束语:安全问题的确很多。但将各种安全都归结为以事故为研究对象,以事故预防为目的,再多的安全问题也能用统一的科学方法来解决。事故,既包括已经发生的,用来汲取教训,也包括预测的未发生的,用来作为预防的目标。任何一个事件其实都可以定义为事故,那就看组织怎么规定了。规定越轻微的事件为事故,说明管理越严格,越有利于预防重大事故。预防了每个小事,就降低了大事故发生的风险,也就实现了安全。无论是边界安全、主权安全,还是生产安全、信息安全,道理都一样。把带有一定损失量的事件定义为事故(损失量可以用生命健康、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指标来衡量,都可以量化),是很具体的,所以“大安全”一点都不空洞,其方法论当然是指导思想(安全文化)建设、体系(管理方案)策划、行为控制技术、工程技术,内容不少,当然也不空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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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T+8, 2024-11-20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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