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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是否应该“被监护”?

已有 4520 次阅读 2010-11-13 11:08 |个人分类:教育|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教育, 监护

 近日,一纸校方与学生签订的“自律协议书”将山东建筑大学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最惹争议的是协议书的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第十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其中包括地震、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以及学生自杀、自伤等6项内容。第十一条则对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等4种情况发生的事故作出规定。结果媒体报道称为学校让学生签“生死状”,并且引起媒体铺天盖地的讨伐。

其实如果是一个正常的社会环境,学校完全没有必要让学生签订什么协议,一切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就行了,那么为什么学校想通过让学生签订协议来规避风险?原因就是现在的大学背负着不应该承担的风险--大学生的监护人。父母送孩子上大学报到的时候,见到学校老师经常说的一句话:我把孩子交给学校了。。。。,这就是人们的思维,既然家长把孩子交给学校了,因此学生在大学期间发生的一切事情,学校就必须负责,这就是中国人的普遍思维。

但我们能否仔细分析一下这种思维是否成立,目前国内大学生入学时,基本都18岁了,按照《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和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同他的年龄和智力发育相适应。10周岁以下的儿童和精神病人,没有行为能力,他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由其家长、亲友或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代理;10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具有部分民事能力。也就是说,年满18岁的大学生,已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己完全应该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承担责任,那么大学生在学校里自杀等情况出现,学校不应该担负任何责任。但现实情况是,只要大学生在学校出现的任何事情,家长都要找学校的事情,现在的大学是否承担了不该承担的责任?大学生是否应该在大学里“被监护”?

现在的大学生的成长一直是被监护者,如何作为一个成人独自承担自己的责任?具有依赖心理的大学生如何能成为创新型人才?现在的大学生毕业实习需要学校一个一个安排好,无论离学校多远,学校派专门的老师送到实习地点,如此呵护的原因是学校害怕出一点事情,真不知道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30岁是否认同自己成熟了、独立了。这些看来是小事,实际上是我们大学在培养过程中缺乏给予学生应有的独立,其负面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一直被抱着走的孩子不可能成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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