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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的共用品属性与公益属性——兼论四万亿投资与研究生待遇 精选

已有 5606 次阅读 2009-10-16 01:39 |个人分类:生活点滴|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义务教育和研究生教育能否称之为公共品或公共物品(public goods)?

首先,公共品的译法极其容易引导思维进入“公有”、“公共资源”的路径。public goods译为共用品比较适当,因为其主要特征之一是个体享受一件物品或服务时不影响其他人享用同一件物品或服务。

共用一件物品与物品的产权属性无关。马路上有很多老头老太,他们在共用一条马路,但是与马路的产权无关,这条路可能是政府所有,可能是私人所有,可能是集体所有。我们可以收听电台的同一首歌,可以观看同一个电视频道的同一个节目但是我们并不拥有那歌那节目的产权。我们可能在阅读同一本书、在使用同一个软件的拷贝,我们可能购买了这书这软件的使用权,也可能没有。

每一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这权利的享用是否会影响到其他人享用教育的权利?给定一定的财政限额,决定了教育资源的容量和供给;如果这供给足以覆盖所有人口或所有适龄人口,那么可以认为某一个体受教育的权利不影响其他人享用教育的权利;如果供给不足(这在后发国家是常态),那么势必影响其他人受教育的权利。根据财政限额和教育资源的状况,又可以把“受教育的权利”分为“受幼儿园教育的权利”、“受小学教育的权利”、 “受初中教育的权利”、“受高中教育的权利”、“受大学教育的权利”、“受研究生教育的权利”。因此,财政限额和教育资源的多寡决定了受某一阶段教育的权利是否会影响到其他人享用这个权利,也即,财政投入限额和教育资源的多寡决定了某一阶段教育是否是共用品(public goods)。也因此,某一阶段教育与共用品的关系是历时演化的,以往小学阶段的受教育权利是共用品(public goods),然后是小学和初中的受教育权利是共用品(public goods),再然后……。

现有社会流传一个观点:大学和研究生教育并非义务教育,所以针对接受大学和研究生教育的学生必须收费,国家没有理由提供免费教育。这种观点是谬误的。这种观点假定大学和研究生教育并非共用品(public goods),因此国家和政府完全没有义务作为共用品(public goods)供给。上文说的很清楚,财政投入限额和教育资源的多寡决定了某一阶段教育是否是共用品;财政投入的不足或财力不足不能作为国家完全没有义务提供教育共用品供给的理由。从理论上讲,为国民提供国家力所能及的教育机会应该是一个国家不懈的追求。国家今天没有能力提供某一高阶教育的共用品,应该努力在明天提供。同时,还存在一种错误观点认为:大学和研究生教育不是每一个人都会选择,所以大学和研究生教育不是共用品。应该明确,接受大学和研究生教育指的是一种权利,是否选择享用这种权利是个体的自由,类似地,很多国家为所有失业者提供了救济,不能认为很多国民放弃了享受救济的权利就得出结论这种救济不具有共用品属性。

另外,各级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具有正外部性,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因而还具有公益属性。不能仅仅指出教育具有共用品属性,所以国家就需要供给;共用品属性有好也有坏,住宅小区一期的住户往往要备受后续开发噪音的折磨,我听到了噪音丝毫不影响你也听到噪音,我听到了噪音因而难受、耳鸣丝毫不影响你听到噪音也难受、耳鸣,噪音就是坏的共用品。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再来审视当前四万亿投资,显然会发现,不是财力或国力不足而是投入不够。正是因为投入不够才演化出了政府公立大学与私人资本合作的二级学院或独立学院。在学费收缴方面要向国际化看齐,在教育资源供给方面却不愿扩大供给,尤其是私人供给,地方政府供给。必须强调,教育事业具有公益属性;政府不应垄断公益属性事业的供给,反而需要整合各种资源扩大供给。现在所谓的研究生、博士生待遇问题在根子上和扩大教育供给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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