敝人在“刍议之四”提出了推进我国高校管理体制建设之十大“理念” 。我认为, 当前有两个问题,值得认真研究,大胆进行改革:一是“依法治校”;二是“民主办校”。其关键则是按照《高等教育法》,改进与完善高等学校中共基层党委领导下之校长负责制。
请先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1999年1月1日起实施)之有关规定。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
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第三条)”
“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
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
设者和接班人。(第四条)”
“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
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五条)”
我认为,这些总的原则,是很正确的。它反映了我国高等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以及中国特色,反映了我国现代化事业之需要。
《高等教育法》对高等学校的管理体制,对基层党委主要职责,对校长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之职权,还有如下之原则规定:
“ 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条)。”
“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第三十九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
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
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
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高等学校的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第四十二条)”
我认为,以上关于国家举办的高校管理体制的规定原则上是对的;一般说来还是比较具体明确。
在本世纪初,我国已基本建立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出“依法治校”,应该有充分的法理依据,也容易取得共识的。依据前引《高等教育法》,关于实施“依法治校”,先谈“自主办学” 这个具体问题。现在大学自主权太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管得太多太死,恐怕是众所周知的。
我赞同如下意见:国家(政府)举办的大学可分三个层次:即国立,省立,地(市)立。中央政府(国务院),省政府,地(市)政府, 委托相应的教育部,教育厅局,具体依法实施管理。随着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政府职能的根本转变,服务型政府的形成, 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应由教育行政法规来规范。各级人大及其相应的专门委员会予以切实加以监督。故此,“依法治校” 这个理念,给予大学办学自主权,是较易被人们接受,也较切实可行的。
当然,人们希望对<高等教育法>,根据已有10年实施经验, 以及存在某些不足与问题,依据法律程序,加以补充,修正与完善。如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条件尚未具备, 则希望国务院,中央教育部,出台一些具体法规或实施细则。总之,要有较完善的法律条文与法规细则(通俗些说叫“游戏规则”), 才能较好实现”依法治校”。【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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