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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南科大事件看教育的三种权力以及对于法律赋权的思考

已有 4205 次阅读 2011-6-23 20:31 |个人分类:是问居|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法律, style, 南科大事件

道理道理,有道有理。对于南科大事件的反应基本上可以分为三派,一派是挺朱派,一派是反朱派,还有一派是就事论事派。前两派基本上是“道不同,不相与谋”,都认为对方是胡说八道,谁也没看上谁;后一派是只管说理,不管对错。

我呢,自然是坚定的挺朱派的顽固分子,所以我也想不明白那些反朱派究竟要干什么,彼此的认知世界实在是相差的太远。南科大和朱清时都和我无关,但是他们是一种教改的新的力量,所以我会坚定的支持下去。从在科学网上开博的时候起,对于中国教育的思考就逐渐占据了我的生活,对这一问题的想法也逐渐从感性的认知提升到了理性的认识。这些是在开博的时候根本就无法想象的,但是我觉得很有意义。不去做,永远不知道做了以后会发生的事情。

就着南科大的前面的高考事件和现在的退出讨伐事件,我想可以说一说更深层次的问题。虽然这些问题以前也都讨论过,但是因为没有具体的案例,似乎很难有深度。虽然我觉得即使在现在来讨论也是不合时宜的,但是事情已经发生了,去回避也是没有意义的。中国的教育出了问题,这是谁都承认的事情。如果您认为中国教育没有问题,我想我们没有讨论问题的共同前提。如果没有问题,自然也就没有所谓的教育改革和南科大了。分歧在于出现了什么问题,这些问题的性质,以及如何改革上。

现在为什么是不合时宜的呢?因为中国的政治改革根本没有进展,那么基本的行政和法制就不会变化,而作为社会管理的这两个最基本的要素不变,其他的改革更大的可能不过是水中捞月。教育改革实际上也是这样,对于那些专家所说的先进行社会改革再进行政治改革的思路我实在无法理解,但是现实已经是这样的。另外,国际社会的发展和变革却越来越剧烈,新技术革命随时都可能到来,世界局势越来越扑朔迷离,而中国教育的创造性的丧失让人对国家前景难以看好。一方面,在中国整体渐进局部抽风式改革的这样的大背景下教育改革很难有实质性的进步,各方面的制约因素太多;而另一方面,国际科技竞争压力越来越大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人希望教育改革突破瓶颈,打破计划模式,以致于最终出现了教育改革的两种模式,教育部模式和南科大模式。前者是今天教育改革的主力军,但是让人看不见实质性的突破,后者代表着一种新的方向。

对于教育部模式我就不多说了,大家可以去教育部网站看看一年半以来教育部究竟做了些什么事情,以及他们所做的事情又究竟是什么性质的,他们说的话是否有道理。我来谈我的道理,以及为什么南科大违背了基本的教育常识而我依然支持他的原因。教育之所以要改革,是因为我们发现中国教育有许多不合理的事情,但这是外行才会说的话。中国教育的各种不合理,我想很多人都能说出很多,所以这里就不说了。那么对于教育者来说,不是谈看到了什么,而是从教育的基本原则来分析问题,甚至从更大的角度和层次来做更深的讨论。以前的时候我基本上是从教育原则来说的,而今天我来谈一个根本性的因素,那就是权力。熊丙奇先生在他的博文中也说过“高考改革实质是权力问题。” http://xiongbingqi.blog.sohu.com/175414316.html。权力这个因素我一般是不讨论的,因为牵涉的太广,并且很多方面并没有达成共识,而且只要谈到它,就必须考虑法律和行政两方面问题,而这是社会管理中的两个基本要素,是中国一切问题的核心所在,是一篇文章根本就讨论不彻底的。

但是南科大的两个事件彻底的把权力这个因素扯了进来,而要把这个问题说清楚也必须要把这个要素说进来。什么是权力?权力是如何赋予的?权力又是如何实现的?第一个问题最难回答,我这里也不讨论它,但是一个基本的事实是,只要存在某种合理的行为主体,必然存在与之对应的权力。后面两个问题很好回答,那就是权力是法律赋予的,也就是那种合理的行为主体及其行为要被公认,权力是行政实现的,也就是说我们需要一种行政制度来具体实现这种行为,满足行为主体的需要。所有的问题在于我们对于权力具体定义的不同,法律赋予权力的途径不同,和权力的行政实现途径的不同。而如果我们对于三者的关系不清楚,那么带来的问题就会更多。

对于教育来说,权力的问题是比较容易界定的,因为教育是人类共同承认的基本行为。教育是被整体上认可的,所以与教育有关的各方主体是有权力的,需要法律的赋予并且设计相应的行政制度来实现。教育基本上包括三方面的主体,一方面是学生,有自愿接受教育的,也有被迫接受教育的,一方面是教师,是完全自愿的,另一方面是与教育有关的行政管理者。所以教育包括三种基本的权力,学生的学习权力,教师的教学权力,行政管理者的管理权力。只有三种权力都被法律合理界定并被行政体制完好实现的时候,教育才会公平而高效的发展。而一切的教育问题都在于三种权力的认知局限,法律的不完善,和行政实现不力所造成的。我们的问题也来源于此,不同的认识和机制导致了不同的结果。

权力被法律赋予的时候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合理行为的认可,二是维护合理行为的补充行为,三是合理行为不力的纠正行为。我们的问题就在这里,中国的法律我不是专家,但是给我的感觉是缺少明确的赋权过程。这里以教育法为例,毕竟谈的是教育问题。中国的法律重视合理行为的赋权,而对行为主体的赋权重视不够,尤其是缺少维护合理行为的补充行为的赋权。教育法的前五章分别是“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基本教育制度”,“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五章 受教育者”。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来,首先赋权的是教育行为的合法性,然后阐述的是教育制度,也就是教育行为实现的行政制度,然后赋权的是学校,最后才是教育的三方主体,教师,学校管理者和学生。

我不知道这样赋权的方式是全世界通用的,还是中国特色,因为我对法律的解释方式不了解。从逻辑上看,前五章遵循了一个从大到小的过程,看是合理的,但是却违背法律赋权的过程。教育的基本含义就是教师传授给学生知识和技能,并且通过具体的行政机制实现这一过程。所以赋权的过程也是这样的,必须先有前面的权力才会有后面的权力,也就是说先对教育行为赋权,然后要对教师和学生赋权,然后才是学校的管理者,学校间的管理者,教育的基本制度赋权,然后与三个主体相关的补充权和纠正权,以及是其他与教育相关的事务的权力。如果不是按照自然的过程赋权,必然导致权力的错位和乱用。依法治国就必然会出现问题。如果教育行动的主体不赋权,那么相关的制度就不会拥有权力。以人为本的原则就是这样的,人拥有了权力,制度才会是合理的。

而且最怪异的事情是,在总则中而不是在基本制度中就确定了教育的管理者(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这是很有问题的。如果中国的所有法律都是这样的,那么中国变成了一个官僚社会就是一个必然的结果。

再具体的这里就不说了,大家可以看看教育法和其他的法规。总体来说,就是教育行政者的管理权太大,而忽略了教师和学生的自主的教和学的权力,也缺少维护教和学的补充权力,教师和学生的正当权利得不到维护,这是中国教育问题的根本。这个问题涉及的东西很多,这里就不说了,而且再说文章就太长了。

南科大走了一条体制外的道路,朱清时走的越来越艰难,而45个学生也已经开始了他们的学业。虽然它是一个早产儿,但是确实是一个合理的开始。我对教育部主持的教育改革并不看好,教育部也很少对它的行为给出解释,我认为是不当的。中国教育以后会怎么样我不知道,我只是希望中国式的教育悲剧能够少出现,中国教育能够真正的突破桎梏,获得重生。在现在,如果我们清楚当前中国教育的困境并且希望他有所变化,支持朱清时是最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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