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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论多样性统一的历史观》被知网侵权既无协议、也无授权(2018.6.7博文)

已有 983 次阅读 2024-6-6 15:29 |个人分类:个人所思所想(2017--)|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我的《论多样性统一的历史观》被知网侵权既无协议、也无授权(2018.6.7博文)

黄安年文 黄安年的博客/2024066日发布,第34793

【按:原告杨玉圣与被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2023年11月28日一审判决,杨玉圣胜诉。判决书中在谈到关于学术期刊公司是否实施了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时说:“本院认为,学术期刊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作者曾向刊文单位进行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仅凭学术期刊公司提交的与期刊方之间的合作协议,不足以证明在被侵权行为实施期间其已在先获得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法授权,故对学术期刊公司称其实施被诉行为获得合法授权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诉讼案控辩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侵权公司是否获得作者本人的合法授权。法院不支持被告方。在我看来被告采取间接授权法的套路具有极大迷惑性。事实上所谓通过期刊合作协议获得作者授权无疑混同了杂志刊发权和租著作人权之间的原则区别,据我所知,事实上在作者投稿某刊物发表前,极少有单独签署授权书的。不存在期刊稿费中明确某期刊支付作者稿酬和期刊公司支付作者的稿酬的数额,期刊公司根本提供不出这方面的具体证据。

就我本人的经历,以《论多样性统一的历史观》为例,不仅我本文没有签署任何授权而且《史学理论研究》杂志也无和知网的合作协议。

中国知网和学术单位之间,例如和北京师范大学之间签订合作协议,即中国知网免费对北京师范大学图书馆开放,人们登陆北京师范大学内部网也就可以免费查阅和下载,北京师范大学每年需向中国知网缴纳可观费用,这种协作在任何意义上不等于北京师范大学能够代表个人著作权,与认定著作权授权无关。不可混肴两者的不同性质。出版单位和学校单位是无权代表著作权个人转让版权的。著作权属于个人,不属于单位,不属于出版单位。

请读者仔细看看笔者2018年6月7日的博文(全文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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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多样性统一的历史观》作者未授权杂志社在中国知网发表

已有 2189 次阅读 2018-6-7 07:25 |个人分类:学术问题研究(2017--|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论多样性统一的历史观》作者未授权杂志社在中国知网发表

 

黄安年文  黄安年的博客/201867发布

昨天笔者的博文《中国知网侵我著作权,查阅自己论著需付费》黄安年的博客/201866发布)谈到:

中国知网有海量论著数据库,其中收集我的许多论著,但几乎没有一部著作和论文是经我本人授权签字同意的。未经我本人授权同意和转让,大量刊登我的论著本身就涉嫌侵权了。更令人不解的是,我本人通过中国知网查阅自己的论著居然要我付费,否则无法查阅,更不能下载。请问这些论著的著作权究竟是黄安年的?还是中国知网的?在突出强调重视保护个人知识产权的今天,这个问题该怎么解决?

再说,电子出版物(包括通过网络向读者提供合共个人下载、打印和阅读的电子图书论文的版税,怎么著作权人兑现也是个大大的问题。举例来说我的论文《论多样性统一的历史观》首发于《史学理论研究》1998年第三期第52-61页。全文1.4千字(2024.6.6按;应为1.4万字),迄今整整二十年了。我想看看中国知网上自己的文章,但是遭遇闭门羹,按照知网的规定查阅文章千字在1.2-4.8元间,这样算来以千字1.2元计算,这篇文章的付费为16.8元(2024.6.6按;应为168), 即使按照1%的电子版税计算,一次也该获0.17元(2024.6.6按;应为1.7)。如果累计总共有10000人次缴费登陆,电子版税就是1700元了(2024.6.6按;应为1.7万元),这还是一篇文章,全部呢,怎么算?

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415&do=blog&id=1117619

评论 (7 个评论)

[7]訚耀保  2018-6-6 22:24

可能他们要付大量版权费给你,却不知道你的账号吧

[6]邓飞  2018-6-6 21:09

我默默的在知网充了钱,然后下论文。。。

[5]许连明  2018-6-6 14:07

黄老师, 举例来说我的论文《论多样性统一的历史观》首发于《史学理论研究》1998年第三期第52-61页。全文1.4千字,迄今整整二十年了。我想看看中国知网上自己的文章,但是遭遇闭门羹,按照知网的规定查阅文章千字在1.2-4.8元间,这样算来以千字1.2元计算,这篇文章的付费为16.8元, 这个是我数学不好吗?没看出来怎么得到的16.8元

博主回复(2018-6-6 14:15)1.2X14==16.8

 [4]贺江舟  2018-6-6 11:12

许多外文杂志过刊文章都可免费下载,中文的这些网站做的比国外更绝,就是收费赚钱!知网在一定程度上称为阻碍科学传播的最大障碍。

 [3]张学文  2018-6-6 10:51

我觉得他们没有侵犯作者的权利,而且替作者做了宣传。 因为作者在发表时已经把发表的权利给了杂志社,作者的署名地位是保住了,但是发表的事已经自己卖了出去了 人家认为你的东西值钱,这难道不好吗 人家不知道你恰好是作者--它们应当主动为每篇文章作者送去一份电子版。以尊重和答谢作者就对了

[2]李俊  2018-6-6 09:28

黄老:你告不赢的,他们号称预付给原出版单位版权费了!

 [1]蒲亨建  2018-6-6 09:00

知网发布都不通知作者,我的论文全部都可在知网查阅,其实这有利于作者成果的宣传,也应是作者愿意看到的吧?至于下载,的确要付费,但大学一般都买了下载权,以方便本校教师查阅。至于知网是否从中获益,就不知道了。不过从互惠互利上说,作者一般来说没有怨言,以此顶帖。

笔者以为有必要作如下说明:

第一,笔者《论多样性统一的历史观》首发于《史学理论研究》1998年第三期第52-61页。该刊的版权页(见附PDF版)和征稿简约均未提及授权杂志社有权代表作者转让出版给中国知网等网站发表。即使后来出版社、杂志社的霸王条款,也未规定授权给予中国知网发表权,如五洲传播出版社出版我的《沉默的道钉》时的合同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出版上述作品的电子版、网络版或者第三方出版上述作品的电子版、网络版,须取得甲方授权的,应及时将出版上述作品电子版、网络版的情况通知甲方,获得的报酬甲乙双方按比例分成。”这里说的是“在合同有效期内”“须取得甲方授权的,应及时将出版上述作品电子版、网络版的情况通知甲方,获得的报酬甲乙双方按比例分成”即使作者与出版方签订了授权电子版合同,也绝不等于和中国知网签订了版权转让使用的合同,这一点是很清楚的。何况笔者在中国知网被侵权发表的161篇文章,其中有的在笔者发表时中国知网尚未诞生呢,那有预支版权授权之事。还有一点,合同是有期限的,不是无限的,少则五年,多则十年,你们的合同期能否公布一下。

 

第二,笔者历来主张学术为公、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资源共享,凡是主动联系我,并用于公益事业,我都乐见其成。为我广为宣传自己的学术见解,是好事,要感谢。问题在于中国知网对绝大多数人是收费的,对这些人并非公益,对我本人也是收费的,这绝对不是我的本意。我本人不收费免费供应,中国知网收费,人们以为我是收益者,从而造成我对名誉权的伤害。中国知网从未直接告知我这个著作权人,好像我根本不存在似的。

我在科学网上发布的所有博文全部是不收费的,是用于公益事业的。但是我在科学网上发布的博文并未授权科学网可以未经我本人同意在其他地方发表,这个道理是很明确的。我并未将版权出售给或者转让给科学网。如果中国知网勇于宣布对所有上网的人免费登陆阅读和下载,像科学网一样,那么我也乐于将所有博文授予在中国知网查到,但如果中国知网要向大多数人收费那就另当别论了。何况资本主义的美国的不少网站可以做到免费上网获取过期资料的,为何社会主义中国的中国知网不能让广大读者有免费使用的获得感呢。这样所将大大有利于学术无阻碍传播,所谓收费实际上就是认为设置障碍妨碍学数字有传播的垄断行为,理应尽快取消。如果中国知网做不到,我建议主管行政部门作出决定杜绝面向公众嘉惠于公众的网站停止收费,所缺资金可以从广告费或者慈善捐助、政府补贴中获得。

 

第三,中国知网和学术单位之间,例如和北京师范大学之间签订合作协议,免费对北京师范大学图书馆开放,人们登陆北京师范大学内部网也就可以免费查阅和下载,但是这种协作在任何意义上不等于北京师范大学能够代表个人著作权,这只是单位和中国知网之间的资料查阅互惠,与认定著作权无关。不要混肴两者的不同性质。笔者没有和北京师范大学签订版权转让协议,北京师大如果代我签订合同,那同样是侵权,100%的侵权。中国知网和侵权的北京师范大学签订的合同,还有效吗。

 

第四:出版单位和学校单位是无权代表著作权个人转让版权的。著作权属于个人,不属于单位,不属于出版单位,例如《论多样性统一的历史观》的作者著作权人是黄安年,而非北京师范大学和《史学理论研究》编辑部,中国知网需要和著作权人黄安年签署合同才是,北京师范大学和《史学理论研究》编辑部不是著作权人,和他们的签订对于黄安年是没有约束力的。何况黄安年和北京师范大学及《史学理论研究》编辑部之间并未签署版权转让协议与合同。

1,史学理论研究并无对中国知网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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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国知网收集我的文章161篇,没有一篇是告知我本人的。我本人上方知网查全文是要缴费的,这是中国知网的著作权吗?顺面说明,中国知网并未收全我公开发表的文章,那些漏收你们自己找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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